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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農業農村廳 湖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湖南省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縣市區農業農村局、財政局:
根據《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意見〉的通知》(農辦機〔2024〕3號)精神,我們制定了《湖南省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湖南省農業農村廳 湖南省財政廳
2024年9月9日
湖南省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以及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和省委十二屆六次全會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三農”工作的重要論述和黨中央、國務院以及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和高質量發展要求,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錨定建設農業強省目標,以穩定實施政策、充分發揮效益為主線,以推動科技自主創新、智能綠色低碳發展為路徑,堅持開拓創新、公平公正、優機優補、嚴懲違規,支持廣大農民群眾及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購置使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加快發展新質生產力,為確保守住國家糧食安全和不發生規模性返貧底線、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提供堅實支撐。
二、實施重點
(一)在支持重點方面著力突出穩產保供。以保障糧食和重要農產品穩定安全供給為著力點,將更多先進適用機具有序納入補貼范圍,聚焦機播(機插)增產和機收減損,重點支持高性能播種機、智能高速插秧機、大型智能高端聯合收獲機械等有助于糧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積單產提升、丘陵山區農業生產急需、農機裝備補短板、農業其他領域發展急需,以及事關國家重大戰略實施的農業機械(以下統稱“重點機具”)的推廣應用。
(二)在補貼資質方面著力突出自主創新和安全可控。以推動農機產業自主安全可控和高質量發展為導向,積極開展鑒定機制創新,開辟急需適用農機鑒定“綠色通道”。科學規范采信農機產品質量認證和第三方機構檢驗檢測結果,有力有效提升農機鑒定能力,加快推動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農機新產品取得補貼資質。對于認證結果或檢測結果質量較差的認證機構或第三方機構,不予采信其出具的認證結果或檢測結果。
(三)在補貼標準方面著力做到有升有降。提高部分重點機具的補貼額,測算比例從30%提高到35%,其中包括經省級及以上農機鑒定(認證)機構鑒定或認證并報農業農村部、財政部備案的新能源農機(混合動力或電動等重點機具)。在資金總量控制前提下,適當提高生產急需的移動式烘干機、履帶式拖拉機、履帶式收獲機補貼額,測算比例最高不得超過40%。對省內保有量明顯過多、技術相對落后的機具,實行降低補貼標準、退坡處理直至退出補貼范圍。
(四)在實施創新方面著力支持先行先試。深化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試點,逐步推廣與農機作業量掛鉤的兌付補貼資金操作方式。探索對參與防災減災的機具達到一定作業量后適當給予應用補貼的方式方法。持續爭取農機研發制造推廣應用一體化試點,加快先進適用短板創新機具研發制造、熟化定型和推廣應用。
(五)在風險防控方面著力提高監管水平。運用全國農機作業指揮調度平臺及全省農機作業監測系統,推進農機產品唯一身份識別,充分發揮大數據信息優勢,提升違規行為排查和監控能力。強化屬地管理責任和多部門聯動,完善省、市、縣三級監管機制,全流程加強補貼機具研產推用各環節監督管理。鼓勵支持農機行業協會發揮引領行業自律功能,強化社會監督。
(六)在補貼兌付方面著力提升服務效能。優化簡化資金兌付流程,增加結算批次,推進補貼全流程線上辦理,提高補貼辦理便利性,確保及時兌付。加強補貼資金管理,落實專款專用要求,加大對超期不兌付、慢兌付問題治理力度,補貼預算執行情況與下一年度資金安排掛鉤。鼓勵各地探索建立加快補貼資金兌付的新機制。
三、補貼機具范圍和資質
(一)補貼機具范圍。2024—2026年,全省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種類范圍(以下簡稱“全省補貼范圍”)共17個大類36個小類80個品目(見附件)。省級將根據農業生產需求適時調整全省補貼范圍,優先保障糧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積單產提升、機收減損、丘陵山區農業生產急需、農機裝備補短板、農業其他領域發展急需,以及事關國家重大戰略實施的農業機械。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購置與應用補貼具體方案另行發布。
