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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關于《2021-2023年江蘇省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意見》的公示
根據農業農村部、財政部《2021-2023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研究起草了《2021-2023年江蘇省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意見》,現向社會公示。
公示時間為2021年6月10日至14日。公示期間,有關意見請通過書面形式(單位需加蓋公章)向江蘇省農業農村廳農機行業發展處反映,注明姓名、單位及聯系方式等。
聯系電話:025-86263046、86263069;地址:南京市龍江小區月光廣場8號江蘇農林大廈農機行業發展處;郵編:210036;電子郵箱:jsnj2019@sina.com。
附件:《2021-2023年江蘇省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意見(公示稿)》.docx
江蘇省農業農村廳
2021年6月10日
2021-2023年江蘇省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意見(公示稿)
一、實施原則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和新發展理念,認真落實中央和省委“三農”工作決策部署、《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農業機械化和農機裝備產業轉型升級的指導意見》(國發〔2018〕42號)和《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農業機械化和農機裝備產業轉型升級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19〕46號)等要求,以滿足農民群眾和現代農業對機械化生產的需要為目標,以穩定實施政策、最大限度發揮政策效益為主線,穩重點、擴范圍、優服務、強監管、提效能,持續提升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精準化、規范化、便利化水平,支持引導農民購置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引領推動農業機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質高效轉型升級,加快提升農業機械化產業鏈現代化水平,有效支撐糧食安全、重要農產品有效供給和農民增收,促進現代農業高質量發展,為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提供堅實支撐。
二、實施重點
(一)突出支持重要農畜產品穩產保供。將糧食、生豬等重要農畜產品生產所需機具全部列入我省補貼范圍,應補盡補。鞏固提升主要農作物生產全程機械化水平,突破提升特色農業機械化水平,支持推進農業生產全程全面機械化。將育秧、烘干、畜牧、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糧食初加工機械等成套設施裝備納入農機新產品補貼試點范圍,加快薄弱環節、重點環節機械化成套裝備的推廣應用步伐。
(二)突出支持農機科技自主創新。推廣使用智能終端和應用智能作業模式,深化北斗模式在農業生產中的應用,確保農業生產數據安全;強化農機鑒定與購置補貼農機產品技術參數及性能指標的銜接,大力開展農機專項鑒定,加快農機創新產品取得補貼資質條件步伐;對暫時無法開展農機鑒定的高端智能綠色節能的自主創新農機產品開辟綠色通道,通過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予以支持。
(三)突出支持農機裝備智能化綠色化。圍繞推進碳達峰、碳中和,支持特色農業生產以及農業綠色發展和數字化發展所需機具的補貼需要,將更多符合條件的高端、復式、智能產品納入補貼范圍。逐步降低區域內保有量明顯過多、技術相對落后的拖拉機等機具品目的補貼額,到2023年將其補貼額測算比例降低至15%及以下,并將部分低價值、高耗能的機具裝備退出補貼范圍。
