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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農業農村局 青島市財政局關于印發《青島市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區(市)農業農村局、財政局:
現將《青島市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政策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青島市農業農村局
青島市財政局
2024年10月12日
青島市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方案
為持續實施好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政策,加快老舊農業機械報廢更新進度,推進我市農業機械化和農機裝備產業轉型升級,提升農機高端化、智能化、綠色化水平,根據《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續實施好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政策的通知》(農辦機〔2024〕4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加力支持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的若干措施》(發改環資〔2024〕1104號)和《農業農村部辦公廳、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續實施好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政策的補充通知》(農辦機〔2024〕5號),結合我市實際,經商市發展改革委、市商務局,研究制定以下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落實加快發展新質生產力要求,按照推動高質量發展決策部署,堅持“農民自愿、政策支持、方便高效、安全環保”的原則,通過政策支持進一步加大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舊農機淘汰力度,加快先進適用、節能環保、安全可靠農業機械的推廣應用,努力優化農機裝備結構,推進農業機械化轉型升級和農業綠色發展。
二、實施范圍
我市農機報廢更新補貼政策在嶗山區、西海岸新區、城陽區、即墨區、膠州市、平度市、萊西市范圍內實施。
三、補貼對象
補貼對象為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
四、補貼種類和報廢條件
(一)補貼種類
報廢補貼農機種類包括拖拉機、播種機、聯合收割機(含糧棉油糖等作物聯合收割所用機械)、農用北斗輔助駕駛系統、機動噴霧(粉)機、機動脫粒機、飼料(草)粉碎機、鍘草機、旋耕機、秸稈粉碎還田機、青(黃)飼料收獲機、犁、深松機、谷物(糧食)烘干機。其中,旋耕機、秸稈粉碎還田機、青(黃)飼料收獲機、犁、深松機、谷物(糧食)烘干機為根據發改環資〔2024〕1104號文件新增的補貼種類,且2024年12月31日前申請有效。報廢補貼農機種類可按年度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適當調整。
(二)報廢條件
1.申請補貼的報廢農機的發動機等主要部件應齊全,來源清楚合法,機主(指合法擁有機具的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和農業生
產經營組織,以下統稱“機主”)應就機具來源、歸屬等作出書面承諾(見附件1)。納入牌證管理的農機需要提供農機牌證管理機構核發的牌證;無牌證或未納入牌證管理的,應當具有銘牌或出廠編號、車架號等機具身份信息。
2.申請補貼的報廢農機年限:小型(功率≤18kW)拖拉機報廢年限為10年,大中型(功率>18kW)拖拉機報廢年限為15年,履帶式拖拉機報廢年限為12年,自走式聯合收割機報廢年限為12年,機動噴霧(粉)機報廢年限為10年,機動脫粒機報廢年限為8年,18kW及以下飼料(草)粉碎機報廢年限為10年,18kW以上飼料(草)粉碎機報廢年限為12年,鍘草機報廢年限為10年,其他種類農機報廢年限為3年。未達到報廢年限,但安全隱患大、故障發生率高、損毀嚴重、維修成本高、技術落后的農業機械,經機主書面承諾可提前辦理報廢,并申請報廢補貼。改裝拼裝、嚴重殘缺、來歷不明,銘牌或出廠編號、車架號、發動機號等身份信息均沒有的農機,不予受理。