在全省補貼范圍以外,地方特色農業發展所需和小區域適用性強的機具,可列入市縣財政安排資金的補貼范圍,具體補貼機具品目和補貼標準由各市縣自定,補貼額測算比例不得超過35%,不得占用中央和省級財政補貼資金。
(二)補貼機具資質。補貼機具必須在全省補貼范圍內(農機專項鑒定產品、農機新產品除外)且具備以下資質之一:獲得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證書;獲得農機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列入農機自愿性認證采信試點范圍,獲得農機自愿性產品認證證書。補貼機具須在明顯位置永久固定標有生產企業、產品名稱和型號、出廠編號、生產日期、執行標準等信息的銘牌。申請補貼機具的生產和購機日期須同時在農機鑒定(認證)證書或其他報告等有效期范圍內。農機專項鑒定產品和農機新產品補貼要求按照農財兩部有關規定執行。
四、補貼對象和補貼標準
補貼對象為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以下簡稱“購機者”),其中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
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行定額補貼。一般補貼機具補貼額不超過同類同檔產品上年市場銷售均價的30%,其中通用類機具補貼額不超過農業農村部、財政部發布的最高補貼額。其他提高(降低)補貼額測算比例機具的補貼標準按照農財兩部有關規定執行。
除提高補貼額測算比例的機具以外,一般補貼機具單機補貼限額原則上不超過5萬元;擠奶機械、烘干機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12萬元;玉米去雄機、高性能青飼料收獲機、大型免耕播種機、大型氣力式播種機、大型聯合收獲機、大型水稻浸種催芽程控設備、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機具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15萬元;100馬力以上拖拉機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10萬元,200馬力以上動力換擋或無級變速拖拉機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25萬元;大喂入量聯合收獲機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25萬元;大型甘蔗收獲機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40萬元;大型自走式棉花收獲打包一體機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60萬元;大型成套設施裝備單套補貼限額不超過60萬元。
各地在政策實施過程中發現具體產品或檔次的中央和省級財政資金實際補貼比例超過測算比例15個百分點以上的,農業農村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應結合實際情況及時組織調查,并將調查情況及時報送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對有違規情節的,按相關規定處理;對無違規情節的補貼申請,可按原規定兌付補貼資金。省農業農村廳將組織對相關產品及其所屬檔次補貼額進行評估,視情況調整補貼額。
五、資金分配和使用
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資金主要用于支持購置使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以及開展有關試點和農機報廢更新等,必須足額保障,不得擠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支出。省財政廳會同省農業農村廳按照有關規定做好資金需求摸底、分配等工作,不突破縣級需求上限分配資金,可動態調減資金結轉量大、政策實施風險高、資金使用效益低、上年資金兌付率較低地區的預算規模。各地財政部門會同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資金使用情況監測,定期調度和通報資金使用進度,督促優先使用結轉資金,督促預算執行較慢地區加快使用,確保不發生資金大量結轉,促進資金使用實現兩年動態緊平衡。各地農業農村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及時跟蹤掌握市場價格變動情況,發現具體產品或檔次的財政資金補貼比例過高的,應及時調查核實,抓緊按程序申請下調相關產品或檔次的補貼額;及時將區域內保有量明顯過多、技術相對落后的機具品目或檔次剔出補貼范圍。
各地因保障糧食和重要農產品穩定安全供給重大戰略需要、農業生產急需適用等情況,需實施地方累加補貼的,市州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應聯合向省農業農村廳、財政廳報備,由省農業農村廳、財政廳報農業農村部、財政部予以備案后再行實施。對于發生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并造成不良影響、預算執行進度嚴重滯后以及未按程序報備自行實施累加補貼的市縣,將扣減下一年度補貼資金預算。
