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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拖拉機產品最小使用質量變更有關要求的通知
農機鑒推[2021]54號
各農機試驗鑒定機構、有關企業:
在推廣鑒定證書有效期內,因拖拉機結構和配置參數發生變化,會引起拖拉機的最小使用質量發生變更,為有效支撐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方便企業投檔,現將拖拉機產品最小使用質量變更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嚴格執行企業自主變更要求。拖拉機生產企業應嚴格按照獲得推廣鑒定證書的產品結構和配置參數進行生產銷售,當確需進行產品調整或升級引起最小使用質量變化時,應嚴格按照按推廣鑒定大綱規定在5%幅度內進行自主變更。當變更后會引起購置補貼投檔結果變化的,可將自主變更審批文件報送給發證的農機試驗鑒定機構(格式見附件),由發證試驗鑒定機構組織上傳至全國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管理服務信息化平臺。
二、規范實施變更確認。拖拉機產品發生推廣鑒定大綱規定需試驗鑒定機構確認的變更時,應及時向發證的農機鑒定機構申報變更。試驗鑒定機構在確認拖拉機翻傾防護裝置變化時,要對翻傾防護裝置的重量以及影響進行評估,確屬翻傾防護的變化引起的最小使用質量等參數的變化,允許超出5%的幅度。其它結構變更時,最小使用質量應在5%的幅度內變化。試驗鑒定機構在進行變更確認時,應對最小使用質量進行確認,并在變更確認報告中報告最小使用質量數據。變更確認報告由發證的試驗鑒定機構上傳至全國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管理服務信息化平臺。
三、強化生產企業主體責任。生產企業要嚴格履行產品質量的主體責任,準確把握推廣鑒定要求,規范產品結構和參數變更行為,確保變更符合規定并真實有效,不得弄虛作假。試驗鑒定機構要在證書監督檢查和換證審查等工作中,重點對產品變更進行檢查,如經檢查發現違反規定情形,按有關程序進行處理。
農業農村部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總站
農業農村部農業機械化技術開發推廣總站
2021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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