3.區(市)農業農村部門應按照報廢補貼機具總量不超過購置補貼機具總量的原則,合理確定年度報廢補貼農機數量。年度內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享受報廢補貼的農機數量:①納入牌證管理的農機,牌證管理系統登記的所有人與機主一致的,不限制報廢臺數。②北斗輔助駕駛系統、谷物(糧食)烘干機需購置與報廢同等數量的新設備,不限制報廢臺數。③納入牌證管理但無牌證的和未納入牌證管理的農機,農民個人申請不超過5臺,其中同一種類機具不超過2臺;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申請不超過10臺,其中同一種類機具不超過3臺。
五、補貼標準和資金使用
農機報廢更新補貼由報廢部分補貼與更新部分補貼兩部分構成,資金安排包括超長期特別國債資金和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資金兩部分。報廢部分補貼實行定額補貼(詳見附件2)。更新部分補貼標準按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相關規定執行。2024年12月31日前,將旋耕機、秸稈粉碎還田機、青(黃)飼料收獲機、犁、深松機、谷物(糧食)烘干機6個農機種類納入補貼范圍;20馬力以下的拖拉機,單臺補貼額由1000元提高到1500元;報廢農用北斗輔助駕駛系統、谷物(糧食)烘干機需新購置相同種類同等數量機具;報廢聯合收割機、播種機并新購置相同種類同等數量機具,在僅報廢不新購基礎上補貼額提高50%。對2024年6月21日起提交報廢補貼申請的,按調整后的報廢補貼標準執行,對已領取報廢補貼的,補齊差額部分補貼。
各區(市)統籌使用上年結轉的中央和市級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資金和當年度新安排的中央和市級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資金,用于老舊農機報廢補貼,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資金使用規模由各區(市)結合當地實際確定。
六、回收拆解企業確定
報廢農機回收拆解企業(以下簡稱“回收企業”)應以具備資質的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為主,也可選擇依法具有農機回
收拆解經營業務的其他企業或合作社。具體回收企業由各區(市)農業農村部門依據《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等確定,報市農業農村局備案并向社會公布。回收企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環保的規定,參照《報廢農業機械回收拆解技術規范》(NY/T 2900—2022)等開展報廢農機回收拆解工作。對于農用北斗輔助駕駛系統,按照農辦機〔2024〕4號文件要求,需對回收企業資格進行單獨審查,確定回收企業。
七、操作程序
(一)報廢申請。機主自愿將擬報廢的農機交售給回收企業,報廢農機殘值由回收企業與機主按照公平自愿原則商定。回收企業應當核對機主和擬報廢的農機信息,對申請資料的真實性和唯一性負責,通過農機報廢補貼信息化系統,向當地農業農村部門報送機主身份證件復印件、人機合影、銘牌等照片、《農業機械報廢承諾書》等機主和報廢農機資料,經當地農業農村部門審核后,向機主出具《報廢農業機械回收確認表(樣式)》(見附件3,以下簡稱《確認表》)。申請農用北斗輔助駕駛系統、谷物(糧食)烘干機報廢補貼的和按提高標準補貼額申請聯合收割機、播種機等報廢補貼的,機主還需提交新購置機具的發票復印件等有關憑證材料(或申領新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的憑證)。
(二)注銷登記。納入牌證管理的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機主或委托代理人持《確認表》和相關證照,到當地負責農機牌證管理的機構依法辦理牌證注銷手續。相關機構核對機主和報廢農機信息后,依法辦理牌證注銷手續,在《確認表》上簽注“已辦理注銷登記”字樣。
(三)農機拆解。回收企業及時對回收的農機進行拆解,對國家禁止生產銷售的發動機等部件進行破壞性處理。拆解要全程錄像監控,要提供拆前、拆中、拆后3張照片,拆后照片要有主要部件拆后的狀況。區(市)農業農村部門應對回收企業拆解或者銷毀農機進行監督,推行遠程監控回收拆解機制,在確認農機按規定拆解完成后,核驗人員在《確認表》上簽字蓋章。
(四)兌付補貼。拆解完成后,機主憑有效的《確認表》向區(市)農業農村部門申請兌現補貼,區(市)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按職責分工進行審核。報廢補貼信息要在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示專欄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鼓勵在鄉村或補貼申請點公示欄中同時公開公示信息。公示無異議后,區(市)財政部門按規定向符合要求的機主兌付補貼資金。