中央、省級財政安排資金要優先用于以往年度已錄入但尚未兌付及當年已購機的補貼申請,并通過辦理服務系統予以體現,相關工作開展情況納入責任制考核。各級財政部門要保障補貼工作實施必要的組織管理經費,包括政策實施績效考核、機具核驗、信息化建設、第三方抽查核驗等工作經費。
六、補貼操作流程
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實行“自主購機、定額補貼、先購后補,縣級結算、直補到卡(戶)”。購機行為完成后,購機者自主向當地農業農村部門提出補貼資金申領事項,簽署告知承諾書,承諾購買行為、發票購機價格等信息真實有效,按相關規定申辦補貼。
(一)發布實施規定。省級及以下農業農村、財政部門按職責分工和有關規定發布本地區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操作程序、補貼額一覽表、補貼機具信息表、咨詢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其中,要按年度明確剔除出補貼范圍和實行降標的機具品目或檔次,并留出過渡期。
(二)組織機具投檔。省級農業農村部門按照有關要求,通過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產品自主投檔平臺,常年受理企業投檔,分批組織開展審核,公示公布投檔結果,并導入辦理服務系統。嚴格投檔資料審核,組織相關專家嚴格審查投檔信息,對提高補貼額測算比例產品、新推廣產品、首次申請列入補貼范圍產品、價格明顯背離同類同檔產品、結構過于簡單產品、非常規產品等機具(以下簡稱“高風險機具”)和成套設施裝備,采取交叉互審等方式嚴格審核。從嚴整治不實投檔行為,對超范圍投送產品、低檔高投等造成品目和檔次錯誤的,按規定嚴肅查處;對多次或重復發生提供不實投檔資料違規行為的農機生產企業,應按有關規定從重處理。
(三)現場演示評價。省級農業農村部門重點對高風險機具規范組織開展現場演示評價或驗證。現場演示評價或驗證發現有問題的,不予歸檔,并開展調查。調查結束后,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涉及鑒定(認證)及檢驗檢測工作的,視情暫停采信相關機構的證書(報告)。對于在鑒定(認證)及檢驗檢測工作中多次發生問題的,將相關機構納入“黑名單”。
(四)用戶自主購機。購機者自主選擇購買機具,按市場化原則自行與農機產銷企業協商確定購機價格與支付方式,原則上購機價格在5000元以上的鼓勵非現金方式支付購機款,并對交易行為真實性、有效性和可能發生的糾紛承擔法律責任。
(五)受理補貼申請。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在收到購機者完成簽字確認的補貼申請后,應于2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因資料不齊全等原因無法受理的,應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請,并告知購機者,做好咨詢答疑。各地可結合實際,根據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資金申請數量設置購機者年度內享受補貼資金總額的上限及其申請條件等。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全面實行辦理服務系統常年連續開放,推廣使用信息化技術,方便購機者隨時在線錄入補貼申請信息。引導購機者在錄入信息后,及時向農業農村部門提交補貼申請資料。縣級補貼資金申請數量達到或超過當年可用資金時,購機者提交的補貼申請可繼續錄入進行預登記,但應及時告知購機者有關情況。
(六)機具核驗公示。鼓勵基層農業農村部門探索多種核驗方式,提高補貼機具核驗水平。將農機完成規定作業面積作為核驗的前提條件,探索打造農機管理干部、農機化技術人員、第三方機構、有經驗有意愿的農機使用一線“土專家”和農機手參加的核驗隊伍。對高風險機具,應逐臺核驗;對安裝類、設施類或安全風險較高類補貼機具,在安裝完成且生產應用一段時間后進行現場核驗和補貼兌付;對其他機具,各地可結合實際確定抽查核驗比例;對丘陵山區所用的量大面廣的小型機具,可實施便利化可監測的核驗方法;對成套設施裝備,可組織符合條件的第三方開展核驗。
(七)審驗公示信息。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按照《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核驗工作要點(試行)》等要求,對補貼相關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對補貼機具進行核驗,其中實行牌證管理的機具,要先行辦理牌證照,并憑牌證免于現場實物核驗。農業農村部門對符合條件可以受理的,應于13個工作日內(不含公示時間)完成相關核驗工作,并在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信息公開專欄實時公布補貼申請信息,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鼓勵在鄉村或補貼申請點公示欄中同時公開公示信息。
