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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2021-2023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農業農村局、財政局,各地(州、市)農業農村局、財政局:
為指導各地規范實施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充分發揮政策效益,推動農業機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質高效轉型升級,助力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和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根據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21-2023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農辦計財〔2021〕8號)精神,組織制定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2021-2023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1.新疆維吾爾自治2021-2023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2021-2023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
2.2021-2023年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機購置補貼機具種類范圍
自治區農業農村廳 自治區財政廳
2021年6月11日
附件1
新疆維吾爾自治2021-2023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貫徹落實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談會精神,認真落實自治區黨委九屆十次、十一次全會精神、自治區黨委農村工作會議精神,按照自治區黨委“3+1”部署要求,堅持“穩糧、優棉、強果、興畜、促特色”總思路,以滿足廣大農牧民對機械化生產的需要為目標,以穩定實施政策、最大限度發揮政策效益為主線,穩重點、擴范圍、優服務、強監管、提效能,持續提升政策實施的精準化、規范化、便利化水平,支持引導農民購置使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引領推動農業機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質高效發展,加快推動農機裝備產業轉型升級,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提供堅實支撐。
二、補貼范圍和補貼機具
自治區享受中央財政補貼的機具種類范圍為15大類42個小類155個品目(詳見附件2)。各地(州、市)可以根據農業生產需要和資金供需實際,從自治區補貼范圍中選取本區域補貼機具品目,優先保障糧棉、林果、畜牧養殖、設施、特色等重要農產品生產以及支持殘膜回收、翻堆肥等農業綠色發展和數字化發展所需機具的補貼需要,將更多符合條件的高端、復式、智能產品納入補貼,提高補貼標準,加大補貼力度。
地方特色農業發展所需和小區域適用性強的機具,可列入地方各級財政安排資金的補貼范圍,具體補貼機具品目和補貼標準由地方自定,不得占用中央財政補貼資金。
補貼機具必須是補貼范圍內的產品(農機專項鑒定產品、農機新產品除外),同時還應具備以下資質之一:(1)獲得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證書(包括尚在有效期內的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2)獲得農機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3)列入農機自愿性認證采信試點范圍,獲得農機自愿性產品認證證書。補貼機具須在明顯位置固定標有生產企業、產品名稱和型號、出廠編號、生產日期、執行標準等信息的銘牌。
大力支持農機創新產品列入補貼范圍。全面貫徹落實新修訂的《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積極開展農機專項鑒定,加快農機創新產品獲得農機試驗鑒定證書步伐,并按規定列入補貼范圍。繼續組織實施中央財政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對尚不能通過農機專項鑒定取得補貼資質的創新產品和成套設施裝備等給予支持,重點補貼建設標準成熟的烘干機配套設施、溫室大棚骨架和標準化豬舍鋼結構、智能養殖設備、蔬菜初加工成套設備、林果初加工成套設備、蜜蜂養殖及蜂產品初加工成套設施裝備等。全面開展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購置補貼工作,具體操作辦法另行通知,在此之前,繼續按有關規定實施引導植保無人飛機規范應用試點。
