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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印發農機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細則(試行)的通知
廈農規〔2020〕1號
各區農業農村局,集美、海滄、同安、翔安區財政局:
根據《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辦法(試行)》(農辦財〔2017〕26號)規定及《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監管強化紀律約束的通知》(農辦機〔2019〕6號)要求,為加大全市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營違規行為的打擊力度,嚴懲失信違規產銷企業,明確農機購置補貼違規經營行為處理措施,確保補貼資金安全,現結合本市實際,制定印發《廈門市農機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細則(試行)》,請遵照執行。
廈門市農業農村局 廈門市財政局
2020年1月21日
(此件主動公開)
廈門市農機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細則(試行)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過程的監管,做好農機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查處工作,規范高效廉潔實施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根據農業部辦公廳和財政部辦公廳聯合印發的《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辦法(試行)》(農辦財〔2017〕26號,以下簡稱“處理辦法”)規定及《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監管強化紀律約束的通知》(農辦機〔2019〕6號,以下簡稱“紀律約束”)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查處農業機械生產企業、經銷企業(以下簡稱“農機產銷企業”)在參與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政策(以下簡稱“補貼政策”)實施中所發生的違規經營補貼產品的行為,以及申請農機購置補貼的購機者(以下簡稱“購機者”)參與違規經營補貼產品的行為。
第三條自愿參與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的農機產銷企業除了承擔《處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的責任義務外,還應按照《紀律約束》要求,進一步強化承諾事項,落實企業責任。
第四條農業農村、財政部門針對不同性質違規行為的處理措施,可單獨或合并實施。違規行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條輕微違規行為主要指無主觀故意,在補貼產品投檔、信息上傳、公示宣傳、資料歸集等方面履行承諾事項不到位,對補貼政策實施帶來較輕影響的行為,且積極配合調查和整改。
(一)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或沒有完整公示在本企業銷售并納入補貼的農業機械產品種類、生產企業、型號、配置、價格及補貼標準等相關內容;
(二)農機購置補貼產品銷售記錄不完整或未按照規定時間正確保存;
(三)補貼產品出廠編號、銘牌、合格證等不規范,違反農機產品“三包”規定,不積極處置或引起投訴;
(四)因操作不當或工作失誤,在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中錄入錯誤信息。
(五)企業存在內部管理等方面履行承諾事項不到位的。
對輕微違規行為的處理:區級農業農村部門應視情況對違規農機產銷企業,采取警告、通報、暫停相關產品補貼資格、暫停經銷相關補貼產品資格等措施,并限期整改,同時向市級農業農村部門備案。
第六條較重違規行為主要指涉嫌主觀故意,違背承諾,對補貼政策實施帶來較大影響的行為,包括使用偽造、變造的補貼產品銘牌、合格證、鑒定證書,誤導購機者購置補貼產品,銷售的補貼產品配置與檢驗報告主參數配置不符,未主動報告所發現的影響補貼政策實施的異常情況并采取防范補救措施,未按規定程序辦理補貼產品退(換)或未及時報告相關情況等。
(一)使用偽造、變造的補貼產品銘牌、合格證、鑒定證書等信息;
(二)虛假宣傳補貼政策,誤導購機者購買補貼產品;
(三)銷售的補貼產品配置與檢驗報告主參數配置不符;
(四)未主動報告補貼比例過高等影響補貼政策實施的異常情況且未采取防范補救措施;
(五)未按規定程序辦理補貼產品退(換)或未主動將相關情況告知當地農業農村部門;
(六)在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中上傳不實信息;
(七)提供不實申請資料及票據;
(八)未嚴格保管農機購置補貼補貼輔助管理系統企業帳號及密碼,致使補貼機具信息遭到人為惡意篡改或變更的;
(九)存在借用、收集農戶身份信息購買補貼產品,給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帶來較大影響的違規行為。
對較重違規行為的處理:市、區兩級農業農村部門聯合開展調查取證,核實違規行為,視情況對違規農機產銷企業,采取暫停相關或全部產品補貼資格、暫停或取消經銷補貼產品資格、取消相關或全部產品補貼資格等措施。對參與較重違規行為的購機者,3年內不得享受農機購置補貼。同時,要求違規農機產銷企業和購機者限期整改。
第七條嚴重違規行為主要指存在明顯主觀故意,采用未購報補、一機多補、重復報補等非法手段騙套補貼資金而對補貼政策實施帶來嚴重影響的行為,以及有組織煽動購機者鬧事、制造群體性事件等。
(一)采用未購報補、一機多補、重復補貼等非法手段騙套財政補貼資金;
(二)組織煽動購機者鬧事、制造群體性事件;
(三)向購機者提供假冒的補貼產品;
(四)拒不接受或執行農業農村、財政部門依法依規作出的處理決定,拒不配合監管;
(五)經有關部門查實,在參與農機購置補貼過程中,存在商業賄賂等嚴重不正當競爭行為,或存在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對嚴重違規行為的處理:市、區兩級農業農村部門聯合開展調查取證,核實違規行為,對違規農機產銷企業,采取取消經銷補貼產品資格、取消全部產品補貼資格的措施,要求限期整改,并將違規農機產銷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購機者等相關人員列入補貼產品經營黑名單,禁止再參與補貼政策實施工作。
第八條對補貼資格被暫停或取消前,購機者已購置且經核查未發現違規問題的補貼產品,應按規定向購機者兌付補貼資金。補貼標準確需調整的,由市農業農村局按規定重新組織測算,并將測算結果抄送市財政局。
第九條市、區農業農村、財政部門接到群眾舉報投訴、上級機關轉辦、其他部門轉交、監督核驗發現的違規行為線索或其他途徑掌握具體線索的情況后,按照以下程序啟動查處工作,全程留痕。
(一)受理登記。區級農業農村部門應按照農機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受理登記表(附件1)內容受理登記。
(二)調查核實。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應對已受理登記的舉報投訴開展調查核實,規范調查程序,做好調查筆錄(附件2)。
(三)約談告知。作出處理決定前,應履行約談程序,做好嚴格約談記錄(附件3),并告知涉事企業及購機者其違規情節和擬采取的處理措施等,聽取意見,嚴格告知程序(附件4)。
(四)處理通報和材料留存。按《處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市農業農村局將處理決定在廈門市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向社會通報,并將違規處理結果登記到農業農村部農機購置補貼違規通報和黑名單數據庫。
第十一條根據農業農村部農機購置補貼違規通報及黑名單數據庫發布的信息,對在其他省發生較重或嚴重違規行為而被處理的農機產銷企業實施聯動處理,處理措施與違規行為發生地的系列措施總體保持一致,聯動處理決定由市農業農村局作出,并在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中直接操作。
第十二條本細則由廈門市農業農村局、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細則自2020年2月22日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2月21日。
附件:1.農機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受理登記單
2.調查筆錄
3.約談記錄
4.違規處理告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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