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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
各市、縣(市、區)農業農村局、財政局(寧波不發):
為加快農業領域“兩新”工作,落實好惠農政策,提高農業生產機械化水平,根據《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意見>的通知》《財政部農業農村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人民銀行國家林草局關于進一步健全完善惠農補貼管理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等文件精神,研究制定了《浙江省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浙江省農業農村廳 浙江省財政廳
2024年10月14日
浙江省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穩定補貼政策實施、充分發揮政策效益為主線,支持廣大農民及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購置使用先進適用農機,堅持穩產保供、突出重點、自主創新、優機優補、公開透明,進一步強化政策監管、風險監測和動態預警,加快發展新質生產力,為保障糧食、重要農產品安全供給和“土特產”高質量發展,加快建設丘陵山區適用小型機械研發制造推廣應用先導區,深化農業“雙強”行動,推動鄉村全面振興、探索中國式農業農村現代化浙江路徑提供堅實支持。到2026年,補貼各類農機具15萬臺(套)以上,補貼受益農戶10萬戶以上。
二、補貼機具范圍和補貼機具資質
(一)補貼機具范圍。中央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范圍(以下簡稱中央補貼范圍)從全國農機補貼范圍中選取,共設22大類48小類134品目(附件1),優先保障糧油等主要農作物大面積單產提升、丘陵山區農業生產急需、農機裝備補短板以及秸稈綜合利用等農業綠色、智能化發展等領域以及其他重大戰略實施所需機具。
省級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范圍(以下簡稱省級補貼范圍)從暫未列入中央補貼范圍的產品中選取,設13品目(附件2),重點保障農機創新產品、特色產業發展機具需求。開展省級“先行先試”農機新產品補貼(以下簡稱“先行先試”補貼),對中央農機研發制造推廣應用一體化試點等項目研發取得突破、亟需熟化定型,而無適用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大綱、專項鑒定大綱暫時無法實施推廣鑒定、專項鑒定的創新產品,給予特定補貼支持,具體辦法見附件3。
中央和省級補貼范圍可根據特色產業發展、農機新產品推廣應用等需要按年度進行調整。
(二)補貼機具資質。中央財政資金補貼機具應在全國補貼范圍內(中央農機創新產品除外),同時具備以下資質之一:1.獲得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證書;2.獲得農機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3.列入農機自愿性認證采信試點范圍,獲得農機自愿性產品認證證書。其中采信認證結果工作按照農業農村部等部門相關規定執行。
繼續開展中央農機創新產品、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購置補貼工作。實施農機專項鑒定產品和農機新產品補貼試點,專項鑒定產品通過征集建議、專家評議、審定公示、發布實施等程序確定,具體補貼范圍同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額一覽表同步發布。中央農機創新產品購置與應用補貼試點方案(附件4)、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購置補貼方案(附件5)報農業農村部、財政部予以備案后實施。
省級財政資金補貼機具應在省級補貼范圍(“先行先試”補貼除外)內,同時具備以下資質之一:1.獲得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證書;2.獲得有資質的機構出具的型式檢驗報告(包括基本配置、主要技術指標、安全性能等)。
申請補貼機具的生產和購機日期須同時在農機鑒定(認證)證書或其他報告等有效期范圍內。須在明顯位置永久固定標有生產企業、產品名稱和型號、出廠編號、生產日期、執行標準等信息的銘牌,并按規定設置具有唯一性的標志標識。
三、補貼對象、補貼標準及限額
(一)補貼對象。補貼對象為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以下統稱購機者),其中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
(二)補貼標準。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行定額補貼,對購置同一檔次的機具實行統一的補貼標準(補貼額一覽表由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另行公布)。根據全國通用類農業機械中央財政資金最高補貼額一覽表、區域非通用類農業機械最高補貼額建議一覽表,優化確定我省補貼機具參數及分檔,依據同類同檔產品上年市場銷售均價測算確定各檔次補貼額,中央和省級補貼產品補貼額測算比例一般不超過30%,且通用類機具補貼額不超過國家最高補貼額,非通用類同周邊省份相銜接。
組織開展優機優補。重點圍繞促進糧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積單產提升、機收減損、秸稈綜合利用等農業生產急需的農機裝備實現優機優補,提高插秧機、半喂入收割機等產品補貼額測算比例(經農業農村部、財政部報備同意后實施),進一步優化相關產品分檔。對我省保有量明顯過多、技術相對落后的機具,降低補貼額測算比例,并將部分低價值的機具逐步退出補貼范圍。輪式拖拉機按中央統一部署要求調整或實施。