(四)突出支持風險防控和服務效能提升。一是提升信息化水平,推廣應用手機App、人臉識別、補貼機具二維碼管理和物聯網監控等技術,提升風險防控技術化手段,加快推進補貼全流程線上辦理。2021年起,我省全面推廣應用人臉識別技術辦理補貼;適時對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水稻插秧機、噴桿噴霧機、烘干機等重點機具實施補貼機具二維碼管理,有關要求另行通知。二是加快補貼資金兌付,保障農民和企業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營商環境。優化辦理流程,推廣遠程核驗,縮短機具核驗辦理時限。三是充分發揮專業機構技術優勢和大數據信息優勢,提升補貼異常情形和違規行為的排查監控能力。對套取、騙取補貼資金的產銷企業實行罰款處理,從嚴整治違規行為。
三、補貼范圍和補貼機具
(一)補貼范圍。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在全省范圍內實施。省屬單位(國有農場、監獄等)的農機購置補貼,按照屬地管理原則,一并納入所在縣(市、區,簡稱“縣級”)統一操作。
我省農機購置補貼機具種類范圍(簡稱“我省補貼范圍”)共15大類42個小類151個品目,其中中央財政資金補貼范圍15大類41個小類141品目(不含農機專項鑒定產品、農機新產品),省級財政資金補貼范圍5大類6小類10個品目(詳見附件1)。補貼范圍保持總體穩定,根據農業生產需要和資金供需實際等進行調整。
(二)補貼機具。補貼機具必須是我省補貼范圍內的產品(農機專項鑒定產品、農機新產品除外),同時還應具備以下資質之一:(1)獲得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證書(包括尚在有效期內的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2)獲得農機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3)列入農機自愿性認證采信試點范圍,獲得農機自愿性產品認證證書。補貼機具須在明顯位置固定標有生產企業、產品名稱和型號、出廠編號、生產日期、執行標準等信息的銘牌。
積極開展農機專項鑒定產品購置補貼,組織實施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在全面開展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購置補貼工作之前,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繼續實施引導植保無人飛機規范應用試點。有關要求另行通知。
規范實施補貼機具資質直接采信第三方檢測報告試點,強化第三方檢驗檢測結果和采信過程管理,對相關農機產品組織開展基層評價,并通過省級農機鑒定、推廣、科研單位組織開展的田(場)間實地試驗驗證。省級財政補貼機具資質采信試點按照《關于開展新增優化農機購置補貼機具品目和資質采信補貼試點實施工作的通知》(蘇農機〔2020〕1號)中有關要求執行。
地方特色農業發展所需和小區域適用性強的機具,列入地方財政安排資金補貼范圍,具體補貼機具品目和補貼標準由各地自主確定,不得占用中央和省級財政補貼資金。
四、補貼對象和補貼標準
(一)補貼對象。補貼對象為從事農業生產的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其中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在保障農民購機權益的前提下,鼓勵因地制宜發展農機社會化服務組織,提升農機作業專業化社會化服務水平。
(二)補貼標準。中央和省級財政農機購置補貼實行定額補貼(補貼額一覽表另發)。補貼額依據同檔產品上年市場銷售均價測算確定各檔次的補貼額上限,測算比例不超過30%,且通用類機具補貼額不超過農業農村部、財政部發布的最高補貼額。一般補貼機具單機補貼額原則上不超過5萬元;擠奶機械、烘干機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12萬元;100馬力以上拖拉機、高性能青飼料收獲機、大型免耕播種機、大型聯合收割機、水稻大型浸種催芽程控設備、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機具單機補貼額不超過15萬元;成套設施裝備單套補貼限額不超過60萬元。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年度享受農機購置補貼最高限額分別為60萬元和100萬元。
在確保資金供需緊平衡的基礎上,我省圍繞糧食生產薄弱環節、丘陵山區特色農業生產急需機具以及高端、復式、智能農機產品的推廣應用,選擇不超過10個品目的產品提高補貼額,其補貼額測算比例可提高至35%,其中,通用類機具的補貼額可高于相應檔次中央財政資金最高補貼額,增長幅度控制在20%以內。提高補貼額測算比例的機具品目或檔次按規定在報農業農村部備案后實施。
