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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資金支出實施期限至2027年!
近期,農財兩部發布《關于印發農業相關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在農業產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第三條中提到,農業產業發展資金實施期限至2027年,到期前由財政部會同農業農村部按照有關規定開展評估,并根據法律法規、國務院有關規定及評估結果確定是否繼續實施。而農業產業發展資金支出范圍就包括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支出。同時,在資金分配和預算下達中提到,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資金的安排與地方履行法定支出責任情況掛鉤。
以下為《通知》全文
農業農村部關于印發農業相關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農業農村(農牧、畜牧獸醫、漁業)廳(委、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農業農村局,北大荒農墾集團有限公司、廣東省農墾總局:
為規范和加強農業相關轉移支付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快建設農業強國,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有關規定,財政部會同農業農村部制定了農業相關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此前印發的《財政部農業農村部關于修訂農業相關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22〕25號)、《財政部農業農村部關于印發〈漁業發展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21〕24號)同時廢止。
附件:1.糧油生產保障資金管理辦法
2.糧油生產保障資金分配測算方法及標準
3.農業產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4.農業產業發展資金分配測算方法及標準
5.農業經營主體能力提升資金管理辦法
6.農業經營主體能力提升資金分配測算方法及標準
7.農業生態資源保護資金管理辦法
8.農業生態資源保護資金分配測算方法及標準
財政部 農業農村部
2023年4月7日
附件3
農業產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業產業發展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的規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推動農業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產業發展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安排用于鞏固提升農業產業發展基礎、推動農業產業融合發展、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等的共同財政事權轉移支付資金。農業產業發展資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農業產業發展資金實施期限至2027年,到期前由財政部會同農業農村部按照有關規定開展評估,并根據法律法規、國務院有關規定及評估結果確定是否繼續實施。
第四條 農業產業發展資金由財政部會同農業農村部按照“政策目標明確、分配辦法科學、支出方向協調、堅持績效導向”的原則分配、使用和管理。
財政部負責農業產業發展資金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編制,會同農業農村部制定資金分配方案,下達資金預算,組織、指導和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指導地方加強資金監督管理等工作。
農業農村部負責相關農業產業發展規劃、實施方案等編制和審核,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支出方向和支持內容,研究提出年度具體任務和資金測算分配建議,對相關基礎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規范性負責。會同財政部下達年度工作任務,指導、推動地方做好任務實施工作,開展任務完成情況監督,按規定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加強績效管理結果應用等工作。
地方財政部門主要負責農業產業發展資金的預算分解下達、資金審核撥付及使用監督等工作,組織開展本地區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地方農業農村部門主要負責農業產業發展相關規劃、實施方案等編制、項目審核篩選、項目組織實施和監督等,研究提出任務和資金分解安排建議方案,做好本地區預算執行,具體開展本地區績效目標管理、績效運行監控、績效評價和結果應用等工作。
地方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對上報的可能影響資金分配結果的有關數據和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二章 資金使用范圍
第五條 農業產業發展資金支出范圍包括:
(一)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購置與應用先進適用農業機械,以及開展報廢更新和農機研發制造推廣應用一體化試點等相關創新試點等方面。
(二)種業發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國家級農業種質資源保護單位開展農作物、畜禽、農業微生物種質資源保護,國家級核心育種場、種公畜站等開展種畜禽和奶牛生產性能測定等種業基礎性工作,促進產學研用協同發展以及相關試點等方面。
(三)良種良法技術推廣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糖料蔗、天然橡膠等重要戰略農產品先進適用良種良法技術推廣應用以及相關試點等方面。
(四)農業產業融合發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國家現代農業產業園、優勢特色產業集群和農業產業強鎮等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
(五)畜牧業發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提升生豬、牛、羊、奶業等畜牧產業發展水平和綜合生產能力,開展糧改飼以及有關試點等方面。
(六)漁業發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建設國家級海洋牧場、現代漁業裝備設施、漁業基礎公共設施、漁業綠色循環發展、漁業資源調查養護和國際履約能力提升以及相關試點等方面。
(七)農業產業發展其他重點任務支出。主要用于支持保障黨中央、國務院部署的農業產業發展其他重點工作等。
農業產業發展資金不得用于興建樓堂館所、彌補預算支出缺口等與農業產業發展無關的支出。
第六條 農業產業發展資金的支持對象主要是承擔相關項目任務的農(牧、漁)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以及其他相關單位。
第七條 農業產業發展資金可以采取直接補助、先建后補、以獎代補、資產折股量化、貸款貼息等支持方式。具體由省級財政部門商農業農村部門按程序研究確定。
第三章 資金分配和預算下達
第八條 農業產業發展資金采取因素法和定額測算分配。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具體因素選擇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和農業產業發展實際需要確定,并適時適當進行調整。黨中央、國務院有明確部署的特定事項或區域,實行項目管理、承擔相關試點的任務,以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北大荒農墾集團有限公司、廣東省農墾總局、中國農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等,可根據需要采取定額測算分配方式。
第九條 資金分配可根據績效評價結果、上年度地方財政一般公共預算農林水投入、預算執行等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審計等監督發現問題等因素進行適當調節,進一步突出激勵導向。
