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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農業農村廳關于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農業機械執行國四排放標準的公告
各市(州)、縣(市、區)農業農村局、農機化服務中心、蘭州新區農林水務局,省農墾集團公司、有關農機產銷企業,購機者:
根據生態環境部與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于2020年12月聯合發布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用柴油機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三、四階段)》(GB20891-2014)修改單,及其配套技術規范《非道路柴油移動機械污染物排放控制技術要求》(HJ1014-2020)規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所有生產、進口和銷售的560kW以下非道路移動機械及其裝用的柴油機應符合中國第四階段排放標準要求(以下簡稱“國四”),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補貼辦理銜接
(一)“國三”農機產品補貼資質截止到2022年11月30日(含),2022年12月1日(含)后購置的柴油農業機械(以發票日期為準),應符合“國四”排放標準,否則不能享受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
(二)對2022年11月30日(含)前購置的符合政策規定的“國三”農機產品(以發票日期為準),申請辦理時限延長至2023年5月31日。
(三)對需參與補貼但暫未投檔的“國三”農機產品,生產企業于12月31日前完成投檔,便利農戶申請補貼,逾期影響農戶正常辦補,由此引發的全部經濟糾紛和損失由企業承擔。
二、有關工作要求
農機排放由“國三”升至“國四”,是技術的一次系統性升級,有利于加快推動農業機械向綠色、高端的轉型發展。此項工作行業影響面廣、社會關注度高,既是一項需要動員全系統、全行業、全社會通力協作的系統性工作,也是一項事關農民切身利益的群眾性工作。請各級農業農村部門做好政策宣傳和解釋工作。有關農機生產銷售企業應嚴格執行環保規定,全面落實參與補貼政策實施主體責任,按要求做好農機產品的投檔、銷售、在補貼系統內置產品編號等工作,主動發現和上報異常情形,及時采取防范措施,承擔違規行為所引發的后果和所有損失。請廣大購機者按要求進行補貼機具的購買及申報。
特此公告。
甘肅省農業農村廳
2022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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