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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省商務廳進一步做好農機報廢更新補貼政策實施工作的通知》
2021年4月27日,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和省商務廳聯合印發了《進一步做好農機報廢更新補貼政策實施工作的通知》(鄂農計發〔2021〕8號)(以下簡稱《通知》),對報廢機具申請條件進一步明確、對農機回收拆解企業進一步規范、對報廢補貼操作程序進一步優化、對政策實施的監督管理進一步強化,現解讀如下:
一、關于文件的主要內容
一是進一步明確報廢機具的條件,確保申請報廢的機具來源清楚合法。《通知》明確,2021年起我省報廢補貼機具的種類仍為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水稻插秧機、機動噴霧(粉)機、機動脫粒機、飼料(草)粉碎機和鍘草機等7類機具,其報廢補貼實行定額補貼;申請報廢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和自走式噴桿噴霧機應有發動機、變速器、前后橋(底盤)等主要部件,插秧機應有發動機、分插秧機構、機架、行走裝置等主要部件,動力噴霧機應有發動機、機架、泵主體等主要部件,其他機械(含懸掛及牽引式噴桿噴霧機)應有機架、機具主體等)主要部件;屬于轉讓交易的,應同時提供交易雙方身份證明及聯系電話、轉讓交易協議等有效證明材料;對未達到報廢年限但安全隱患大、故障發生率高、損毀嚴重、維修成本高的農機,尊重農民意愿可提前辦理報廢。
二是進一步明確農機回收拆解企業的資格,確保回收企業的資質符合要求。《通知》明確,報廢農機回收拆解企業應以當地具備資質的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為主,也可選擇依法經市場監管部門登記注冊、具有農機回收拆解經營業務的其他企業或合作社。回收企業資格的確定,須按照企業申請、專家評審、現場驗收、公示公開的程序進行。
回收企業應當符合《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等有關要求,承諾遵守農機報廢更新補貼政策規定,自覺接受社會和相關部門監督,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等規定。尤其要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環保方面的法律法規,按照《報廢農業機械回收拆解技術規范》依法開展報廢農機回收拆解業務。
各級農業農村、財政、商務等部門按照工作職責,落實屬地和行業管理責任,切實加強對回收企業的監管,確保政策執行安全、資金使用安全。
三是進一步優化報廢補貼操作的程序,確保政策實施各環節規范運行。《通知》明確,各地農業農村部門在農民申請報廢環節,要認真核對機主及其報廢農機的信息,確保機具來源清楚合法、主要部件齊全,尤其要確保機具的唯一性,防范重復申請,套取補貼資金。在拆解銷毀環節,要通過現場抽查或遠程監控的形式,對回收企業拆解或銷毀農機過程進行監督。對國家禁止生產銷售的發動機要進行破壞性處理,并通過視頻監控等設備進行全程記錄,對其他零部件沒有做強制性要求。在注銷登記環節,已注冊登記的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應依法辦理牌證注銷手續。在兌現補貼環節,各地農業農村部門要配合當地財政部門向符合要求的機主兌現補貼資金。
四是進一步加強政策實施的監督管理,壓實各方面主體職責。《通知》明確,農業農村部門具體負責政策實施,財政部門負責兌付補貼資金、保障工作經費、加強資金監管,商務部門負責對參與農機報廢的機動車回收企業的管理。涉及消防、安全、環保等方面的,由相關部門依法監管。
《通知》要求各地強化風險防控意識,細化完善管理措施和操作辦法,健全配套工作制度、監管制度和責任機制,尤其對未納入牌證管理的農業機械,要嚴格加強監管,嚴查虛假報補等騙套補貼資金的違規行為,嚴懲違規主體。同時,各地進一步加大政策宣傳和信息公開力度,擴大公眾知曉度,擴大政策實施的覆蓋面;確保2021年底前我省農機報廢更新補貼政策全面實施。
《通知》明確將于2021年5月1日起實施。
二、關于補貼標準的調整情況
1.附表《湖北省農業機械報廢種類及其補貼標準》中的拖拉機報廢品目,不再包含變型拖拉機。
2.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部分檔次的補貼標準有所調整。
3.將履帶式拖拉機(不含輕型履帶拖拉機)細分為三個檔次進行補貼。
4.將4行及以上獨輪乘坐式插秧機、喂入量≤0.5kg/s的自走式全喂入稻麥聯合收割機納入補貼。
5.明確自走式玉米聯合收割機包含自走式玉米籽粒聯合收獲機、穗莖兼收玉米收獲機。
文件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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