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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明確未來三年農機購置補貼政策
日前,浙江省下發《關于印發浙江省2018—2020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意見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進一步明確今后三年農機購置補貼范圍、補貼對象、補貼標準和操作程序等內容,該文件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
《通知》明確,浙江省2018—2020年農機購置補貼對象為從事農業生產的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其中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家庭農場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以糧油生產機械、農業主導產業關鍵環節機械裝備為重點,共設14大類33小類76品目,補貼范圍內所有機具實行敞開補貼。中央補貼資金實行定額補貼,對購置同一種類、同一檔次的機具實行統一的補貼標準,具體產品或具體檔次的中央財政資金實際補貼比例在30%上下范圍內浮動符合政策規定。同時,浙江省將繼續開展中央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省級農機購置補貼和農機購置補貼引導植保無人飛機規范應用試點。中央報廢更新補貼和省級高能耗農業機械報廢補償工作繼續按照浙農計發〔2013〕19號執行,鼓勵各地開展農業特色優勢產業農機購置補貼試點。《通知》要求,浙江省財政將對水稻插秧機、水稻精量(穴)直播機、水稻側深施肥裝置、谷物烘干機、秧苗移栽機、打(壓)捆機、秸稈粉碎還田機及全喂入聯合收割機加裝莖稈切碎帶拋灑裝置和二次割刀實行累加定額補貼。
《通知》規定,除取得鑒定證書以外,獲得農機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或列入農機自愿性認證采信試點范圍并獲得農機自愿性產品認證證書的產品也可享有補貼資質。浙江省將繼續實行年度內中央補貼資金總額限制,其中個人不超過30萬元,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不超過80萬元,省級以上示范性農民(農機)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不超過100萬元。
《通知》要求,補貼操作程序統一實行“自主購機、定額補貼、先購后補、縣級結算、直補到卡”的操作方式,購機者和農機產銷企業分別對其提交的農機購置補貼相關申請資料和購買機具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鄉鎮(街道)分別按照工作職責進行資料合規性審核、公示、結算、歸檔等工作。鼓勵自主購機,取消購機者需在省域內選機購機的限制,完全交由購機者自主確定購買方式,鼓勵非現金方式支付購機款,明確購機者對其購置的機具享有所有權。根據農、財兩部意見中關于“去經銷商化”的要求,2018年開始經銷商不再負責錄入補貼申請信息,為適應這一變化,對購機者提交的申請資料做出修改,取消戶口本、補貼申請表等要求。購機者可自主選擇當地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或鄉鎮(街道)提出補貼資金申請。允許各地結合本地實際,合理設置申請條件,探索建立高風險機具延期兌付機制。
據了解,2018年,浙江省財政已撥付下達省級以上農機購置補貼資金2.75億元,比上年增長10.1%,為進一步引導農戶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購買使用農業機械、開展農機社會化服務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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