(五)建立檔案。區(市)農業農村部門和回收企業應建立拆解檔案,拆解檔案應包括銘牌或其他能體現農機身份的有關資料和拆前、拆中、拆后照片、視頻等資料,保存期不少于5年。
八、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各區(市)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要切實加強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工作的組織領導,明確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制定具體措施方案,建立健全制度機制,配套監理有關工作制度規范。加強補貼業務培訓和警示教育,提高工作人員業務素質和風險防控能力。各區(市)要加大投入力度,保障必要的工作經費,加強實施進度統計分析,做好工作經驗總結提煉,嚴格執行進度季報制度,做好半年和全年總結分析,每年6月底和11月底前分別報送半年和全年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工作總結。
(二)強化便民服務。各有關部門要強化服務意識,創新工作方式,鼓勵采取“一站式”服務、網上辦理等便民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鼓勵結合農村環境整治,探索整村推進老舊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工作,鼓勵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農機維修企業、農機合作社按有關規定合作開展農機報廢回收工作,鼓勵回收企業上門回收、辦理業務。要加強政策宣傳,大力推行信息公開,擴大政策知曉度,對享受補貼的信息進行公示,對實施方案、補貼額、操作程序、投訴咨詢方式等信息全面公開。
(三)強化監督管理。將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實施納入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延伸績效管理考核內容,強化結果運用。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進一步完善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工作監管機制,提升信息化監管能力,逐步將農機報廢全流程各環節納入信息化監管范圍,實行全鏈條監管,防止機具假報廢、流入二手機市場。對未納入牌證管理的農機具,要制定風險防控措施,嚴查虛假報補等騙套補貼資金的違規行為,嚴懲違規主體。發現回收企業存在違規行為,應視情節輕重,采取警告、通報、暫停參與補貼實施并限期整改、禁止參與補貼實施等措施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予以查處。要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暢通投訴舉報渠道,認真受理、核查、處理群眾舉報投訴。
本方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青島市農業農村局、青島市財政局關于印發〈青島市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政策實施方案〉的通知》(青農字〔2020〕37號)同步廢止。
附件:1.農業機械報廢承諾書(參考樣式)
2.青島市農業機械報廢補貼額一覽表
3.報廢農業機械回收確認表(參考樣式)
青島市農業機械報廢補貼額一覽表 | ||||
種類 | 分檔 | 報廢補貼額(元) | 備注 | |
正常標準 | 提高標準 | |||
拖拉機 | 20 馬力以下 | 1000 | 1500 | |
拖拉機 | 20(含)—35 馬力(含) | 2800 | / | |
拖拉機 | 35—50 馬力(含) | 3850 | / | |
拖拉機 | 50—80 馬力(含) | 7860 | / | |
拖拉機 | 80— 100 馬力(含) | 10840 | / | |
拖拉機 | 100 馬力— 160 馬力(含) | 13140 | / | |
拖拉機 | 160 馬力—200 馬力(含) | 18000 | / | |
拖拉機 | 200 馬力以上 | 20000 | / | |
農用北斗輔助駕駛系統 | 800 | / | 需報廢并新購置相同種類同等數量機具 | |
農用北斗輔助駕駛系統 | — | 800 | / | |
播種機 | 3 行及以下 | 400 | 600 | |
