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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印發2018-2020年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
鄂農計發〔2018〕31號
各市、州、縣(區)農業(農機)局(委、辦):
根據《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做好2018-2020年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工作的通知》(農辦機〔2018〕5號)和《省農業廳、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湖北省2018-2020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鄂農計發〔2018〕10號)等文件精神,為發揮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的引導作用,加速農機新產品試驗鑒定和推廣應用,支持促進農機產品技術創新和研發生產,經農業農村部農業機械化管理司備案同意,我廳研究制定了《湖北省2018-2020年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實施方案》,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如有問題,請及時與省農機局聯系。
湖北省農業廳
2018年9月19日
湖北省2018-2020年農機新產品
購置補貼試點實施方案
根據《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做好2018-2020年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工作的通知》(農辦機〔2018〕5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新產品范圍及補貼標準
(一)新產品范圍。
新產品補貼試點范圍為農業用北斗終端(含漁船用)、田間運輸機和食用菌料裝瓶(袋)機等3個品目。
(二)新產品資質條件。
1.至少擁有實用新型發明專利、整機發明專利以及省級以上科技成果鑒定或者評價證明之一。
2.取得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依據國家、行業或企業標準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產品有出廠合格證明。
3.通過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組織或委托縣級以上農機鑒定、推廣、科研單位開展的田(場)間實地試驗驗證。
上述三項條件須同時滿足。
(三)新產品補貼標準。
湖北省2018-2020年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額一覽表詳見附件1。
二、試點區域及補貼對象
(一)試點區域。
全省農機購置補貼實施縣(市、區)。
(二)補貼對象。
新產品補貼試點補貼對象與購機補貼對象保持一致,均為從事農業生產的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
三、試點期限和資金規模
試點期限截止到2020年底。
全省新產品補貼試點年度資金量不超過3000萬元,各試點縣市在本地年度購機補貼資金額度中安排使用。
四、試點產品補貼程序
新產品補貼試點參照農機購置補貼政策,采取“自主購機、定額補貼、縣級結算、直補到卡(戶)”方式操作。按照“先申請,后購機,再補貼”的流程,具體補貼操作程序如下:
(一)補貼申請。申請人憑身份證明材料(包括身份證或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組織等證明)向試點縣市農業(農機)部門提出申請,農業(農機)部門對申請者資質進行審核,按照申請先后順序審核確定補貼對象。由農業(農機)部門將信息錄入補貼系統,向申請人發放《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指標確認通知書》(補貼系統中打印)。
(二)自主購機。申請人到符合條件的供貨單位(試點產品生產企業或其確定的經銷商)處自主選機購機,鼓勵申請人采用非現金方式支付購機款。供貨單位與購機者本人簽訂《農機購置補貼承諾書》,并開具全額機打發票。發票備注欄中須注明生產企業名稱、發動機號(限配備柴油機、汽油機的產品)、車架號(限配備柴油機、汽油機的產品)、出廠編號等信息。申請人應按照《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指標確認通知書》規定的時間(10天內)盡快購機,如逾期未購機,視同放棄購機,試點縣市農業(農機)部門將收回補貼指標。
(三)申辦補貼。購機者須盡快攜帶身份證明材料、農機購置補貼承諾書、指標確認通知書、購機發票、銀行卡等補貼資金申請資料原件和所購機具,到農業(農機)部門指定地點接受資料審核和機具核實。核實無誤后,農業(農機)部門在補貼系統中錄入相關信息,向購機者出具《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資金申請表》(補貼系統中打印),并做好編號建檔、噴涂標識、人機合影等工作。
(四)補貼公示。試點縣市農業(農機)部門定期將已核實的新產品補貼受益對象和機具信息,通過網站、新聞媒體或購機者所在村委會公告欄等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對公示中反映有異議的問題要及時調查核實處理。
(五)機具核驗。試點縣市農業(農機)部門在購機者購機后對新產品補貼機具逐臺入戶核驗,確認機具是否真實購買。田間運輸機應按照補貼驗收報告(附件2)有關要求開展驗收工作。
(六)資金兌付。公示及核驗無異議后,試點縣市農業(農機)部門負責對補貼相關申請資料進行形式審核,由財政部門向符合要求的購機者發放補貼資金。補貼給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資金,須撥付至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銀行賬戶,不得撥付給個人。
補貼申請手續應由購機者本人辦理,嚴禁補貼機具產銷企業代替購機者到縣級農業(農機)部門辦理補貼申請手續,購機者對購機行為和購買機具的真實性負責,承擔相應責任義務。補貼資金申請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購機者和補貼機具產銷企業負責,并承擔相關法律責任。試點縣市農業(農機)對新產品購置補貼材料的完整性、合規性審核結果負責,財政部門對補貼資金兌付的及時性負責。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統籌推進。各試點縣市農業(農機)部門要高度重視試點工作,加強組織領導,密切溝通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將新產品試點與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緊密結合,統籌推進實施。市、州級農業(農機)部門要加強對縣級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工作的指導,重點開展新產品補貼試點資金監督檢查、試點產品投訴調查和違規查處等工作。
(二)加強宣傳,公開信息。各試點縣市農業(農機)部門要多形式,多途徑宣傳新產品補貼政策,要結合農業生產需求,開展新產品宣傳推廣和示范演示工作,不僅要讓購機者知曉新產品補貼范圍、補貼標準、補貼程序、補貼要求和技術優勢,還應提示購機者知悉產品使用潛在風險,引導購機者理性購買新產品。各地要在湖北省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網上公告享受新產品補貼的購機者信息,試點工作結束后,要及時公告新產品補貼試點情況報告。
(三)加強監管,嚴懲違規。各試點縣市農業(農機)部門要以問題為導向,重點加強對試點產品的價格和質量監管,一旦發現產品質量不穩定、售后服務不到位、補貼額畸高、用戶投訴較多等方面的問題,要立即展開調查,對于違規失信行為,要按照《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辦法(試行)》(農辦財〔2017〕26號)和《湖北省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營違規行為處理規定》(鄂農規〔2017〕1號)進行處理。試點產品產銷企業應嚴格遵守相關承諾,切實規范生產和經營行為,對產品質量和服務承擔主體責任,試點產品產銷企業因違規被暫停或取消產品補貼資格、經銷補貼產品資格,所引起的糾紛和經濟損失由違規企業自行承擔。
(四)加強考核,認真總結。加強試點成效評估考核,將各地試點工作納入農機購置補貼延伸績效管理。年度試點工作結束后,各試點縣市要認真開展績效考核,總結新產品補貼情況、政策實施效益、主要做法措施、存在問題及政策完善建議等,形成試點工作總結報告。各試點縣市應于每年12月1日前將年度試點總結報告報送省農業廳(省農機局)。
其他相關事項請依據《湖北省2018-2020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鄂農計發〔2018〕10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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