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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關于對《青島市家庭農場名錄管理制度(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加強對家庭農場的指導服務,市農業農村局起草了《青島市家庭農場名錄管理制度(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社會意見,有關修改意見和建議請于2021年4月1日前反饋至青島市農業農村局(書面意見請在信封右上角注明“家庭農場名錄管理制度”字樣)。
聯系方式:青島市農業農村局改革和合作經濟指導處(地址:青島市燕兒島路10號凱悅中心,郵編:266071,聯系電話:66999622,郵箱:qdjfb@qd.shangdong.cn)。
附件:《青島市家庭農場名錄管理制度(征求意見稿)》
青島市農業農村局
2021年3月23日
附件
青島市家庭農場名錄管理制度(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家庭農場的指導服務,規范家庭農場名錄系統運行,根據中央農辦等11個部門《關于實施家庭農場培育計劃的指導意見》(中農發〔2019〕16號)、省委農辦等12個部門《關于開展家庭農場培育行動的實施意見》(魯農委辦發〔2020〕24號)和市委農辦等20個部門《關于印發〈青島市家庭農場培育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青農委辦發〔2020〕8號)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家庭農場是指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以家庭為基本經營單元,從事農業規模化、標準化、集約化生產經營的主體。
第三條本制度所指家庭農場名錄系統(以下簡稱“名錄系統”),是指農業農村部開發的全國家庭農場名錄系統,網址為www.agriland.org.cn。
第四條名錄系統錄入堅持農戶自愿、因地制宜、應錄盡錄、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二章 錄入審核
第五條錄入名錄系統的對象包括登記注冊的家庭農場和符合條件的專業大戶、種養大戶等規模經營戶(以下簡稱“家庭農場”)。
第六條錄入條件:
(一)家庭經營。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以家庭為基本經營單元。
(二)農業為主。以從事農林牧漁等生產經營為主,類型包括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種養結合及其他。從事休閑旅游農業的,須以農業生產為前提。
(三)規模適度。鼓勵各區(市)農業農村部門以取得最佳規模效益為導向,綜合考慮當地資源條件、行業特征、農產品品種特點等,明確適合的經營規模和產值效益等條件。
(四)流轉有序。經營土地(含耕地、園地、林地、草地、水面等)流轉合法有序,土地經營權相對穩定。
(五)生產規范。遵守國家產業政策和禁止行為規定,按照技術規程或相關標準進行生產。
第七條錄入內容:
(一)家庭農場名稱;
(二)家庭農場地址;
(三)農場主姓名;
(四)農場主身份證號;
(五)手機;
(六)示范家庭農場情況;
(七)經營類型;
(八)經營土地情況;
(九)是否在行政審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注冊登記;
(十)年經營總收入;
(十一)是否有注冊商標;
(十二)是否通過農產品質量認證;
(十三)獲得各級財政扶持資金總額;
(十四)獲得貸款支持資金總額;
(十五)是否購買農業保險。
第八條錄入程序:
名錄系統錄入實行“村級采集、鎮(街道)審核、區(市)錄入”制度,鼓勵區(市)農業農村部門為家庭農場示范場設置獨立賬號。
(一)村級采集本村內家庭農場的相關信息,填寫“家庭農場信息模板”后上報鎮(街道)農業農村部門。
(二)鎮(街道)農業農村部門對村級填報的信息進行初審后上報區(市)農業農村部門。
(三)區(市)農業農村部門進行復核、入庫。
第九條區(市)、鎮(街道)農業農村部門應主動服務,引導符合條件的家庭農場錄入名錄系統,實現錄入工作常態化。家庭農場主應提供相關信息和錄入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區(市)、鎮(街道)農業農村部門要結合林業、漁業、行政審批(市場監管)、統計等部門提供的信息和日常工作掌握情況,對家庭農場填報信息進行審核。
第三章 管理服務
第十一條名錄系統實行動態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及時從名錄系統內注銷:
(一)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或政策的;
(二)不再存續或2年以上不經營的;
(三)提供虛假信息或拒不配合核查工作的;
(四)發生較大及以上農產品生產安全、質量安全事故,造成不良影響的;
(五)其他不符合名錄系統錄入條件的。
第十二條家庭農場從名錄系統內注銷,實行“村級提出、鎮(街道)核實、區(市)注銷”制度。區(市)農業農村部門可將名錄系統中注銷的家庭農場通過門戶網站集中公示。
第十三條錄入名錄系統的家庭農場應自覺接受農業農村部門的指導和管理,相關信息和資料發生變動時,要主動及時聯系村級進行變更。
第十四條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評定示范家庭農場、推介典型案例和申報有關扶持項目,應優先從納入名錄系統的家庭農場中推薦。
第十五條對納入名錄系統的家庭農場,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加強培訓、生產經營指導、宣傳推介等服務,促進其健康發展。
第十六條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鼓勵和指導名錄系統內符合條件的專業大戶、種養大戶等規模經營戶按照《山東省家庭農場登記管理辦法》(魯工商個規字〔2016〕2號),向當地行政審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注冊登記。
第四章 責任機制
第十七條區(市)農業農村部門應根據本制度,制定家庭農場名錄管理實施細則,組織實施轄區內名錄系統錄入、審核、信息更新等工作。
第十八條建立市級指導、區(市)推進、鎮(街道)落實的工作機制,區(市)農業農村部門對本轄區名錄系統建設情況負總責,鎮(街道)農業農村部門對本轄區名錄系統建設情況負主要責任。
第十九條市農業農村局將不定期對名錄系統數據進行抽查,區(市)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名錄系統數據核查,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督促改正,做到信息內容完整準確。
第二十條建立名錄系統專人負責制度,區(市)、鎮(街道)應明確專人負責名錄系統管理工作。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制度由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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