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牌證制發監督管理辦法》發布實施
發布日期:2008年10月15日 來源:農業部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總站 作者:
為加強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牌證的生產、訂制和分發管理,保證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牌證質量,農業部10月8日制定發布了《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牌證制發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規范了拖拉機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登記證書、檢驗合格標志和聯合收割機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生產、訂制和分發等環節的監督管理。
《辦法》規定,牌證由農業部統一監制,實行“定點生產、集中訂制、定向分發”的管理制度,具體工作由農業部農機監理總站承辦,省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負責轄區內牌證的集中訂制和分發工作,各級農機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牌證制發工作的監督。
《辦法》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劃分所轄地(市)或縣(市)號段,并在公布的牌證定點生產企業集中訂制,分批驗收,定向分發牌證,并建立分發檔案。各地(市)、縣(市)級農機管理部門及農機安全監理機構不得向任何企業訂制牌證。
《辦法》規定了牌證定點生產企業應具備的條件,及其選定原則和程序。各種牌證定點生產企業不少于2家。牌證定點生產企業的有效期限為4年。各牌證定點生產企業不得為省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之外的任何單位生產牌證。未取得牌證定點生產資格的企業、被取消牌證定點生產資格的企業不得生產牌證。
發表于 @ 2008年10月15日 15:34:00 |點擊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