在政策實施過程中發現具體產品或檔次的實際補貼比例超過測算比例15個百分點以上的,農業農村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應及時組織調查,對有違規情節的,按相關規定處理;對無違規情節的補貼申請,可按原規定兌付補貼資金,并組織對相關產品及其所屬檔次補貼額進行評估,視情況及時調整。同一機具不得重復享受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和其他渠道的項目補助。
(三)補貼限額。購機者年度內可享受省級以上補貼資金實行總額限制(含農機報廢補貼資金等):個人不超過30萬元,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不超過150萬元,省級以上示范性農民(農機)專業合作社、農業龍頭企業不超過200萬元。
四、補貼資金
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資金主要用于支持購置先進適用農業機械以及開展有關試點和農機報廢更新等方面,不得擠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任務支出。省財政廳會同省農業農村廳加強資金使用情況監測,定期調度通報各地資金使用進度,按需組織開展中央財政補貼資金余缺調劑,防止出現資金大量結轉,促進資金使用兩年動態緊平衡。落實省級法定支出責任,安排配套資金保障補貼資金需求。中央農機創新產品年度資金使用規模控制在全省中央資金總規模15%以內。嚴控累加地方補貼風險,鼓勵地方因地制宜支持開展農機作業、新產品推廣應用等,具體方式和標準由各地自行確定。
五、操作程序
實行“自主購機、定額補貼、先購后補、縣級(含市本級、市轄區)結算、直補到卡”的操作方式。購機者對其提交的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相關申請資料、購買行為、購機發票價格等信息真實性進行承諾并承擔相應責任。縣級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負責對申請資料進行形式審核。具體操作程序如下:
(一)發布規定。省農業農村廳聯合省財政廳按照職責分工和有關規定發布實施方案、操作程序、補貼機具信息表、咨詢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各市、縣(市、區)農業農村、財政部門要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配套文件,并按規定發布相關內容。
(二)組織投檔。省農業農村廳按照《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投檔工作規范(試行)》等要求,全面運用農機購置補貼機具自主投檔平臺,常年受理企業投檔,組織開展形式審核。參與投檔的農機生產企業對投檔信息的真實性、有效性、合法性、合規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重點對高風險機具組織開展現場演示評價或驗證。
(三)自主購機。購機者自主選機購機,與農機產銷企業按市場化原則協商確定購機價格與支付方式,原則上購機價格在5000元以上的,鼓勵非現金方式支付購機款。鼓勵通過簽訂買賣合同方式共同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購機者對其購置的補貼機具擁有所有權,自主使用,可依法處置。
(四)提交申請。購機者完成購機后,省級補貼(含先行先試)產品購機時應付清貨款,憑購機發票(應包含購機者名稱、機具名稱、生產企業、經銷企業、型號、出廠編號等信息,有發動機的還應包括發動機號)、有效身份證明(個人憑身份證,組織憑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一卡通以及付款憑證(現金支付的應說明情況并簽字確認)等其他相關申請資料,自主到當地農業農村部門提出補貼資金申請,鼓勵使用“浙里辦”移動端在線提交補貼申請,并及時完成簽字確認。
購置需現場安裝的補貼產品,在完成安裝后方可向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提出補貼申請;購置實行牌證管理的機具,在提交申請時一并提供相應的《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行駛證》。
補貼申領原則上當年有效,縣級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申請數量達到或超過當年可用資金(含結轉資金和調劑資金)或辦理時間緊張等原因確實當年難以完成兌付時,可繼續錄入進行預登記,應及時告知購機者相關情況,在下一年度優先予以兌付。
(五)審核核驗。農業農村部門按照《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核驗工作要點(試行)》要求對購機者提交的申請資料進行形式審核,在收到購機者完成簽字確認的補貼申請后,在2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因資料不齊全等原因無法受理的,應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請并一次性告知購機者需補正的資料;對符合條件可以受理的,在13個工作日內(不含公示時間)完成相關核驗工作,并在補貼信息公開專欄實時公布補貼申請信息,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在公示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將結算意見報同級財政部門。