保持補貼額總體穩定,全面公開農機購置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加強政策宣傳,引導購機者根據各檔次的補貼定額自主議價,不再對外公布具體產品的補貼額。在政策實施過程中發現具體產品或檔次的中央和省級財政資金實際補貼比例超過50%的,應及時組織調查,對有違規情節的,按相關規定處理;對無違規情節的補貼申請,可按原規定兌付補貼資金,并組織對相關產品及其所屬檔次補貼額進行評估,視情況及時調整。全省補貼資金在出現較多缺口后,將及時下調部分機具的補貼額,確保政策效益普惠共享。
五、資金分配與使用
農機購置補貼主要用于支持購置先進適用農業機械,以及開展有關試點和農機報廢更新等方面。采用因素法(包括基礎性因素、政策性因素、績效因素、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因素等)測算分配資金,不突破縣級需求上限分配資金,調減資金結轉量大、政策實施風險高、資金使用效益低地區的預算規模。財政部門會同農業農村部門加強資金使用情況監測,定期調度和發布各地區資金使用進度,督促相關地區優先使用結轉資金,督促預算執行較慢地區加快使用,并按需組織開展縣際余缺調劑,重點將實施進度低于序時進度地區的補貼資金調增給已出現供需缺口的地區,確保不發生資金大量結轉,促進資金使用實現兩年動態緊平衡。
鼓勵開展農機購置綜合補貼試點,部分有條件、有意愿的市縣可探索創新補貼資金使用與管理方式,實施作業補貼、貸款貼息、融資租賃承租補貼等補貼方式。試點實施方案須按規定報經農業農村部、財政部備案后組織實施。
農機報廢更新補貼繼續按國家和省相關文件執行,按規定做好農機報廢更新補貼的申請受理和兌付。
農機購置補貼屬約束性任務,資金必須足額保障,不得用于其他任務支出。要嚴格按照中央財政、省級財政的補貼范圍分別結算兌付。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切實保障補貼工作實施必要的組織管理經費,設區市財政每年單獨安排必要的管理檢查經費,縣級財政每年單獨安排管理核查經費,保證惠農補貼政策規范廉潔高效實施。
六、操作流程
我省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按照“品目管理、自主購機、定額補貼、先購后補、鄉鎮受理、縣級結算、直補到卡(戶)”方式實施。購機者自主選擇購買機具,按市場化原則自行與農機產銷企業協商確定購機價格與支付方式,并對交易行為真實性、有效性和可能發生的糾紛承擔法律責任。購機行為完成后,購機者自主向當地農業農村部門提出補貼資金申領事項,簽署告知承諾書,承諾購買行為、發票購機價格等信息真實有效,按相關規定申辦補貼。 (一)發布實施規定。省級及以下農業農村、財政部門按職責分工和有關規定發布本地區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意見和方案、操作程序、補貼額一覽表、補貼機具信息表、咨詢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其中,按年度明確剔除出補貼范圍和實行降標的機具品目或檔次。
(二)組織機具投檔。省級農業農村部門按照《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投檔工作規范(試行)》等要求,全面運用農機購置補貼機具自主投檔平臺,常年受理企業投檔,組織開展形式審核,公示公布投檔結果,并導入農機購置補貼申請辦理服務系統(以下簡稱“辦理服務系統”)。參與投檔的農機生產企業對投檔信息的真實性、有效性、合法性、合規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農機生產企業應在辦理服務系統中及時規范上傳補貼機具信息,便利農民申請補貼。
(三)受理補貼申請。全面實行辦理服務系統常年連續開放,推廣使用帶有人臉識別功能的手機App等信息化技術,方便購機者隨時在線提交補貼申請、應錄盡錄,加快實現購機者線下申領補貼“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部分“一次都不跑”。購機者自主通過手機App在線提交補貼申請;非全流程線上辦理的,應同時向當地鄉鎮農業農村部門提交規定的申請資料,辦理補貼申請手續。非本縣域的購機者還應提供縣級實施方案中規定的相應材料。鄉鎮農業農村部門在收到購機者線上或線下補貼申請后,應于2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因資料不齊全不規范等原因無法受理的,應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請。縣級的中央和省級財政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申請數量分別達到當年可用資金(含結轉資金和調劑資金)總量110%的,辦理服務系統將自動停止申請錄入功能,相關縣農業農村、財政部門應及時發布公告,停止受理相關補貼申請,并全面做好政策宣傳和咨詢解答,對重點農業產業的農機購置補貼需求做好分析研判及相應的對策處置。
