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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征求全國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品目和通用類農業機械中央財政資金最高補貼額一覽表意見建議的通知
各市(州)農業農村(農牧、農牧和科技)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農業農村部農業機械化總站《關于征求全國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品目意見建議的通知》(農機化總站〔2023〕26號)、《關于征求全國通用類農業機械中央財政資金最高補貼額一覽表意見建議的通知》(農機化總站〔2023〕27號)要求,為進一步優化全國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種類范圍,規范農業機械分類分檔和科學測算確定補貼額,提高政策實施的科學性、精準性和實效性,確保補貼機具品目的科學合理,持續防范風險,擬對全國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品目和通用類農業機械中央財政資金最高補貼額一覽表征求意見建議,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主要征求內容
(一)全國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品目。圍繞補齊短板弱項,加快推進農業機械化全程全面高質量發展,重點支持糧食、油料、生豬等重要農畜產品生產薄弱環節所需機具,大型智能農機裝備、丘陵山區適用小型機械和園藝機械,農業綠色發展和數字化發展所需機具,北斗智能監測終端及輔助駕駛系統集成應用,
重大防疫、防災減災、應急處置等急用的農機產品,減少區域內保有量明顯過多、技術相對落后以及部分低價值、監管風險較大的機具,結合本地農業生產實際,在2021—2023年全國農機購置補貼機具種類范圍(2022修訂)(見附件1)確定的145個品目基礎上,研究提出補貼機具品目增減意見建議。
(二)全國通用類農業機械中央財政資金最高補貼額一覽表。結合《2021—2023年全國通用類農業機械中央財政資金最高補貼額一覽表》(2022修訂)(見附件2)(以下簡稱《一覽表》)使用情況,重點圍繞以下兩方面研提意見建議。
一是通用類機具品目增減。《一覽表》現有通用類機具品目21個,請在此基礎上提出品目增減的意見建議,并說明具體理由。原則上,新增的通用類機具品目應從《2021—2023年全國農機購置補貼機具種類范圍(2022修訂)》中選取,且近年資金使用量相對較大。
二是通用類機具品目分類分檔和補貼額調整優化。注重從同一品目內主流產品以及產品的主體結構和主要功能變化情況,統籌考慮機具性能、材質、結構和質量等指標,防范以次充好等違規行為,推進優機優補,提出機具檔次劃分、分檔參數增減、補貼額測算確定等意見建議。其中,新增的分檔參數應在現有推廣鑒定大綱(認證規則)范圍內選取。
二、有關要求
(一)全國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品目。
一是規范提出建議。全面落實內控制度的要求,嚴格執行意見征求、專家論證、集體決策等程序,根據種植業、畜牧業、漁業、農產品初加工等產業發展情況,綜合考慮必要性、可行性、經濟性等因素,提出有針對性和可行性的補貼品目增減意見建議。擬新增品目要優先考慮已進入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且補貼資質基本成熟的新型農機產品。
二是嚴格資質審核。擬新增的機具品目名稱應與《農業機械分類》(NY/T1640-2021)相關品目名稱一致并確保品目歸屬的準確性,且應符合現行補貼機具資質條件相關要求,即應具有對應的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大綱(專項鑒定大綱),或在農機產品強制性認證和自愿性認證采信試點范圍內。
(二)全國通用類農業機械中央財政資金最高補貼額一覽表。堅持“大穩定、小調整”的原則,突出目標導向和問題導向,廣泛征求鑒定、推廣等系統內機構和種植業、畜牧業、水產養殖、設施農業、農產品初加工等產業部門,以及基層農業農村部門、農機手和農機產銷企業的意見,組織科學規范的論證,按程序提出意見建議。
(三)按時報送材料。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農機產銷企業意見建議向所在地縣級農機主管部門報送。請各市州匯總本地區《新增機具品目情況表》和《刪減機具品目情況表》(見附件3、4),以及關于制訂全國通用類農業機械中央財政資金最高補貼額一覽表的意見建議(參考格式見附件5)有關材料,于4月7日前將電子版(word版和加蓋公章的PDF版)發送至省農業農村廳農業機械化管理處郵箱(qhnynctnjc@163.com);省有關單位直接發送。省農業農村廳農業機械化管理處將匯總形式審核,未通過形式審核的,由相關單位繼續完善。
聯系人及聯系方式:李曉雨,0971-6101776。
附件:1.2021—2023年全國農機購置補貼機具種類范圍(2022修訂)
2.2021—2023年全國通用類農業機械中央財政資金最高補貼額一覽表(2022修訂)
3.新增機具品目情況表
4.刪減機具品目情況表
5.XX市、州(單位)關于制訂全國通用類農業機械中央財政資金最高補貼額一覽表的意見建議(參考格式)
青海省農業農村廳
2023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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