(八)兌付補貼資金。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在公示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向縣級財政部門提交資金兌付申請與有關材料,縣級財政部門于15個工作日內通過國庫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購機者兌付資金。嚴禁擠占挪用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資金。縣級財政部門因資金不足等原因需要延期兌付的,應會同農業農村部門做細政策解讀,告知并穩定購機者預期,同時聯合向上報告資金供需情況。各地當年補貼資金兌付工作開展情況與下年資金安排掛鉤。補貼申領原則上當年有效,因當年財政補貼資金規模不夠、辦理手續時間緊張等原因確實難以完成兌付的,可在辦理服務系統中進行預登記申請,在下一個年度優先予以兌付。
(九)組織抽查。各級農業農村部門可委托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或由專業農機人員和基層工作人員,加強對高風險機具和成套設施裝備等補貼產品的抽查,重點對單一產品購置較為集中、單人多臺套、短期內大批量、同一主體連年重復購置、機具適應性和購置數量與購機者生產經營服務所需不相符等情形進行核查,并在辦理服務系統中進行預警。涉嫌違規的,應及時組織調查并按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機關。
補貼政策全面實行跨年度連續實施,除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購機者提交補貼申請,且補貼機具資質和辦理程序等均按購機者提交辦理服務系統時的相關規定執行,不受政策調整影響,切實穩定購機者補貼申領預期。
七、實施要求
(一)加強領導,明確責任。各級農業農村、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政府領導下的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聯合實施和監管機制,健全完善風險防控工作制度和內部控制規程,形成工作合力。要組織開展業務培訓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補貼工作人員業務素質和風險防控能力意識。要進一步明確職責分工,深入落實市級及以下農業農村部門組織實施、審核監管責任和財政部門資金兌付、資金監管責任。要加強績效管理,形成管理閉環,切實提升政策實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
(二)創新鑒定,強化支撐。省農業農村廳將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鑒定工作的組織領導,落實農機企業申請鑒定的屬地管理責任,強化證前核查證后監督,按農業農村部、財政部有關要求,組織開展新能源農機(混合動力或電動等重點機具)、大型高端智能綠色重點機具的鑒定任務。對于委托外省鑒定機構鑒定的,將組織相關鑒定機構和市、縣農業農村部門及農機推廣機構開展全流程監管。充分運用工業系統檢驗檢測體系成果,聯合有關部門加快提升農機試驗鑒定(認證)及檢驗檢測能力,加強鑒定(認證)證書及其采信的檢驗檢測報告等投檔資料規范性抽查,對多次或重復出現問題以及違規風險較大的鑒定(認證)機構,依法依規進行查處。建立健全鑒定(認證)補貼聯動機制,對鑒定(認證)過程中發現的粗制濫造、可靠性差、適用性差、涉嫌非農用等異常情形,形成工作清單,加強對有關企業的跟蹤監管,嚴把鑒定(認證)證書發放關口。各地要加強本區域內銷售使用的補貼機具抽查核驗力度,發現問題的要及時調查處理,商屬地財政部門后,暫停受理相關產品的補貼申請,同時上報省農業農村廳。
(三)優化服務,提高效能。省級依托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申請辦理服務系統,動態分析各地農業農村和財政部門辦理補貼申請具體時限,及時預警和定期通報超時辦理行為,督促加快補貼申請受理、資格審核、機具核驗、資金兌付等工作。提高補貼機具核驗信息化水平,加快農機試驗鑒定、補貼機具投檔、牌證管理、補貼資金申領等環節信息系統的互聯互通。各地要暢通農機產業鏈供應鏈,保障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營商環境。
(四)公開信息,接受監督。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大補貼政策宣傳力度,綜合運用各類媒體和多種宣傳方式,通過補貼政策信息上門、指導服務上門等,全方位開展宣傳解讀,著力提升政策知曉率和實施透明度。要及時主動回應購機者關注的重點事項,正確引導輿論,穩定購機者預期,切實保障廣大農民群眾和農機企業的知情權、監督權。要健全完善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按年度公告近三年縣域內補貼受益信息,公開違規查處結果等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五)強化監督,嚴懲違規。各地要認真執行《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監管強化紀律約束的通知》(農辦機〔2019〕6號)和《農業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農辦財〔2017〕26號)要求,嚴格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加強風險防控和異常情形主動報告,更加嚴格實施信用管理和農機產銷企業承諾制。鑒定(認證)機構在鑒定(認證)過程中發現異常情形的,應先行采取暫停鑒定(認證)等措施,并及時書面報告省農業農村廳。強化農業農村和財政部門牽頭,其他部門支持的聯合查處和省際聯動處理,對違法違規行為保持“零容忍”高壓態勢,從嚴整治違法違規行為。
