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資訊> 農業農村部農業機械化管理司關于印發《農業機械專項鑒定大綱備案管理規程》的通知
農業農村部農業機械化管理司關于印發《農業機械專項鑒定大綱備案管理規程》的通知
農業農村部農業機械化管理司關于印發《農業機械專項鑒定大綱備案管理規程》的通知
農機管〔202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村(農牧)廳(委、局),新建生產建設兵團農業農村局、黑龍江農墾總局,農業農村部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總站、推廣總站:
為貫徹落實《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農業機械試驗鑒定工作規范》,我司制定了《農業機械專項鑒定大綱備案管理規程》,現予印發,請按要求做好農業機械專項鑒定大綱備案管理工作。
農業農村部農業機械化管理司
2021年1月14日
農業機械專項鑒定大綱備案管理規程
一、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和《農業機械試驗鑒定工作規范》,促進農業機械專項鑒定大綱(以下簡稱專項鑒定大綱)制修訂計劃和大綱備案管理工作規范化,加快農機創新產品的試驗鑒定和推廣應用,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農業農村部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總站(以下簡稱“鑒定總站”)負責專項鑒定大綱備案管理工作,指導省級農機鑒定機構做好備案工作。
第三條省級農機鑒定機構應按照本規程要求履行備案手續。
二、計劃備案
第四條省級農機鑒定機構向社會公開征集農業機械專項鑒定需求計劃和建議,確定擬開展專項鑒定的產品。
第五條省級農機鑒定機構填寫《專項鑒定大綱制修訂計劃備案審核表》(見附表)和申請說明,并附產品圖片、產品說明書等證明材料報鑒定總站進行審核。申請說明應包括:專項鑒定大綱制修訂必要性、產品新增功能和結構特點、推廣應用目標、預期效果等內容。
第六條鑒定總站定期組織農機科研、鑒定、推廣、購機補貼以及行業協會等多方面專家,依據現行推廣鑒定大綱、專項鑒定大綱和已備案計劃情況,對各地專項鑒定大綱制修訂備案計劃進行審核,于30日內回復省級農機鑒定機構。審核結論應協商一致,需要表決時,必須有不少于出席會議專家的三分之二同意為通過審定。
第七條專項鑒定大綱備案計劃中發現有以下情況的,鑒定總站應提出調整建議。
(一)現行推廣鑒定大綱、專項鑒定大綱適用其產品的;
(二)已列入推廣鑒定大綱、專項鑒定大綱制修訂計劃,或可通過修改大綱能適用其產品的;
(三)產品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屬明令淘汰產品或技術的;推廣技術經濟性不高的;
(四)不屬于農業機械范疇的。
第八條鑒定總站對可以備案的,應明確品目歸屬,并給出備案號。備案號由鑒定總站統一編制。編號規則如下:
Z備20XX ###號
其中:Z表示專項鑒定
XX表示年號
###表示3位順序號
第九條省級農機鑒定機構依據鑒定總站回復意見和備案號,將專項鑒定大綱制修訂計劃草案上報省級農業農村部門,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條專項鑒定大綱制修訂計劃批準后,由省級農機鑒定機構報鑒定總站,由鑒定總站上傳至全國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管理服務信息化平臺,完成計劃備案。
三、大綱備案
第十一條省級農業農村部門組織鑒定機構對專項鑒定大綱進行審定,向社會公示征求意見后,發布實施。
第十二條專項鑒定大綱批準發布后10個工作日內,省級農機鑒定機構將大綱文本的電子版報鑒定總站,由鑒定總站上傳至全國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管理服務信息化平臺,完成大綱備案。
第十三條省級農機鑒定機構應保證平臺備案的專項鑒定大綱現行有效性。備案的專項鑒定大綱名稱、內容等發生變化或大綱廢止的,省級農機鑒定機構應按本規程進行調整備案。
四、工作要求
第十四條省級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組織制定專項鑒定大綱制修訂計劃、審定、發布,并對省級農機鑒定機構專項鑒定工作的開展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十五條省級農機鑒定機構負責收集開展專項鑒定產品的建議,起草、報送和備案專項鑒定大綱制修訂計劃、大綱文本等,并對所組織制修訂的專項鑒定大綱跟蹤評估。專項鑒定大綱制修訂過程中,要同步考慮相關產品購置補貼的分類分檔要求。
第十六條鑒定總站應及時對專項鑒定大綱備案信息進行收集匯總上傳,掌握專項鑒定大綱制修訂情況,分析實施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必要時可向相關省級農機鑒定機構提出修訂或廢止建議。
第十七條自本規程發布之日起,鑒定總站組織專家定期(原則上每2年一次)對各地專項鑒定大綱文本備案情況進行梳理評估,及時提出專項鑒定大綱轉化為推廣鑒定大綱的建議。鑒定總站每季度向農業農村部農業機械化管理司報告專項鑒定大綱備案有關工作情況。
- 暫無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