播種機 | 4—5 行 | 600 | 900 | |
播種機 | 6— 11 行 | 1200 | 1800 | |
播種機 | 12— 18 行 | 1600 | 2400 | |
播種機 | 18 行以上 | 2000 | 3000 | |
自走式全喂入稻麥聯合收割機 | 喂入量 0.5— 1kg/s(含) | 3000 | 4500 | |
自走式全喂入稻麥聯合收割機 | 喂入量 1—3kg/s(含) | 5500 | 8250 | |
自走式全喂入稻麥聯合收割機 | 喂入量 3—4kg/s(含) | 7300 | 10950 | |
自走式全喂入稻麥聯合收割機 | 喂入量 4kg/s 以上 | 11000 | 16500 | |
自走式半喂入稻麥聯合收割機 | 3 行,35 馬力(含)以上 | 7200 | 10800 | |
自走式半喂入稻麥聯合收割機 | 4 行(含)以上,35 馬力(含)以上 | 17500 | 26250 | |
自走式玉米聯合收獲機 | 2 行 | 7200 | 10800 | |
自走式玉米聯合收獲機 | 3 行 | 12500 | 18750 | |
自走式玉米聯合收獲機 | 4 行及以上 | 20000 | 30000 | |
自走式花生聯合收獲機 | 半喂入式 | 6000 | 9000 | |
自走式花生聯合收獲機 | 撿拾式 | 11000 | 16500 | |
機動噴霧(粉)機 | 背負式機動噴霧(粉)機 | 100 | / | |
機動噴霧(粉)機 | 11(含)-18 馬力自走式四輪轉向噴桿噴霧機 | 820 | / | |
機動噴霧(粉)機 | 18(含)-50 馬力自走式四輪轉向噴桿噴霧機 | 3300 | / | |
機動噴霧(粉)機 | 50(含)-100 馬力自走式四輪轉向噴桿噴霧機 | 4100 | / | |
機動噴霧(粉)機 | 100 馬力及以上自走式四輪轉向噴桿噴霧機 | 5500 | / | |
機動脫粒機 | — | 200 | / | |
飼料(草)粉碎機 | 400MM≤轉子直徑<550MM | 180 | / | |
飼料(草)粉碎機 | 轉子直徑≥550MM | 300 | / | |
鍘草機 | 生產率<1T/H(刀盤直徑<210mm) | 100 | / | 刀盤直徑與生產率不一致的,就低確定補貼 |
鍘草機 | 1T/H≤生產率<3T/H(210mm≤刀盤直徑<740mm) | 140 | / | |
鍘草機 | 3T/H≤生產率<6T/H(刀盤直徑 845mm) | 200 | / | |
鍘草機 | 6T/H≤生產率<9T/H(刀盤直徑 910mm) | 440 | / | |
鍘草機 | 9T/H≤生產率<15T/H(740mm≤刀盤直徑<1010mm) | 650 | / | |
鍘草機 | 15T/H≤生產率<20T/H(1010mm≤刀盤直徑<1230mm) | 800 | / | |
鍘草機 | 生產率≥20T/H(刀盤直徑≥1310mm) | 1550 | / | |
旋耕機 | 工作幅寬<1.5m | 140 | / | |
旋耕機 | 1.5m≤工作幅寬<2m | 300 | / | |
旋耕機 | 2m≤工作幅寬<2.5m | 500 | / | |
旋耕機 | 工作幅寬≥2.5m | 590 | / | |
秸稈粉碎還田機 | 1m≤工作幅寬<1.5m | 290 | / | |
秸稈粉碎還田機 | 1.5m≤工作幅寬<2m | 590 | / | |
秸稈粉碎還田機 | 2m≤工作幅寬<2.5m | 680 | / | |
秸稈粉碎還田機 | 工作幅寬≥2.5m | 890 | / | |
青(黃)飼料收獲機 | 2m≤工作幅寬<2.6m,自走式 | 9500 | / | |
青(黃)飼料收獲機 | 2.6≤工作幅寬<2.9m, 自走式 | 16000 | / | |
青(黃)飼料收獲機 | 工作幅寬≥2.9m,自走式 | 20000 | / | |
犁 | 3-4 鏵 | 500 | / | |
犁 | 5-6 鏵 | 740 | / | |
犁 | 7 鏵及以上 | 1000 | / | |
深松機 | 深松部件 2、3 個 | 290 | / | |
深松機 | 深松部件 4、5 個 | 440 | / | |
深松機 | 深松部件 6 個及以上 | 680 | / | |
谷物(糧食)烘干機 | 批處理量 2(含)-4t循環式谷物烘干機(平床式谷物烘干機) | 1500 | 需報廢并新購置相同種類同等數量機具 | |
谷物(糧食)烘干機 | 批處理量 4(含)-20t循環式谷物烘干機(處理量 20(含)-50t/d 連續式谷物烘干機) | 4200 | / | |
谷物(糧食)烘干機 | 批處理量 20t 及以上循環式谷物烘干機(處理量 50t/d 及以上連續式谷物烘干機) | 87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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