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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關于嚴格做好農機產品國三升級國四有關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縣(市、區)農業農村(農牧、農牧和科技)局,省農業綜合行政執法監督局,各相關企業:
生態環境部發布的《非道路柴油移動機械污染物排放控制技術要求》(HJ 1014-2020)明確規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所有生產、進口和銷售的560kW以下非道路移動機械及其裝用的柴油機應符合中國第四階段排放標準要求(簡稱“國四”)。為防控農機產品排放升級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農業農村部農業機械化管理司明確要求,自2022年12月1日(含)起,停止給購機日期在2022年11月30日(以購機發票時間為準)后的不符合國四標準的牌證管理農機產品辦理注冊登記和農機購置補貼,否則屬于違法行為。
目前,已初步判斷我省基層農業農村部門為6個國三農機產品涉嫌違規辦理牌證注冊登記和農機購置補貼。其中:西寧市城北區3臺輪式拖拉機,農機購置補貼待結算;西寧市湟中區1臺輪式拖拉機,農機購置補貼已公示通過待確認;海東市互助縣2臺輪式拖拉機,農機購置補貼已結算。
為嚴格、依法做好農機產品國三升級國四銜接工作,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嚴格辦理牌證管理農機產品的注冊登記
(一)各縣(市、區)盡快從“青海省農機安全監督管理信息系統”中摸排自2022年12月1日以來,辦理牌證管理的國三農機產品注冊登記情況,摸清底數,建立臺賬。
(二)已給購機日期在2022年11月30日(以購機發票時間為準)后的不符合國四標準的牌證管理農機產品辦理了注冊登記的,必須在2023年2月10日前從“青海省農機安全監督管理信息系統”進行注銷處理,完成注冊登記撤銷和牌證收回工作。
(三)本通知發出之日起,嚴禁給購機發票日期在2022年12月1日(含)后的不符合國四標準的牌證管理農機產品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四)對購機發票日期在2022年11月30日(含)前,但不符合國四標準牌證管理的農機產品,注冊登記時限延長至2023年6月30日,之后不在予以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二、嚴格依法依規辦理農機購置補貼
(一)各縣(市、區)盡快從“青海省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申請辦理服務系統”中摸排自2022年12月1日以來,辦理國三農機產品農機購置補貼申報和結算情況,摸清底數,建立臺賬。
(二)已給購機日期在2022年11月30日(以購機發票時間為準)后的不符合國四標準的農機產品辦理了農機購置補貼的,未結算的立即凍結,按程序撤銷;已經結算的,盡快追回農機購置補貼資金并按程序上繳財政。
(三)本通知發出之日起,嚴禁給購機發票日期在2022年12月1日(含)后的不符合國四標準的農機產品辦理農機購置補貼。
(四)對購機發票日期在2022年11月30日(含)前,但不符合國四標準的農機產品,農機購置補貼辦理時限延長至2023年6月30日,之后不在予以辦理。
(五)對農機購機者做好相關政策的解釋工作,引導購機者通過合適途徑退回違法銷售的農機產品。
(六)農機生產企業投檔的產品存在違規行為,且不積極主動配合整改的,按規定從嚴處理。
三、嚴格按照國四標準做好農機產品投檔工作
(一)由省上組織對進入“青海省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辦理服務系統”中農機產品進行全面梳理,識別出柴油動力的國三農機產品,對其申請錄入功能進行封閉。
(二)對國四農機產品(包括配套柴油機升級國四的農機產品和新申請鑒定的國四農機產品)都要重新自主投檔,請相關企業積極配合做好國四農機產品自主投檔工作。
(三)根據國四農機產品的技術參數和配置,組織專家確定合規的機具投檔檔次。
(四)參與投檔的企業按規定上傳經原鑒定機構審核同意并蓋章的《國四農業機械參數自主變更表》和含投檔形式審核需要用到的投檔檔次相關參數及變更值的自主變更文件。
(五)參與投檔的國四農機產品投檔信息,經專家形式審核通過后,按程序導入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辦理服務系統,按規定申領農機購置補貼。
相關國四農機產品判斷方法見附件。
附件:《農業農村部農業機械化總站關于農機化司轉江蘇沃得農業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來文(關于新鑒定國四農機產品投檔的申請)的回復意見》
青海省農業農村廳
2023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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