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資金的安排與地方履行法定支出責任情況掛鉤。
第十條 因素法測算的分配因素包括:
(一)基礎因素,主要包括農作物播種和水產養殖面積、主要農產品產量、農林牧漁業產值、漁船船數和功率數等。
(二)任務因素,主要包括重大規劃任務、新設試點任務、重點工作安排,以及黨中央、國務院明確要求的涉及國計民生的事項等共同財政事權事項。
(三)脫貧地區因素,主要包括832個脫貧縣(原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和連片特困地區縣)糧食播種面積和所在省脫貧人口等。
基礎、任務、脫貧地區因素根據相關支出方向和支持內容具體確定。
第十一條 財政部應當在每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準中央預算后30日內將農業產業發展資金預算下達省級財政部門,同時抄送農業農村部、省級農業農村部門和財政部當地監管局,并同步下達區域績效目標,作為開展績效運行監控、績效評價的依據。財政部應在每年10月31日前將下一年度農業產業發展資金預計數提前下達省級財政部門,同時抄送農業農村部、省級農業農村部門和財政部當地監管局。農業產業發展資金分配結果在資金預算下達文件印發后20日內向社會公開,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二條 農業產業發展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屬于政府采購管理范圍的,按照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規定執行。
第四章 資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條 農業產業發展資金按照資金投入與任務相匹配進行使用管理,并實施年度動態調整。任務根據農業產業發展資金支持的年度重點工作研究確定,與資金預算同步下達。下達預算時可明確相關重點任務對應資金額度。各地不得跨轉移支付項目整合資金,不得超出任務范圍安排資金,不得將中央財政資金直接切塊用于省級及以下地方性政策任務。
第十四條 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加快預算執行,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結轉結余的農業產業發展資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財政部有關結轉結余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農業農村部門,根據本辦法和財政部、農業農村部下達的工作任務與績效目標,結合本地區農業產業發展實際情況,制定本省年度資金使用方案,于每年6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報財政部、農業農村部備案,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納入直達資金管理范圍的,按照有關要求做好備案工作。
第十六條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組織核實資金支持對象的資格、條件,督促檢查工作任務完成情況,為財政部門按規定標準分配、審核撥付資金提供依據,對不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政策到期以及已從中央基建投資等其他渠道獲得性質類同的中央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嚴格審核,不得申請農業產業發展資金支持。
第十七條 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過渡期內,安排給832個脫貧縣(原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和連片特困地區縣)和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的資金,按照財政部等11部門《關于繼續支持脫貧縣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工作的通知》(財農〔2021〕22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績效管理和監督
第十八條 農業產業發展資金實行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參照《農業相關轉移支付資金績效管理辦法》(財農〔2019〕48號)等有關制度規定,設定資金績效目標、開展績效目標執行情況監控和績效評價等工作,績效目標設定應與資金量、成本效益等相匹配。
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績效目標管理,按要求科學合理設定、審核績效目標。未按要求設定績效目標或績效目標設定不合理且未按要求調整的,不得進入轉移支付預算分配和資金分配流程。
預算執行中,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按要求開展績效運行監控,及時發現并糾正存在的問題,確保績效目標如期實現。
預算執行結束后,省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按要求開展績效自評,并將績效自評結果報送財政部、農業農村部,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農業農村部、財政部按程序匯總審核形成整體績效自評結果。財政部根據工作需要適時組織開展重點績效評價。
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績效評價結果應用,按規定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農業產業發展資金預算安排、資金分配、改進管理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據;按規定做好績效信息公開。
第十九條 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業產業發展資金分配、使用、管理情況的全過程監督,綜合運用大數據等技術手段提升監督效能,及時發現和糾正存在問題。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根據農業產業發展資金的年度工作任務和區域績效目標,加強資金預算執行監管,根據財政部計劃安排開展監督和績效評價,形成監管報告報送財政部,同時跟蹤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并督促落實。
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按照防范和化解財政風險要求,強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規分配和使用資金,實行不相容崗位(職責)分離控制。
第二十條 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分配、審核等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修改基礎數據、分配資金,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個人(或項目)分配資金或者擅自超出規定的范圍、標準分配或使用資金,以及存在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二十一條 資金使用單位和個人虛報冒領、騙取套取、擠占挪用農業產業發展資金,以及存在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省級農業農村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報送財政部和農業農村部備案,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省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及北大荒農墾集團有限公司、廣東省農墾總局等。農業農村部門是指農業農村、農牧、畜牧獸醫、漁業等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農業農村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3年4月7日起施行。《農業相關轉移支付資金績效管理辦法》(財農〔2019〕48號)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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