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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農村部關于印發《農業機械試驗鑒定工作規范》的通知
農機發〔2019〕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村(農牧、農機)廳(局、委、辦)及農機鑒定站,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局、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及所屬農機鑒定站:
為貫徹落實《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農業農村部令2018年第3號),我部制定了《農業機械試驗鑒定工作規范》(簡稱《規范》),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同時,就《規范》實施中幾個具體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于已受理產品的鑒定。對于2019年4月1日前受理的申請,農機鑒定機構可按照受理時執行的鑒定大綱和辦法開展鑒定工作,發放《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的時間不得晚于2019年11月30日。對其中按《規范》重新申請鑒定的,予以優先安排鑒定。
二、關于《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有效期。《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到期或者持有人提前申請換領《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證書》的,由發證的農機鑒定機構依據新的鑒定大綱,對產品的一致性及證書、標志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符合要求的頒發新證書。
三、關于證書和標志的監督。農機鑒定機構對發放的證書和標志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應依據產品鑒定時所用大綱,并按《規范》執行。
農業農村部
2019年3月8日
農業機械試驗鑒定工作規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規范農業機械試驗鑒定(以下簡稱“農機鑒定”)工作的實施,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本規范適用于農機鑒定的大綱制修訂、產品種類指南制定發布、申請和受理、鑒定實施、證書發放與標志使用、監督管理有關工作。
第三條農機鑒定工作推行信息化管理。建立全國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管理服務信息化平臺(以下簡稱“平臺”),統一公開農機鑒定的大綱、產品種類指南、鑒定結果和證書等信息,由農業農村部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總站(以下簡稱“鑒定總站”)負責運維管理。
第二章大綱制修訂
第四條農機鑒定大綱(以下簡稱“大綱”)分為推廣鑒定大綱和專項鑒定大綱,分別由鑒定總站和省級農機鑒定機構負責技術歸口管理。尚無推廣鑒定大綱或現行推廣鑒定大綱不能涵蓋其新增功能和結構特點的創新產品,制定專項鑒定大綱。鼓勵生產企業、有關機構提出制修訂大綱的建議、草案。
第五條大綱按以下程序制修訂:
(一)技術歸口單位公開征求社會意見,提出制修訂計劃。其中專項鑒定大綱制修訂計劃上報省級主管部門前應報鑒定總站備案;
(二)主管部門審定并下達制修訂計劃;
(三)技術歸口單位組織相關承擔單位依據大綱編寫規則起草大綱草案,公開征求社會意見;
(四)技術歸口單位組織大綱的審定。審定一般采用專家會議審查形式。審查結論應協商一致,需要表決時,必須有不少于出席會議專家的四分之三同意為通過審定;
(五)主管部門公示、批準、編號、發布;
(六)技術歸口單位在大綱發布后10個工作日內,將大綱文本上傳至平臺。專項鑒定大綱上傳至平臺后,視同完成備案。
第六條大綱實施過程中,如發現有技術內容必須進行修改或補充時,主管部門或技術歸口單位應及時提出大綱修改單,按照公開征求意見、專家審定、主管部門批準的程序公布實施。
第七條大綱全國通用。各省在采用其他省專項鑒定大綱時,可以結合實際調整適用地區性能試驗內容,以大綱修改單的形式公布,由本省鑒定機構實施。專項鑒定大綱具備條件后應列入推廣鑒定大綱制修訂計劃,轉化為推廣鑒定大綱。
