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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關于做好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產品排放標準升級有關工作的通知
各市農業農村局,有關農機生產銷售企業,購機者:
根據生態環境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發布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用柴油機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三、四階段)》(GB20891-2014)修改單,及《非道路柴油移動機械污染物排放控制技術要求》(HJ1014-2020)和農業農村部農業機械化總站《關于做好柴油機排放標準升級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獲證產品信息變更等相關工作的通知》(農機化總站〔2022〕47號)規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所有生產、進口和銷售的560kW以下(含560kW)非道路移動機械及其裝用的柴油機應符合中國第四階段排放標準要求(以下簡稱“國四”)。農業機械產品的排放標準將由目前的中國第三階段排放標準(以下簡稱“國三”)升級為“國四”。為落實該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國三”農機產品補貼資質時限。“國三”農機產品補貼資質有效期截止到2022年11月30日(含),2022年12月1日(含)后購置的柴油農業機械(以發票日期為準),應符合“國四”排放標準,否則不能享受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
二、“國三”農機產品補貼申請辦理時限。2022年11月30日(含)前購置的符合政策規定的“國三”農機產品,申請辦理時限延長至2023年5月31日(含)。
三、“國三”農機產品投檔時限。對需投檔的“國三”產品,應于2023年1月31日(含)前完成投檔,逾期不再受理。因未投檔或投檔不通過等原因造成購機者無法正常申請補貼的,所引發的全部經濟糾紛和損失由企業自行承擔。
農機排放標準由“國三”升至“國四”,有利于加快推動農業機械向綠色、高端轉型發展,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結合實際廣泛宣傳,并向廣大群眾做好政策解釋工作。要按照《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便利購機者提交補貼申請的通知》精神,全面推行補貼政策跨年度連續實施,持續提升補貼政策實施的便利化程度,不再執行“縣級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申請數量達到當年可用資金(含結轉資金和調劑資金)總量110%的,相關縣(市、區)應及時發布公告,停止受理補貼申請”的規定。購機者購買符合補貼資質要求的農機產品后,可按規定通過手機APP等提出補貼申請。各有關農機生產銷售企業要嚴格遵守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實施及違規經營行為處理有關要求,全面落實政策實施主體責任,按要求做好農機產品投檔等各項工作,規范經營,對因不遵守政策規定或違規等情況造成的后果和損失,由企業自行承擔。購機者要嚴格按照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有關要求,合理購機,及時申報。
山東省農業農村廳
2022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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