(四)審驗公示信息。
縣鄉農業農村部門按照《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核驗工作要點(試行)》等要求,對補貼相關申請資料進行形式審核,對補貼機具進行核驗,其中牌證管理機具憑牌證免于現場實物核驗。鼓勵各地開展遠程視頻核驗,并由購機者電子簽名承諾真實性。將單臺機具補貼額在500元(含500元)以下的增氧機、投飼機、揉絲機作為非重點機具,可免現場實物核驗或遠程視頻核驗;各地可在實施方案中明示,并結合實際對免現場實物核驗的補貼機具,采取補貼資金兌付后按比例抽查核驗,抽核比例不低于5%;重點核查單個購機者一次性購機5臺以上及一個年度內購機10臺以上的機具情況。對符合條件已受理的補貼申請,應于13個工作日內(不含公示時間)完成規定的相關核驗工作,補貼申請信息在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實時公布,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并由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向縣級財政部門提交資金兌付申請與有關材料。鼓勵在鄉村或補貼申請點公示欄中同時公開公示信息。
縣級應在實施方案中明確鄉鎮、縣級農業農村部門的審驗時間,確保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審驗和公示,并向縣級財政部門提交完整材料,鼓勵線上提交,提高行政協同辦事效率。購機者線下申請結算補貼資金的檔案由鄉鎮農業農村部門歸集整理,交縣級農業農村部門集中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5年;全流程線上辦理由縣級保存,保存期為5年。
購機者與經銷商協商同意對已補貼機具退貨的,須經鄉鎮農業農村部門初審后,報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審批同意。退貨的購機者按照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出具的同意退貨證明,首先將補貼資金退回縣級財政部門,然后憑縣級財政部門出具的已收到補貼資金退回證明,到經銷商辦理退貨。退回的補貼資金由縣級財政部門納入當年補貼資金計劃,繼續使用。
(五)兌付補貼資金。
縣級財政部門審核農業農村部門提交的補貼資金兌付申請與有關材料,確保于15個工作日內通過國庫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購機者兌付資金(注明“農機購置補貼”)。嚴禁擠占挪用農機購置補貼資金。因資金不足或加強監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兌付的,應告知購機者,并及時與同級農業農村部門聯合向上報告資金供需情況。補貼申領原則上當年有效,因當年財政補貼資金規模不夠、辦理手續時間緊張等無法享受補貼的,可在下一個年度優先兌付。
補貼政策全面實行跨年度連續實施,除發生違規行為或補貼資金超錄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購機者提交補貼申請,且補貼機具資質、補貼標準和辦理程序等均按購機者提交補貼申請并錄入辦理服務系統時的相關規定執行,不受政策調整影響,引導按需購機,切實穩定購機者補貼申領預期。購機者對其購置的補貼機具擁有所有權,自主使用,可依法依規處置。
七、實施要求
(一)加強領導,明確分工。各地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政府領導下的聯合實施和監管機制,切實加強組織協調,密切溝通配合,健全完善風險防控工作和內部控制制度,明確工作規程,形成工作合力,共同組織做好本地區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工作。要組織開展廉政警示教育和業務培訓,重點提高縣鄉兩級農機購置補貼工作人員業務素質和風險防控能力。縣級要加強農機購置補貼領導小組建設,切實擔負起政策實施領導責任;進一步完善規章制度,明確職責分工,落實落細縣級及以下農業農村部門組織實施責任、審核監管責任和財政部門資金兌付、資金監管責任。要堅持問題導向,重點分析易發多發違規行為和技術性爭議事項,深入查找政策實施薄弱環節,研究提出完善建議,重大事項須提交縣級農機購置補貼領導小組集體研究決策,并及時向上級機關報告。要加強績效管理,形成管理閉環,切實提升政策實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