第三章指南發布
第八條農機鑒定機構(以下簡稱“鑒定機構”)原則上每年制定或調整、發布農機鑒定產品種類指南(以下簡稱“指南”),明確可鑒定產品的種類、范圍和要求。
第九條制定指南應堅持服務大局、開放共享,堅持積極作為、挖潛擴能,堅持突出重點、鼓勵創新,根據農業生產和農機化發展需要,結合鑒定能力、經費預算等因素綜合確定鑒定產品種類范圍。
第十條指南應包括產品類別、品目、名稱,以及受理單位和要求等內容。
第十一條指南應報同級主管部門同意后發布,并在發布后10個工作日內上傳至平臺。
第四章申請和受理
第十二條申請鑒定的產品應在農業機械生產者(以下簡稱“生產者”)營業執照(境外生產者為法定登記注冊文件)的經營范圍內。農機鑒定一般由生產者進行申請,由銷售者申請的,應當提交生產者簽署的委托書。
第十三條申請者通過網上農機鑒定管理服務信息系統填寫《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申請表》(式樣見附件1),提交申請。同一產品不得在不同鑒定機構之間重復申請。
申請者填報完畢后,下載打印申請表,經生產者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加蓋單位印章后寄送受理的鑒定機構。
第十四條農機鑒定申請表應當按照一個獨立的申請產品填寫,符合大綱規定的涵蓋機型或鑒定單元,應與主機型合并申報。
第十五條申請農機鑒定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未列入指南的;
(二)生產量、銷售量不滿足大綱要求的;
(三)申請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且未按要求補正的;
(四)已向其他鑒定機構申請的;
(五)其他應當不予受理的。
第五章鑒定實施
第十六條鑒定機構按照大綱要求,采信申請者申請時提供、由具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檢測結果。
第十七條鑒定機構在符合相關規定的情況下,可共享鑒定資源,也可采取任務委托等合作方式。合作鑒定由受理或牽頭承擔任務的鑒定機構出具鑒定報告。
第十八條申請者因故延期或終止鑒定項目,應向鑒定機構提交申請,經鑒定機構審核確認后予以延期或終止。鑒定機構因故延期或終止鑒定項目時,應向申請者說明原因。項目延期時間不超過12個月。
第十九條鑒定機構原則上按季度在指定媒體上公布通過農機鑒定產品的相關信息,包括主要技術規格參數信息和檢測結果,并在10個工作日內上傳至平臺。
第六章證書發放與標志使用
第二十條《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證書》(以下簡稱“證書”)應當載明鑒定類型、生產者名稱和注冊地址、產品名稱、產品型號、涵蓋型號或鑒定單元(適用時)、證書編號、換證日期(變更時適用)、注冊日期(適用時)、有效期等相關內容。證書規格為A4豎版,其式樣見附件2。
第二十一條推廣鑒定標志的名稱為“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章”,其式樣及規格參數見附件3。專項鑒定標志的名稱為“農業機械專項鑒定證章”,其式樣及規格參數見附件4。
標志由基本圖案、產品型號、證書編號、信息二維碼組成,二維碼的信息應包含發證機構、生產者名稱、注冊地址、產品名稱、產品型號、涵蓋型號或鑒定單元(如有)、有效期、售后服務聯系方式。二維碼由發證機構通過信息系統生成,申請者下載制作。
第二十二條證書編號由鑒定機構統一編制。證書編號由鑒定類型、頒發年號、鑒定機構編號和頒發順序號四部分組成。編號規則如下:
T (或Z)****XXYY####
其中:T表示推廣鑒定,Z表示專項鑒定
****—4位年號
XX表示受理機構代碼
YY表示承擔機構代碼
####—4位順序號
受理機構代碼和承擔機構代碼由鑒定總站發布。
第二十三條通過農機鑒定的產品,生產者按照農業農村部發布的式樣自行制作標志,并將標志加施在獲證產品本體的顯著位置。
第二十四條鑒定機構對生產者申請變更換證所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經確認后15個工作日內完成證書變更。變更后的證書編號和發證日期保持不變,原證書作廢。對經批準變更的證書,按證書發布程序和要求予以公布并上傳平臺。
第二十五條證書有效期滿前6個月內,生產者在對下述情況確認無誤后,從信息系統自行注冊,由鑒定機構換發證書。
(一)產品在證書有效期滿時符合現行大綱的要求;
(二)生產者營業執照或登記注冊文件合法有效;
(三)證書信息未發生改變或證書信息發生改變已按規定進行變更;
