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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收藏
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專項資金使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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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鼓勵和支持農民使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加快推進農業機械化進程,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促進農民增收,中央財政設立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專項資金(以下簡稱“補貼資金”)。為做好補貼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補貼資金由農業部和財政部共同組織實施,農業部負責項目組織管理,財政部負責預算資金落實與監督管理。 第三條 補貼資金的使用應遵循公開、公正、農民直接受益的原則。 公開,指補貼政策、辦法公開,補貼資金操作過程透明。通過公示、公布等多種形式使農民充分了解補貼政策等信息。 公正,指資金分配、機具招標、補貼對象確定等全過程公正。在申請人多于當年能夠享受補貼的人數時,按照事先公布的優先補貼條件,公正確定享受補貼的農民名單。享受補貼的農民名單在縣或鄉鎮范圍內公示,接受監督。 農民直接受益,指保證補貼資金全部補貼到農民身上,做到資金到位,機具到位,服務到位,使補貼的農業機械切實在生產中發揮作用,確保農民受益。 第二章 補貼的對象、標準和種類 第四條 補貼對象是農民個人和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機服務組織。 第五條 中央財政資金的補貼標準:按不超過機具價格的30%進行補貼。具體補貼標準由各省(區、市)制定。 第六條 補貼的農業機械應符合國家農業產業政策、農業可持續發展和環境保護的要求,且經農機鑒定機構檢測合格。主要補貼小麥、水稻、玉米、大豆四大糧食作物作業機械: (一)大中型拖拉機等農用動力機械; (二)農田作業機具,主要包括:耕整、種植、植保、收獲和秸稈還田等機具; (三)糧食及農副產品的產后處理機械; (四)秸稈、飼草加工處理及養殖機械。 年度重點補貼的機具種類,由各省(區、市)根據農業部的項目指南確定。 第三章 補貼資金的申報與下達 第七條 農業部根據中央財政資金的年度預算安排、國家農業和農業機械化發展規劃、階段性工作重點及各地的需求狀況,制定并下達補貼資金年度項目指南。項目指南內容包括:補貼機具種類、補貼區域、補貼資金額度及工作要求等。 第八條 省級農機主管部門根據農業部下達的項目指南和各市縣申報情況,組織編制本地區的《年度補貼資金使用方案》報農業部。《年度補貼資金使用方案》內容包括:實施區域、補貼機具種類和規格、補貼標準、補貼機具數量、補貼資金結算方式等。 第九條 農業部對各省(區、市)上報的《年度補貼資金使用方案》進行審核、批復,并按照國庫直接支付的要求,將中央財政補貼資金直接撥付到省級農機主管部門。省級農機主管部門根據農業部批復要求,組織項目實施。 經農業部批復下達的《年度補貼資金使用方案》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調整的,須報農業部審批。 第四章 補貼資金的發放程序 第十條 省級農機主管部門會同省級財政部門,根據農業部批復,進行公開招標,確定年度補貼機具的種類、型號、價格及供應廠商。 第十一條 省級和項目實施區農機主管部門通過媒體及鄉村張榜等形式,向農民公布補貼機具的種類、型號、價格、供應廠商和補貼數量、補貼金額、優先補貼條件等。 第十二條 項目實施區內的農民購買補貼機具時,須通過鄉鎮農機管理機構向縣級農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填寫購機申請表(格式見附件一)。 縣級農機主管部門根據《年度補貼資金使用方案》和優先補貼條件進行審查,確定購機者名單和數量,經張榜公示后,與購機者簽訂購機補貼合同(購機補貼合同格式見附件二),并報省級農機主管部門備案(申請購機匯總表格式見附件三)。 第十三條 省級農機主管部門根據匯總結果,統一與中標企業簽訂供貨意向協議。 第十四條 縣級農機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購機者向供貨方購機,購機時農民應提交購機補貼合同,并按扣除補貼金額后的機具差價款交款提貨,供貨方出具購機發票。 第十五條 縣級農機主管部門負責對購機情況進行核實,并將核實結果報省級農機主管部門。 供貨方憑補貼合同和發票存根向省級農機主管部門提出結算申請。 省級農機主管部門核實無誤后,與供貨方結算補貼資金。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六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積極支持和參與補貼資金落實和監督工作,增加資金投入,并保證必要的組織管理經費。 第十七條 補貼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截留、挪用。各級農機主管部門應建立和落實工作責任制,加強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管理和檢查,自覺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十八條 縣級農機主管部門應及時對已購補貼機具進行核對、登記、編號,建立購機補貼檔案,并負責在機具顯著位置做出國家補貼機具和編號的統一標記。檔案內容包括:購機者姓名、身份證號碼、地址、聯系方式、機具型號、購置數量、補貼金額、購機補貼合同及機具編號等。 農業部和省級農機主管部門應分別建立購機補貼檔案庫,實行計算機管理。 第十九條 各級農機主管部門應對購機補貼情況進行跟蹤檢查,督促供貨方搞好售后服務,為購機者提供技術、信息等服務,切實讓農民得到實惠。 第二十條 享受補貼購買的農機具,二年內不得擅自轉賣或轉讓。因特殊情況需轉讓的,須經縣級農機主管部門批準,并報省級農機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省級農機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在當年11月底前將補貼資金使用情況、財務決算報表及購機補貼電子檔案資料報農業部和財政部。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農業部會同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發表于 @ 2008年07月21日 08:36:00 |點擊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