省農機試驗鑒定站、農機技術推廣站、農機安全監理所、農機具開發應用中心要發揮好技術支撐和行業指導作用,負責指導各地農機推廣、監理機構做好農機購置補貼技術支撐和管理服務工作,共同為政策實施提供有力保障。
加強對農機鑒定工作的領導和監督,按規定做好農機專項鑒定大綱制(修)訂,組織省農機試驗鑒定站公布鑒定產品種類指南,規范開展鑒定及其采信工作,及時公開鑒定證書、鑒定結果和產品主要技術規格參數信息。進一步加強試驗鑒定(認證)證書及其采信的檢驗檢測報告等投檔資料規范性審查,對多次或重復出現問題以及管理水平較低、違規風險較大的檢測機構,納入黑名單管理,對其發放的證書(報告)不予采信,并建議有關主管部門暫停或終止相關機構檢測資質,將相關處理措施予以公開通報。
(二)優化服務,提升效能。依托辦理服務系統,動態分析基層農業農村和財政部門辦理補貼申請具體時限,及時預警和定期通報超時辦理行為,督促各地切實加快補貼申請受理、資格審核、機具核驗、資金兌付等工作。要強化“放管服”改革,縣級不得以任何方式增加工作流程,確保按規定時限辦理。暢通產業鏈供應鏈,營造良好營商環境,保障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對經司法機關認定為惡意拖欠農機生產經銷企業購機款的購機者,取消其享受補貼資格。對經應急管理部門或農業農村部門認定的存在重大安全生產隱患且未整改到位的購機者,可憑認定證明暫停辦理其補貼手續。切實提高補貼機具核驗信息化水平,全面互聯互通農機試驗鑒定、補貼機具投檔、牌證管理、補貼資金申領等環節信息系統,推動補貼機具由人工核驗向信息化核驗轉變。積極探索補貼申請、遠程視頻核驗、資金兌付全流程線上辦理新模式,推進農機購置補貼實施與監管信息化技術集成應用。
(三)公開信息,接受監督。各地農業農村部門要因地制宜、綜合運用宣傳掛圖、報紙雜志、廣播電視、互聯網等方式,以及村務公開等渠道,全方位開展補貼政策與實施工作宣傳解讀,著力提升政策知曉率,切實保障購機者、生產經銷企業和廣大農民群眾的知情權、監督權。縣級要以便民、規范、高效為原則,公開公示購機補貼申請辦理工作流程,每半月匯總購機補貼資金使用情況報同級農機購置補貼領導小組和紀檢監察部門主動接受監督。要進一步健全完善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按年度公告近三年縣域內補貼受益信息,公開違規查處結果、投訴咨詢電話等部省規定的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四)加強監管,嚴懲違規。各地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要全面貫徹農財兩部《2021-2023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農辦計財〔2021〕8號)、《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監管強化紀律約束的通知》(農辦機〔2019〕6號)、《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辦法(試行)》(農辦財〔2017〕26號)和《江蘇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經營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蘇農規〔2019〕9號)、《江蘇省農機購置補貼異常情形報告制度》(蘇農機〔2021〕2號)等要求,認真落實風險防控責任和異常情形主動報告制度,嚴格信用管理和農機產銷企業承諾制,充分發揮專業機構的技術優勢和大數據的信息優勢,有效開展違規行為全流程分析排查,強化農財兩部門聯合查處和省際聯動處理,從嚴整治突出違規行為,有效維護政策實施良好秩序。設區市農業農村部門每年對所轄縣級農機購置補貼工作至少組織1次專項檢查。縣級繼續全覆蓋建立五項基層內部控制制度并公布執行,要針對性調整完善“縣農機購置補貼工作方案制訂、補貼申請受理審核與結算、補貼監管與違規投訴處理、政策宣傳與信息公開、績效管理”五個主要環節的基層內部控制制度并延伸至鄉鎮,列入省級績效考核內容。