(四)產品結構、型式和主要技術參數未發生變化或發生變化未超出現行大綱允許范圍;
(五)產品未在國家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或市場質量監督檢查中出現不合格;
(六)未涂改、轉讓、超范圍使用證書。
第七章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六條鑒定機構負責對發放的證書和標志使用情況進行監督,采取日常監督或專項監督的方式實施。
日常監督是指鑒定機構定期對獲得證書的生產者及產品開展的抽查監督。專項監督是指當獲證生產者涉嫌存在《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所列情形時而開展的針對性監督。
第二十七條日常監督采取“雙隨機一公開”的抽查方式實施,按比例隨機抽取監督對象和監督人員。監督的內容包括:
(一)生產者名稱、地址及產品一致性情況;
(二)證書和標志使用情況。
專項監督的方式根據獲證企業及產品的違規情形確定。
第二十八條鑒定機構應通過平臺公布監督投訴聯系方式,便利公眾對獲證企業及產品違規行為的投訴舉報,并及時關注相關職能單位信息公開情況,監測獲證產品有效期滿注冊情況,加強獲證產品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監督抽查應制定實施方案,明確樣機的確定、對象和人員、內容和方法,判定規則以及處理辦法等。
第三十條監督檢查不合格的撤銷其證書;無法聯系的生產企業,在指定媒體公示公告15日無異議后,注銷其鑒定證書。
第三十一條鑒定機構在完成證書和標志使用情況監督檢查后,公布結果并依規處理相關違規企業和產品,編制監督工作報告抄報主管部門。
第三十二條鑒定機構對生產者違背所作承諾的行為應當做出不予受理申請、撤銷所獲鑒定證書等處理,并予公開通報。
第三十三條鑒定機構依照《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和本規范對違規生產者作出處理前,應履行書面告知或者約談程序聽取意見,經集體研究作出有關處理決定,并予以公布。涉事生產者在規定時限內不予以回復或者不接受、不配合約談的,視同無異議。有關調查處理材料應留存備查,保存期3年。
第三十四條省級以上主管部門應當將農機鑒定工作成效納入對鑒定機構的績效管理考核,加強監督。監督考核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受理申請、完成鑒定的產品情況;
(二)制修訂大綱的情況;
(三)信息公開與上傳平臺的情況;
(四)企業投訴情況;
(五)執行廉潔紀律情況;
(六)承擔、完成鑒定總站組織的國家支持的推廣鑒定工作情況等。
第三十五條鑒定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工作規則、操作規范、風險防控等制度,加強內部監督制約,規范鑒定行為,保證工作質量,防范廉政風險。
農機鑒定人員由所在的鑒定機構對其進行相關法律法規、技術規范、試驗方法和儀器操作方法的培訓和考核,成績合格者方可從事農機鑒定工作。
第三十六條農機鑒定人員被舉報或投訴的,其所在的鑒定機構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經查證屬實的,視情節輕重進行批評教育、取消農機鑒定資格或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七條鑒定機構應當建立規范的檔案管理制度,完整保存證書有效產品的相關材料;農機鑒定檔案保存期(含證書注冊延展期)至證書失效后1年止。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規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實施辦法》(農業部公告第2331號)、《農業部農業機械試驗鑒定大綱管理辦法》(農辦機〔2011〕61號)、《通過農機推廣鑒定的產品及證書使用情況監督檢查工作規范》(農辦機〔2013〕36號)和《農業機械試驗鑒定機構部級鑒定能力認定實施細則》(農辦機〔2016〕24號)同時廢止。
附件:1.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申請表式樣
2.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證書式樣
3.農業機械推廣鑒定標志式樣及規格參數
4.農業機械專項鑒定標志式樣及規格參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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