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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關于修訂《江蘇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經營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的重點說明
《江蘇省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營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試行)(蘇農機行[2017]7號)(以下簡稱省《規定》),自2017年4月20日試行三年以來,加大了對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營違規行為打擊力度,有效地懲治了失信違規產銷企業,做到了有規可循,規范了農機購置補貼機具的正常市場秩序。
一、修訂背景
2017年5月19日農財兩部制定發布了《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辦法(試行)》(農辦財[2017]26號)(以下簡稱部《辦法》),因省《規定》比部《辦法》出臺執行早,存在制定單位、違規行為分類名稱、處理措施的表述、試行期間等方面以及機構改革后單位名稱等不一致的情況。
二、修訂過程
本次修訂,通過網上公開、意見征詢、專家座談等方式,按程序廣泛征求修改意見,完善《規定》具體條文。于2018年6月14-29日在網上對修訂稿進行公示,公開征求了社會各界意見。2018年8月17日邀請部分市、縣主管部門、農機產銷企業及相關部門,召開專題座談會,逐條修訂《規定》具體條文。2019年3月至8月,再次公開征求相關單位意見,進一步修訂完善修訂稿。2019年12月27日省農業農村廳和省財政廳聯合發布新《規定》。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第一章第一條增加了“《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辦法(試行)》(農辦財[2017]26號)”為制定省《規定》的依據。
(二)第一章第二條參照部《辦法》修改表述為“本規定適用于查處本省行政區域內,農業機械生產企業、經銷企業(以下簡稱產銷企業)在參與本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政策實施中所發生的違規經營補貼產品的行為。以及申請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的購機者(以下簡稱購機者)參與違規經營補貼產品的行為”。
(三)第一章第三條修改了查處工作主體“本省縣級以上農業農村、財政等部門”,以及第四條增加“各級農業農村、財政等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和組織下,按職責分工開展違規行為查處工作”。
(四)第一章第五條增加“補貼資金兌付”和“各級農業農村、財政及農業機械鑒定等部門”的環節和責任主體。
(五)第二章第七條第五款原“經銷企業在完成銷售補貼機具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主動向當地農機主管部門報送銷售情況”與現行操作環節不一致,進行刪減。并將“并保存好臺賬等資料”修改為“并保存補貼產品進貨、銷售、庫存等資料”增加至第七條第三款中。
(六)第三章違規行為的名稱類別“一般違規行為”修改為“輕微違規行為”與部《辦法》名稱一致,并將規定中此類名稱行為進行統一修訂;將此章中的第十條修改為“較重違規行為主要指涉嫌主觀故意,違背承諾,對補貼政策實施帶來較大影響的行為”;此條中的第三款“提供不實申請資料,虛開發票”修改為“提供不實申請資料及票據”。
(七)第四章第十三條規定了查處工作主體是“各級農業農村、財政部門”,所以對此條中的第**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中的“農機、財政部門”進行刪減,并將第**款修改為“登記受理。對上級機關轉辦、其他部門轉交或實名反映的違規線索,應予登記受理。對匿名反映且無具體線索的,經研究可不予受理。”以及第二款中的“對有具體違規事實且違規涉嫌經營規模較大的企業或產品銷量較大的”修改為“對有具體違規事實且違規涉嫌較大的企業”。在第五款中增加了“調查材料保存期5-10年”的規定。
(八)第五章第十四條和第十八條的內容,修訂后與部《辦法》表述一致。第十六條修改為“根據全國農業機械購置補貼違規通報及黑名單數據庫發布的信息,對在其他省發生違規問題被處理的產銷企業,可啟動聯動機制;采取直接聯動處理時,應與違規行為發生地處理措施總體保持一致;縣級并對涉嫌的產銷企業在本地的經銷行為進行監控,如發現問題及時上報省級農業農村部門,再做進一步調查處理。”
(九)第六章增設一條名詞解釋;第二十三條修改為“本規定2020年2月1日起實施。《江蘇省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營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試行)(蘇農機行[2017]7號)同時廢止。”
(十)對原《規定》中的“農機”統一修改為“農業機械”、“農機主管部門”統一修改為“農業農村部門”,與部《辦法》一致。
(十一)對原《規定》附件中的“決定書”統一修改為“決定”,并將“封閉(暫停)”和“解除封閉(暫停)”的格式進行分列,新《規定》附件增至10個“違規處理文書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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