各設區市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要根據本意見,加強對縣級制定2021-2023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工作方案的指導審核,并匯總報送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每年12月10日前,由各設區市匯總,將全年中央和省級財政農機購置補貼實施(含試點工作開展情況)總結報告報送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
附件:1.2021-2023年江蘇省農機購置補貼機具種類范圍
2.江蘇省農機購置補貼機具安裝確認表(參考格式)
3.江蘇省農機補貼產品銘牌等標志標識要求
2021-2023年江蘇省農機購置補貼機具種類范圍(共補貼15大類42個小類151個品目)
大類 | 小類 | 中央財政補貼品目 | 省級財政補貼品目 |
(15大類41個小類141個) | (6大類7個小類10個) | ||
1.耕整地機械 | 1.1耕地機械 | 1.1.1鏵式犁 | |
1.1.2圓盤犁 | |||
1.1.3旋耕機 | |||
1.1.4深松機 | |||
1.1.5開溝機 | |||
1.1.6耕整機 | |||
1.1.7微耕機 | |||
1.1.8機耕船 | |||
1.耕整地機械 | 1.2整地機械 | 1.2.1圓盤耙 | |
1.2.2起壟機 | |||
1.2.3滅茬機 | |||
1.2.4筑埂機 | |||
1.2.5聯合整地機 | |||
1.2.6埋茬起漿機 | |||
2.種植施肥機械 | 2.1播種機械 | 2.1.1條播機 | |
2.1.2穴播機 | |||
2.1.3小粒種子播種機 | |||
2.1.4根莖作物播種機 | |||
2.1.5免耕播種機 | |||
2.1.6水稻直播機 | |||
2.1.7精量播種機 | |||
2.1.8整地施肥播種機 | |||
2.種植施肥機械 | 2.2育苗機械設備 | 2.2.1種子播前處理設備 | |
2.2.2秧盤播種成套設備(含床土處理) | |||
2.種植施肥機械 | 2.3栽植機械 | 2.3.1水稻插秧機 | |
2.3.2秧苗移栽機 | |||
2.種植施肥機械 | 2.4施肥機械 | 2.4.1施肥機 | |
2.4.2撒肥機 | |||
3.田間管理機械 | 3.1中耕機械 | 3.1.1中耕機 | |
3.1.2培土機 | |||
3.1.3田園管理機 | |||
3.田間管理機械 | 3.2植保機械 | 3.2.1動力噴霧機 | |
3.2.2噴桿噴霧機 | |||
3.2.3風送噴霧機 | |||
3.2.4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 | |||
3.田間管理機械 | 3.3修剪機械 | 3.3.1茶樹修剪機 | 3.3.4割灌(草)機 |
3.3.2果樹修剪機 | |||
3.3.3枝條切碎機 | |||
4.收獲機械 | 4.1谷物收獲機械 | 4.1.1割曬機 | |
4.1.2自走輪式谷物聯合收割機 | |||
4.1.3自走履帶式谷物聯合收割機(全喂入) | |||
4.1.4半喂入聯合收割機 | |||
4.收獲機械 | 4.2玉米收獲機械 | 4.2.1自走式玉米收獲機 | |
4.2.2自走式玉米籽粒聯合收獲機 | |||
4.2.3穗莖兼收玉米收獲機 | |||
4.2.4玉米收獲專用割臺 | |||
4.收獲機械 | 4.3蔬菜收獲機械 | 4.3.1果類蔬菜收獲機 | |
4.收獲機械 | 4.4花卉(茶葉)采收機械 | 4.4.1采茶機 | |
4.收獲機械 | 4.5籽粒作物收獲機械 | 4.5.1油菜籽收獲機 | |
4.5.2葵花籽收獲機 | |||
4.收獲機械 | 4.6根莖作物收獲機械 | 4.6.1薯類收獲機 | 4.6.3大蒜收獲機 |
4.6.2花生收獲機 | |||
4.收獲機械 | 4.7飼料作物收獲機械 | 4.7.1割草機(含果園無人割草機) | |
4.7.2摟草機 | |||
4.7.3打(壓)捆機 | |||
4.7.4圓草捆包膜機 | |||
4.7.5青飼料收獲機 | |||
4.收獲機械 | 4.8莖稈收集處理機械 | 4.8.1秸稈粉碎還田機 | |
5.收獲后處理機械 | 5.1脫粒機械 | 5.1.1花生摘果機 | |
5.收獲后處理機械 | 5.2清選機械 | 5.2.1風篩清選機 | |
5.2.2重力清選機 | |||
5.2.3窩眼清選機 | |||
5.2.4復式清選機 | |||
5.收獲后處理機械 | 5.3干燥機械 | 5.2.1谷物烘干機 | |
5.2.2果蔬烘干機 | |||
5.2.3油菜籽烘干機 | |||
5.收獲后處理機械 | 5.4種子加工機械 | 5.4.1種子清選機 | |
6.農產品初加工機械 | 6.1碾米機械 | 6.1.1碾米機 | 6.1.2碾米加工成套設備(資質采信試點) |