三、補貼對象和補貼標準
補貼對象為從事農業生產的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以下簡稱“購機者”),其中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
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實行定額補貼,即同一種類、同一檔次農業機械實行統一的補貼標準。其中,通用類機具補貼額不超過農業農村部發布的最高補貼額。
一般補貼機具單機補貼限額原則上不超過5萬元;擠奶機械、烘干機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12萬元;100馬力以上拖拉機、高性能青飼料收獲機、大型免耕播種機、大型聯合收割機、水稻大型浸種催芽程控設備、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機具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15萬元;200馬力以上拖拉機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25萬元;大型棉花收獲機單機、成套設施裝備單套補貼限額不超過60萬元。
圍繞糧食生產薄弱環節以及高端、復式、智能農機產品的推廣應用,選擇不超過10個品目的產品提高補貼額,其補貼額測算比例可提高至35%。2021年起,對區域內保有量明顯過多、技術相對落后的輪式拖拉機等機具品目或檔次降低補貼標準,確保到2023年將其補貼機具補貼額測算比例降低至15%及以下。
保持補貼額總體穩定,全面公開農機購置補貼機具分類分檔與補貼額一覽表,加強宣傳,引導購機者根據各檔次的補貼定額自主議價,不再對外公布具體產品的補貼額。
各地在政策實施過程中發現具體產品或檔次的中央財政資金實際補貼比例超過50%的,應及時上報或組織調查,對有違規情節的,按相關規定處理;對無違規情節的補貼申請,可按原規定兌付補貼資金。自治區農業農村廳組織對相關產品及其所屬檔次補貼額進行評估,視情況及時調整。
南疆五地州補貼標準繼續按照《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在西藏和新疆南疆地區開展差別化農機購置補貼試點的通知》(農辦財〔2017〕19號)執行。具體標準按照自治區農業農村廳、財政廳統一發布的《農機購置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執行,具體產品補貼額度繼續采取“定額+限比”方式確定。 對每一類補貼對象年度內享受補貼購置農機具的臺(套)數或補貼資金總額應設置上限,由各地州市結合實際自行確定。
開展農機專項鑒定產品購置補貼、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以及確定提高補貼額產品品目的相關具體工作要求另行通知。
四、資金分配與使用
農機購置補貼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購置先進適用農業機械,以及開展有關試點和農機報廢更新等方面。各地(州、市)農業農村部門會同財政部門采用因素法測算分配資金,不突破縣級需求上限分配補貼資金,調減資金結轉量大、政策實施風險高、資金使用效益低縣(市)的預算規模。財政部門會同農業農村部門加強資金使用情況監測,定期調度和發布各縣(市)資金使用進度,督促相關縣(市)優先使用結轉資金,督促預算執行較慢地區加快使用,并按需組織開展縣(市)際余缺調劑,重點將實施進度低于序時進度縣(市)的補貼資金調增給已出現供需缺口的縣(市),確保不發生資金大量結轉,促進資金使用實現兩年動態緊平衡。對于上年超錄部分的優先使用下年年度資金進行兌付,兌付標準按照上年標準執行。
進一步加快推進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工作??h(市、區)農業農村部門依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業機械化促進條例》第三章第二十三條之規定,以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方案》(新農機〔2020〕151號)規定的申報公布流程,對提交報廢農機回收資質認定申請的農機合作社或其他企業,予以現場核查、公示,對符合要求的頒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報廢農機回收企業認定書》,準予從事報廢農機回收。依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業機械化促進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方案》相關規定,加強對報廢農機回收企業的依法監督管理。
