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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加大設施農業用地支持力度
為改進設施農業用地管理,建立長效機制,促進現代農業健康發展,近日,自然資源部會同農業農村部印發《關于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設施農業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實占補平衡。設施農業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須恢復原用途。設施農業用地被非農建設占用的,應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原地類為耕地的,應落實占補平衡。
《通知》明確,設施農業用地包括農業生產中直接用于作物種植和畜禽水產養殖的設施用地。其中,作物種植設施用地包括作物生產和為生產服務的看護房、農資農機具存放場所等,以及與生產農產品直接關聯的烘干晾曬、分揀包裝、保鮮存儲等設施用地;畜禽水產養殖設施用地包括養殖生產及直接關聯的糞污處置、檢驗檢疫等設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類加工場所用地等。
《通知》規定,設施農業屬于農業內部結構調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實占補平衡。種植設施不破壞耕地耕作層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不需補劃;破壞耕地耕作層,但由于位置關系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的,允許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但必須補劃。養殖設施原則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農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農田確實難以避讓的,允許使用但必須補劃。涉及補劃永久基本農田的,須經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動工建設。
《通知》要求,各類設施農業用地規模由各省(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根據生產規模和建設標準合理確定。其中,看護房執行“大棚房”問題專項清理整治整改標準,養殖設施允許建設多層建筑。
《通知》強調,各省(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自然資源部備案。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設施農業用地日常管理。國家、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通過各種技術手段進行設施農業用地監管。設施農業用地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經營者向鄉鎮政府備案,鄉鎮政府定期匯總情況后匯交至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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