6.1.2組合米機 | |||
6.農產品初加工機械 | 6.2果蔬加工機械 | 6.2.1水果分級機 | |
6.2.2水果清洗機 | |||
6.2.3水果打蠟機 | |||
6.2.4蔬菜清洗機 | |||
6.農產品初加工機械 | 6.3茶葉加工機械 | 6.3.1茶葉殺青機 | |
6.3.2茶葉揉捻機 | |||
6.3.3茶葉炒(烘)干機 | |||
6.3.4茶葉篩選機 | |||
6.3.5茶葉理條機 | |||
6.農產品初加工機械 | 6.4剝殼(去皮)機械 | 6.4.1花生脫殼機 | |
7.農用搬運機械 | 7.1裝卸機械 | 7.1.1抓草機 | 7.1.2碼垛機(資質采信試點) |
7.農用搬運機械 | 7.2運輸機械 | 7.2.1田間搬運機 | |
8.排灌機械 | 8.1水泵 | 8.1.1離心泵 | |
8.排灌機械 | 8.2噴灌機械設備 | 8.2.1噴灌機 | |
8.2.2微灌設備 | |||
9.畜牧機械 | 9.1飼料(草)加工機械設備 | 9.1.1鍘草機 | |
9.1.2青貯切碎機 | |||
9.1.3揉絲機 | |||
9.1.4壓塊機 | |||
9.1.5飼料(草)粉碎機 | |||
9.1.6飼料混合機 | |||
9.1.7顆粒飼料壓制機 | |||
9.1.8飼料制備(攪拌)機 | |||
9.畜牧機械 | 9.2飼養機械 | 9.2.1孵化機 | |
9.2.2喂料機 | |||
9.2.3送料機 | |||
9.2.4清糞機 | |||
9.2.5糞污固液分離機 | |||
9.畜牧機械 | 9.3畜產品采集加工機械設備 | 9.3.1擠奶機 | |
9.3.2剪羊毛機 | |||
9.3.2貯奶(冷藏)罐 | |||
10.水產機械 | 10.1水產養殖機械 | 10.1.1增氧機 | |
10.1.2投飼機(含無人投飼船) | |||
10.1.3網箱養殖設備 | |||
10.水產機械 | 10.2水產捕撈機械 | 10.2.1絞綱機 | |
10.2.2船用油污水分離裝置 | |||
11.農業廢棄物利用處理設備 | 11.1廢棄物處理設備 | 11.1.1廢棄物料烘干機 | |
11.1.2殘膜回收機 | |||
11.1.3沼液沼渣抽排設備 | |||
11.1.4秸稈壓塊(粒、棒)機 | |||
11.1.5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設備 | |||
11.1.6有機廢棄物好氧發酵翻堆機 | |||
11.1.7有機廢棄物干式厭氧發酵裝置 | |||
12.農田基本建設機械 | 12.1平地機械 | 12.1.1平地機 | |
12.農田基本建設機械 | 12.2挖掘機械 | 12.2.1挖坑機 | 12.2.2農用挖掘機(小型) |
13.設施農業設備 | 13.1溫室大棚設備 | 13.1.1熱風爐 | |
13.設施農業設備 | 13.2食用菌生產設備 | 13.2.1蒸汽滅菌設備 | |
13.2.2食用菌料裝瓶(袋)機 | |||
14.動力機械 | 14.1拖拉機 | 14.1.1輪式拖拉機 | |
14.1.2履帶式拖拉機 | |||
15.其他機械 | 15.1養蜂設備 | 15.1.1養蜂平臺 | |
15.其他機械 | 15.2其他機械 | 15.2.1驅動耙 | 15.2.23茶園防霜機 |
15.2.2水簾降溫設備 | 15.2.24集蛋機 | ||
15.2.3簡易保鮮儲藏設備 | 15.2.25料塔(資質采信試點) | ||
15.2.4旋耕播種機 | 15.2.26鋼板筒倉(資質采信試點) | ||
15.2.5大米色選機 | |||
15.2.6雜糧色選機 | |||
15.2.7秸稈膨化機 | |||
15.2.8畜禽糞便發酵處理機 | |||
15.2.9農業用北斗終端及輔助駕駛系統(含漁船用) | |||
15.2.10沼氣發電機組 | |||
15.2.11有機肥加工設備 | |||
15.2.12茶葉輸送機 | |||
15.2.13茶葉壓扁機 | |||
15.2.14茶葉色選機 | |||
15.2.15根(塊)莖作物收獲機 | |||
15.2.16果園作業平臺 | |||
15.2.17果園軌道運輸機 | |||
15.2.18秸稈收集機 | |||
15.2.19瓜果取籽機 | |||
15.2.20脫蓬(脯)機 | |||
15.2.21蓮子剝殼去皮機 | |||
15.2.22水產養殖水質監控設備 |
- 游客發布于2022-09-17 16:33感謝政府、感謝黨對農村農名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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