農機購置補貼屬約束性任務,資金必須足額保障,不得用于其他任務支出。對于挪用專項資金現象,將嚴格按照相關財經紀律進行處理,并相應調減來年資金分配數量。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保障補貼工作實施必要的組織管理經費。
五、操作流程
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按照“自主購機、定額補貼、先購后補、縣級結算、直補到卡(戶)”方式實施。購機者自主選擇購買機具,按市場化原則自行與農機產銷企業協商確定購機價格與支付方式,并對交易行為真實性、有效性和可能發生的糾紛承擔法律責任。購機行為完成后,購機者自主向當地農業農村部門提出補貼資金申領事項,簽署告知承諾書,承諾購買行為、發票購機價格等信息真實有效,按相關規定申辦補貼。
各地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工作按以下流程操作。
(一)發布實施規定。各級農業農村、財政管理部門按職責分工和有關規定發布本地區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操作程序、補貼額一覽表、補貼機具信息表、咨詢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
(二)組織機具投檔。自治區農業農村部門按照《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投檔工作規范(試行)》等要求,全面運用農機購置補貼機具自主投檔平臺,常年受理企業投檔,組織開展形式審核,公示公布投檔結果,并導入辦理服務系統。
(三)受理補貼申請。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全面實行辦理服務系統常年連續開放,推廣使用帶有人臉識別功能的手機App等信息化技術,方便購機者隨時在線提交補貼申請、應錄盡錄,加快實現購機者線下申領補貼“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h級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申請數量達到當年可用資金(含結轉資金和調劑資金)總量110%的,相關縣應及時發布公告,停止受理補貼申請。
(四)審驗公示信息。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按照《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核驗工作要點(試行)》等要求,對補貼相關申請資料進行形式審核,對補貼機具進行核驗,其中牌證管理機具憑牌證免于現場實物核驗。農業農村部門在收到購機者補貼申請后,應于2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因資料不齊全等原因無法受理的,應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請;對符合條件可以受理的,應于13個工作日內(不含公示時間)完成相關核驗工作,并在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實時公布補貼申請信息,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鼓勵在鄉村或補貼申請點公示欄中同時公開公示信息。
(五)兌付補貼資金。縣級財政部門審核農業農村部門提交的資金兌付申請與有關材料,于15個工作日內通過國庫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購機者兌付資金。嚴禁擠占挪用農機購置補貼資金。因資金不足或加強監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兌付的,應告知購機者,并及時與同級農業農村部門聯合向上報告資金供需情況。補貼申領原則上當年有效,因當年財政補貼資金規模不夠、辦理手續時間緊張等無法享受補貼的,可在下一個年度優先兌付。
補貼政策全面實行跨年度連續實施,除發生違規行為或補貼資金超錄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購機者提交補貼申請,且補貼機具資質、補貼標準和辦理程序等均按購機者提交補貼申請并錄入辦理服務系統時的相關規定執行,不受政策調整影響,切實穩定購機者補貼申領預期。購機者對其購置的補貼機具擁有所有權,自主使用,可依法處置。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明確分工。各級農業農村、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政府領導下的聯合實施和監管機制,切實加強組織協調,密切溝通配合,健全完善風險防控工作制度和內部控制規程,明確職責分工,形成工作合力。縣級人民政府要成立農機購置補貼領導小組,進一步明確職責分工,落實領導小組統管政策實施的責任。要進一步明確職責分工,全面落實縣級及以下農業農村部門組織實施、審核和監管責任和財政部門資金兌付、資金監管責任。要加強績效管理,強化閉環管理,切實提升政策實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
