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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關于印發《上海市落實國家提高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標準政策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區農業農村委、區財政局,市屬有關單位:
根據《關于印發<上海市關于進一步加大力度推進消費品以舊換新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滬發改環資〔2024〕115號)等文件精神,為統籌用好超長期特別國債,進一步加大力度支持本市農機報廢更新工作,落實國家提高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標準政策,制定本市實施細則,請認真組織實施。
上海市農業農村委員會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上海市財政局
2024年9月14日
上海市落實國家提高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標準政策實施細則
根據《關于印發<上海市關于進一步加大力度推進消費品以舊換新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滬發改環資〔2024〕115號)(以下簡稱《實施方案》)和《上海市持續推進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方案》(以下簡稱《農機報廢更新實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為統籌用好超長期特別國債,進一步加大力度支持本市農機報廢更新工作,落實國家提高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標準政策,制定本市實施細則。
一、實施時間
2024年7月25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二、支持內容
補貼機具種類范圍為本市《農機報廢更新實施方案》中明確的機具。
補貼標準在落實《農機報廢更新實施方案》內容基礎上,報廢20馬力以下的拖拉機,單臺最高報廢補貼額由1000元提高到1500元;報廢谷物聯合收割機并新購置同種類機具,在現行補貼標準基礎上,按不超過50%提高報廢補貼標準,單臺最高報廢補貼額不超過3萬元。對于只申請報廢谷物聯合收割機但不購置新機及其他農機報廢的,繼續執行《農機報廢更新實施方案》補貼標準。提標后相關機型報廢補貼額詳見附件1。
三、申報條件
對提高補貼標準機具報廢條件按照《拖拉機禁用與報廢》(GB/T16877-2008)和《聯合收割機禁用和報廢技術條件》(NY/T1875-2010)技術條件執行。其他機具報廢條件、補貼申請操作程序按《農機報廢更新實施方案》執行,其中,報廢聯合收割機且新購置同類農機的報廢補貼申請表詳見附件2,并提供新購機證明;所有提高報廢補貼標準機具須按照強化監管措施(附件3),開展全流程審核監管。一臺農機只能享受一次農機報廢補貼。
四、資金來源
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資金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財政局根據本市《實施方案》安排國家超長期特別國債資金和市級財政資金共擔,其中市級財政承擔15%配套資金,從鄉村振興專項資金統籌安排。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相關部門建立健全聯合實施和監管機制,加強組織協調,密切溝通配合,明確職責分工,形成工作合力。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補貼資金使用審核、計劃下達。
市財政局負責預算和資金撥付審核,組織相關部門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加強評價結果運用;區級財政部門配合區農業農村部門做好本區補貼資金的上報、請款等工作。
市農業農村委負責統籌協調推進農機報廢工作,做好全市資金需求匯總、審核、上報、申請撥款,強化補貼監管;區農業農村部門、市屬有關單位根據實際做好資金需求測算、上報、補貼資料審核、報廢拆解監督、資金使用監管等具體實施工作。
(二)開展宣傳引導。各區、市屬有關單位要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政務服務平臺等渠道及時發布農機報廢更新補貼政策信息,加大政策宣傳和解讀力度,回應社會關切,進一步提升政策知曉度和實施透明度。加強補貼業務培訓和警示教育,提高工作人員業務素質和風險防控能力。及時跟進政策實施情況,發現問題及時上報處理。
(三)強化資金監管。市農業農村委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加強補貼資金的使用管理和監督,按照要求依法合規使用財政資金,防止擠占、挪用、虛列、套取專項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按規定科學合理設定項目績效目標,對照績效目標做好績效監控,組織開展績效自評。強化績效結果運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四)加快補貼流程。各單位要統籌使用超長期特別國債資金和今年中央財政下達的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資金,支持老舊農機報廢補貼,其中,要優先使用超長期特別國債資金兌付補貼資金。對于提高補貼標準的機具要加強風險防范,嚴格按照補貼申請流程操作,增加結算批次,加快補貼兌付。年底前將符合條件的補貼申請全部錄入并及時完成兌付。
(五)及時總結上報。各區、市屬有關單位請于2025年1月5日前,將本區域農機報廢更新補貼政策實施情況(含資金安排數、申請錄入數、實際兌付數、報廢更新機具臺套數等)報市農業農村委、市財政局。
附件:1.上海市提高農機報廢補貼標準補貼額一覽表
2.上海市報廢聯合收割機并新購置同類機具報廢補貼申請表
3.上海市提高農機報廢補貼標準機具監管措施
上海市提高農機報廢補貼標準補貼額一覽表 | |||
機 型 | 類 別 | 提標后報廢補貼額(元) | 備 注 |
拖拉機 | 20馬力以下 | 1500 | |
自走式全喂入稻麥聯合收割機 | 喂入量0.5-1kg/s(含) | 4500 | 報廢聯合收割機并新購置同種類機具,執行此標準。如未購新機按原標準執行。 |
喂入量1-3kg/s(含) | 8250 | ||
喂入量3-4kg/s(含) | 10950 | ||
喂入量4kg/s以上 | 16500 | ||
自走式半喂入稻麥聯合收割機 | 3行,35馬力(含)以上 | 10800 | |
4行(含)以上,35馬力(含)以上 | 26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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