各市縣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要根據本地實際制定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具體實施方案。市州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要在每年12月10日前將當年度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實施(含試點工作開展情況)總結報告報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
本方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
湖南省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種類范圍
(17個大類36個小類80個品目)
1.耕整地機械
1.1耕地機械
1.1.1犁
1.1.2旋耕機
1.1.3微型耕耘機
1.1.4耕整機
1.1.6開溝機
1.2整地機械
1.2.2埋茬起漿機
1.2.3起壟機
1.2.4筑埂機
2.種植施肥機械
2.1種子播前處理和育苗機械設備
2.1.3育秧(苗)播種設備
2.2播種機械(可含施肥功能)
2.2.2穴播機
2.2.3單粒(精密)播種機
2.3耕整地播種作業機械(可含施肥功能)
2.3.1旋耕播種機
2.3.2鋪膜(帶)播種機
2.4栽植機械
2.4.1插秧機
2.4.2拋秧機
2.4.3移栽機
2.5施肥機械
2.5.3側深施肥裝置
3.田間管理機械
3.1中耕機械
3.1.2田園管理機
3.1.3割草機(含果園無人割草機)
3.2植保機械
3.2.1噴霧機
3.2.2農用(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可含撒播等功能)
3.3修剪防護管理機械
3.3.1修剪機
3.3.2枝條切碎機
3.3.5農用升降作業平臺
5.收獲機械
5.1糧食作物收獲機械
5.1.4谷物聯合收割機
5.1.6薯類收獲機
5.2棉麻作物收獲機械
5.2.1棉花收獲機
5.3油料作物收獲機械
5.3.1大豆收獲機
5.3.3油菜籽收獲機
5.5果菜茶煙草藥收獲機械
5.5.1葉類采收機
5.6秸稈收集處理機械
5.6.1秸稈粉碎還田機
5.7收獲割臺
5.7.1大豆收獲專用割臺
5.7.2玉米收獲專用割臺
7.田間監測及作業監控設備
7.1田間作業監控設備
7.1.1輔助駕駛(系統)設備
8.種植業廢棄物處理設備
8.2農作物廢棄物處理設備
8.2.2秸稈壓塊(粒、棒)機
9.飼料(草)收獲加工運輸設備
9.1飼料(草)收獲機械
9.1.3打(壓)捆機
9.1.5青(黃)飼料收獲機
9.2飼料(草)加工機械
9.2.1鍘草機
9.2.2青貯切碎機
9.2.3飼料(草)粉碎機
9.2.4顆粒飼料壓制機
9.2.5飼料混合機
9.2.7全混合日糧制備機
10.畜禽養殖機械
10.3畜禽繁育設備
10.3.1孵化機
10.4飼養設備
10.4.1喂(送)料機
12.畜禽養殖廢棄物及病死畜禽處理設備
12.1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設備
12.1.1清糞機
12.1.2畜禽糞污固液分離機
12.1.3畜禽糞便發酵處理設備
12.1.5畜禽糞便翻堆設備
12.1.6沼液沼渣抽排設備
12.2病死畜禽儲運及處理設備
12.2.1病死畜禽處理設備
13.水產養殖機械
13.1水產養殖成套設備
13.1.1網箱養殖裝置
13.2投飼機械
13.2.1投(飼)餌機
13.3水質調控設備
13.3.1增氧機
16.糧油糖初加工機械
16.1糧食初加工機械
16.1.2谷物(糧食)干燥機(烘干機)
16.1.3碾米機
16.2油料初加工機械
16.2.1油菜籽干燥機
16.2.2油料果(籽)脫(剝)殼機
18.果菜茶初加工機械
18.1果蔬初加工機械
18.1.1果蔬分級機
18.1.2果蔬清洗機
18.1.3水果打蠟機
18.1.4果蔬干燥機
18.1.7干堅果脫殼機
18.2茶葉初加工機械
18.2.2茶葉殺青機
18.2.3茶葉揉捻機
18.2.5茶葉理條機
18.2.6茶葉炒(烘)干機
18.2.8茶葉色選機
20.農用動力機械
20.1拖拉機
20.1.1輪式拖拉機
20.1.2手扶拖拉機
20.1.3履帶式拖拉機
21.農用搬運機械
21.1農用運輸機械
21.1.1田間搬運機
21.1.2軌道運輸機
22.農用水泵
22.1農用水泵
22.1.1潛水電泵
22.1.2地面泵(機組)
23.設施環境控制設備
23.1設施環境控制設備
23.1.2加溫設備
23.1.3濕簾降溫設備
25.其他農業機械
25.1其他農業機械
25.1.2溫室大棚(成套設施裝備)
25.1.3育苗成套設備(新型農機產品)
25.1.4精量石灰撒施機(新型農機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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