加強對農機鑒定工作的領導和監督。鑒定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工作規則、操作規范、風險防控等制度,加強內部監督制約,規范鑒定行為,保證鑒定質量,防范廉政風險。加快農機專項鑒定大綱制修訂,組織所屬或指定的農機鑒定機構公布鑒定產品種類指南,規范開展鑒定及其采信工作,及時公開鑒定證書、鑒定結果和產品主要技術規格參數信息。
(二)優化服務,提升效能。各地要依托農機購置補貼申請辦理服務系統(以下簡稱“辦理服務系統”),動態分析基層農業農村和財政部門辦理補貼申請具體時限,及時預警和定期通報超時辦理行為,督促各地切實加快補貼申請受理、資格審核、機具核驗、資金兌付等工作。暢通產業鏈供應鏈,營造良好營商環境,保障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對經司法機關認定為惡意拖欠農機生產經銷企業購機款的購機者,取消其享受補貼資格。提高補貼機具核驗信息化水平,加快農機試驗鑒定、補貼機具投檔、牌證管理、補貼資金申領等環節信息系統的互聯互通,推動補貼機具由人工核驗向信息化核驗轉變。推廣使用智能終端和應用智能作業模式,加大補貼力度,深化北斗系統在農業生產中的推廣應用,確保農業生產數據安全。
推進農機深松、植保等作業數據信息上傳工作,實現作業機具與新疆農機作業綜合管理服務平臺的數據對接,促進機械化和信息化的融合發展。積極推動農機購置補貼機具二維碼應用試點工作,推廣應用手機App、人臉識別、補貼機具二維碼管理和物聯網監控等技術集成應用,加快推進補貼全流程線上辦理,實現“手機辦補貼,農戶少跑腿、信息化監督”的管理目標,解決機具核驗難題。
(三)公開信息,接受監督。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因地制宜、綜合運用宣傳掛圖、報紙雜志、廣播電視、互聯網等方式,以及村務公開等渠道,全方位開展補貼政策與實施工作宣傳解讀,著力提升政策知曉率,切實保障購機者、生產經銷企業和廣大農民群眾的知情權、監督權。要健全完善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按年度公告近三年縣域內補貼受益戶信息,公開違規查處結果等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四)嚴肅紀律,防控風險。各地要強化對各級農業農村和財政部門及其所屬事業單位參與農機購置補貼關鍵重點工作人員的廉政教育和業務培訓,提高補貼工作人員業務素質和風險防控能力。嚴禁有關人員以各種形式直接或間接進行補貼機具經營活動。各級農業農村、財政部門要以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操作流程為主線,逐項工作、逐一環節梳理查找風險點,有針對性地制定防控措施,切實提升補貼政策實施規范性,有效保障補貼資金安全。
(五)加強監管,嚴懲違規。各地要全面貫徹本方案和《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監管強化紀律約束的通知》(農辦機〔2019〕6號)《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農辦財〔2017〕26號)要求,認真落實風險防控責任和異常情形主動報告制度,嚴格信用管理和農機產銷企業承諾制,充分發揮專業機構的技術優勢和大數據的信息優勢,有效開展違規行為全流程分析排查,強化農財兩部門聯合查處和省際跨區聯動處理,從嚴整治突出違規行為,有效維護政策實施良好秩序。
各地(州、市)農業農村、財政部門要根據本實施方案,結合實際制定印發本地2021-2023年實施方案,并抄報自治區農業農村廳、財政廳。每年12月15日前,要將全年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含試點工作開展情況)總結報告報送農業農村廳、財政廳。
2021-2023年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機購置補貼機具種類范圍
(15大類42個小類155個品目)
1.耕整地機械
1.1耕地機械
1.1.1鏵式犁
1.1.2圓盤犁
1.1.3旋耕機
1.1.4深松機
1.1.5開溝機
1.1.6耕整機
1.1.7微耕機
1.2整地機械
1.2.1圓盤耙
1.2.2起壟機
1.2.3滅茬機
1.2.4筑埂機
1.2.5鋪膜機
1.2.6聯合整地機
1.2.7埋茬起漿機
2.種植施肥機械
2.1播種機械
2.1.1條播機
2.1.2穴播機
2.1.3小粒種子播種機
2.1.4根莖作物播種機
2.1.5免耕播種機
2.1.6鋪膜播種機
2.1.7水稻直播機
2.1.8精量播種機
2.1.9整地施肥播種機
2.2育苗機械設備
2.2.1種子播前處理設備
2.2.2營養缽壓制機
2.2.3秧盤播種成套設備(含床土處理)