開展多種核驗方式,探索將農機完成規定作業量(面積)作為核驗的前提條件,提高補貼機具核驗水平。加大對中央農機創新產品、農用無人機駕駛航空器、“先行先試”補貼產品、提高補貼測算比例產品和單臺補貼額5000元以上等重點機具實物逐臺核驗力度;對單臺補貼額5000元以下的非重點機具可采取補貼資金兌付后抽查核驗的方式進行,抽驗比例不低于10%,其中年度補貼數量少于100臺的實施縣抽驗比例不低于40%,年度補貼數量多于1000臺的實施縣抽驗數量不低于100臺。對購置牌證管理機具并申請補貼的,購機者可憑《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行駛證》免于實物核驗,推進農機安全監理系統與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互聯互通,實現機具信息及時準確推送。推進補貼機具唯一身份識別,提升監控能力。
(六)結算兌付。縣級財政部門審核無誤后,在15個工作日內通過國庫集中支付方式和一卡通等渠道,向購機者兌付資金。因資金不足或加強監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兌付的,應會同農業農村部門告知購機者,做好政策解讀,并及時與同級農業農村部門聯合向上報告資金供需情況。
(七)資料歸檔。按照“誰受理、誰建檔”的原則,對補貼資料進行整理歸檔,定期將檔案資料移交至縣級農業農村部門統一管理。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農業農村、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政府領導下的聯合實施和監管機制,完善風險防控工作制度和內部控制規程,加強績效管理,形成管理閉環,切實提升政策實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深入落實市級及以下農業農村部門組織實施、審核、監管責任和財政部門資金兌付、資金監管責任。各地財政部門要保障補貼工作實施必要的組織管理經費,重點用于政策宣傳、信息公開、機具核驗、第三方核查等方面支出。鄉鎮有關部門配合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按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二)加強鑒定支撐。實施農機鑒定改革創新試點工作,創新工作機制,提升鑒定服務效能。發揮農業農村部門企業屬地管理優勢,建立證前核查證后監督協作機制,強化鑒定產品監管。建立健全鑒定與補貼聯動機制,加強對補貼產品參數異常等情形的聯動處理,確保補貼產品與鑒定產品一致。強化機具抽查核驗,發現問題的及時調查處理,并報省農業農村廳。
(三)優化服務效能。各地要全面運用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申請辦理服務系統、智能終端等數字化、信息化技術手段,探索創新受理審核、機具核驗等數字化應用場景,鼓勵各地通過集中受理、預約上門等方式,提供申請、核驗、登記“一站式”線下服務,切實加快補貼資金結算兌付進度。開展補貼機具第三方獨立抽查核驗和信息化技術核驗,有效落實補貼辦理時限和機具核驗要求。
(四)加強監督管理。各級農業農村、財政部門要認真落實風險防控和異常情形主動報告制度。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大對單一產品購置較為集中、單人多臺套、短期內大批量、同一主體連年重復購置、機具適應性和購置數量與購機者生產經營服務所需不相符等情形的督查力度,落實好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工作要求。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暢通投訴舉報渠道,認真受理、核查、處理群眾舉報投訴。嚴格信用管理和購機者、農機產銷企業承諾制,有效開展風險預警、違規排查。嚴格規范農機產銷企業經營行為,因違規所引起的糾紛和經濟損失由違規企業自行承擔。
(五)強化信息公開。各級農業農村、財政部門要因地制宜加大對補貼政策的宣傳解讀,進一步提高政策知曉率,保障購機者、農機產銷企業和廣大農民群眾的知情權、監督權。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補貼信息公開專欄建設,將實施方案、操作程序、補貼資金規模和使用進度、投訴咨詢方式、違規查處結果等重點信息向社會公開,不得公開購機者身份證號、聯系電話等隱私信息。在年度補貼工作結束后,及時公布本年度補貼受益信息(附件6)。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浙江省農業廳浙江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浙江省省級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辦法>的通知》(浙農專發〔2016〕67號)、《浙江省農業廳浙江省財政廳中國民用航空浙江安全監督管理局關于開展農機購置補貼引導植保無人飛機規范應用試點工作的通知》(浙農計發〔2017〕35號)同時廢止。
附件:1.2024—2026年浙江省中央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種類范圍
2.2024—2026年省級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種類范圍
3.浙江省農機“先行先試”補貼方案
4.2024—2026年中央農機創新產品購置與應用補貼試點方案
5.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購置與應用補貼工作方案
6.縣(市、區)20年享受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受益信息匯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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