2.3栽植機械
2.3.1水稻插秧機
2.3.2秧苗移栽機
2.4施肥機械
2.4.1施肥機
2.4.2撒肥機
2.4.3追肥機
3.田間管理機械
3.1中耕機械
3.1.1中耕機
3.1.2培土機
3.1.3埋藤機
3.1.4田園管理機
3.2植保機械
3.2.1動力噴霧機
3.2.2噴桿噴霧機
3.2.3風送噴霧機
3.2.4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
3.3修剪機械
3.3.2果樹修剪機
3.3.3枝條切碎機
4.收獲機械
4.1谷物收獲機械
4.1.1割曬機
4.1.2自走輪式谷物聯合收割機
4.1.3自走履帶式谷物聯合收割機(全喂入)
4.1.4半喂入聯合收割機
4.2玉米收獲機械
4.2.1自走式玉米收獲機
4.2.2自走式玉米籽粒聯合收獲機
4.2.3穗莖兼收玉米收獲機
4.2.4玉米收獲專用割臺
4.3棉麻作物收獲機械
4.3.1棉花收獲機
4.4果實收獲機械
4.4.1果實撿拾機
4.4.2番茄收獲機
4.4.3辣椒收獲機
4.5蔬菜收獲機械
4.5.1果類蔬菜收獲機
4.7籽粒作物收獲機械
4.7.1油菜籽收獲機
4.7.2葵花籽收獲機
4.8根莖作物收獲機械
4.8.1薯類收獲機
4.8.2甜菜收獲機
4.8.5花生收獲機
4.9飼料作物收獲機械
4.9.1割草機
4.9.2摟草機
4.9.3打(壓)捆機
4.9.4圓草捆包膜機
4.9.5青飼料收獲機
4.10莖稈收集處理機械
4.10.1秸稈粉碎還田機
4.10.2高稈作物割曬機
5.收獲后處理機械
5.1脫粒機械
5.1.1稻麥脫粒機
5.1.2玉米脫粒機
5.1.3花生摘果機
5.2清選機械
5.2.1風篩清選機
5.2.2重力清選機
5.2.3窩眼清選機
5.2.4復式清選機
5.3干燥機械
5.3.1谷物烘干機
5.3.2果蔬烘干機
5.3.3油菜籽烘干機
5.4種子加工機械
5.4.1種子清選機
6.農產品初加工機械
6.1碾米機械
6.1.1碾米機
6.1.2組合米機
6.2磨粉(漿)機械
6.2.1磨粉機
6.2.2磨漿機
6.3果蔬加工機械
6.3.1水果分級機
6.3.2水果清洗機
6.3.3水果打蠟機
6.3.4蔬菜清洗機
6.5剝殼(去皮)機械
6.5.1玉米剝皮機
6.5.2花生脫殼機
6.5.3干堅果脫殼機
6.5.4剝(刮)麻機
7.農用搬運機械
7.1裝卸機械
7.1.1抓草機
8.排灌機械
8.1水泵
8.1.1離心泵
8.1.2潛水電泵
8.2噴灌機械設備
8.2.1噴灌機
8.2.2微灌設備
8.2.3灌溉首部(含灌溉水增壓設備、過濾設備、水質軟化設備、灌溉施肥一體化設備以及營養液消毒設備等)
9.畜牧機械
9.1飼料(草)加工機械設備
9.1.1鍘草機
9.1.2青貯切碎機
9.1.3揉絲機
9.1.4壓塊機
9.1.5飼料(草)粉碎機
9.1.6飼料混合機
9.1.7顆粒飼料壓制機
9.1.8飼料制備(攪拌)機
9.2飼養機械
9.2.1孵化機
9.2.2喂料機
9.2.3送料機
9.2.4清糞機
9.2.5糞污固液分離機
9.3畜產品采集加工機械設備
9.3.1擠奶機
9.3.2剪羊毛機
9.3.3貯奶(冷藏)罐
10.水產機械
10.1水產養殖機械
10.1.1增氧機
10.1.2投飼機
10.1.3網箱養殖設備
10.2水產捕撈機械
10.2.1絞綱機
10.2.2船用油污水分離裝置
11.農業廢棄物利用處理設備
11.1廢棄物處理設備
11.1.1廢棄物料烘干機
11.1.2殘膜回收機
11.1.3沼液沼渣抽排設備
11.1.4秸稈壓塊(粒、棒)機
11.1.5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設備
11.1.6有機廢棄物好氧發酵翻堆機
11.1.7有機廢棄物干式厭氧發酵裝置
12.農田基本建設機械
12.1挖掘機械
12.1.1挖坑機
12.2平地機械
12.2.1平地機
13.設施農業設備
13.1溫室大棚設備
13.1.1電動卷簾機
13.1.2熱風爐
13.2食用菌生產設備
13.2.1蒸汽滅菌設備
13.2.2食用菌料裝瓶(袋)機
14.動力機械
14.1拖拉機
14.1.1輪式拖拉機
14.1.2手扶拖拉機
14.1.3履帶式拖拉機
15.其他機械
15.1養蜂設備
15.1.1養蜂平臺
15.2其他機械
15.2.1驅動耙
15.2.2籽棉清理機
15.2.3水簾降溫設備
15.2.4熱水加溫系統
15.2.5簡易保鮮儲藏設備
15.2.6水井鉆機
15.2.7旋耕播種機
15.2.8大米色選機
15.2.9雜糧色選機
15.2.11秸稈膨化機
15.2.12畜禽糞便發酵處理機
15.2.13農業用北斗終端(含漁船用)
15.2.14沼氣發電機組
15.2.16有機肥加工設備
15.2.20根(塊)莖作物收獲機
15.2.21果園作業平臺
15.2.22果園軌道運輸機
15.2.23秸稈收集機
15.2.24瓜果取籽機
15.2.25脫蓬(脯)機
15.2.26蓮子剝殼去皮機
15.2.27水產養殖水質監控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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