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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黑龍江省政府辦公廳印發農機合作社整改方案
黑政辦規〔2018〕30號
各市(地)、縣(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屬單位:
《黑龍江省現代農機合作社整改方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6月1日
黑龍江省現代農機合作社整改方案
為進一步提高現代農機合作社(簡稱農機合作社)規范化建設水平,充分發揮農機合作社在現代農業發展中的重要作用,結合農機合作社發展中形成的綜合型、生產型和服務型等多種經營形式,加快推動全省農機合作社建設中存在問題的整改,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改內容
本方案規定整改的農機合作社是指2008年以來按照省農機合作社建設方案要求組建,購置農機裝備獲得國家補助的農機合作社。根據農機合作社的不同經營類型,區別情況,分類施策,重點整改以下五個方面問題。
(一)關于部分農機合作社受益主體方面的問題。
對由個人、家庭或少數人經營的入社成員不足的農機合作社,要組織農民通過帶地、帶資、帶機等形式擴大入社規模。綜合型農機合作社入社成員(農民、農業職工)要達到50戶以上,生產型農機合作社入社成員要達到30戶以上,服務型農機合作社入社成員要達到20戶以上。農機合作社成員中,農民(農業職工)至少占成員總數的80%。農機合作社要建立成員名冊,并報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管)部門備案。要引導和扶持生產型、服務型農機合作社向綜合型發展。
對實際由企業獨自經營的農機合作社,要引導和組織農民入社,入社成員和經營土地面積等達到本方案規定的標準,落實盈余分配等相關制度,并達到整改要求。對組織成員入社確有困難的,要采取轉移、合并或重組等方式整改。
對假借合作社名義申辦的農機合作社(除農機合作社內部實行單車核算管理的以外),要召回全部由出資人各自使用的農機裝備,并積極組織和動員農民入社,入社成員和經營土地面積要達到本方案規定的標準,農機合作社集中開展生產經營。對農機裝備不能召回集中的,宜拆分的可以分成兩個農機合作社,拆分后的農機合作社要達到本方案規定的標準。
(二)關于部分農機合作社申報方面的問題。
對土地面積不夠的農機合作社,要采取土地入社、租賃、托管和代耕、跨區作業等形式擴大農機作業面積,建立自主經營土地和農機作業服務臺賬。綜合型、生產型農機合作社,每100萬元農機裝備自主經營土地(包括入社、租賃、托管等土地)面積要達到1000畝。服務型農機合作社,要廣泛開展土地托管、代耕作業、跨區作業等農機社會化服務,每100萬元農機裝備單項作業面積旱田要達到2000畝,水田要達到1000畝。
對假借資質等申報的農機合作社,要根據農機合作社建后發展的具體情況進行整改。對申辦人有經營能力和管理經驗,急于辦社發展生產,建后沒有倒賣農機裝備,并能夠按要求整改的,要進行批評教育,補辦農機合作社相關建設手續,達到本方案規定的整改標準,鼓勵和支持其向規范社發展;對建后沒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要求真正成立農機合作社,并存在倒賣農機裝備問題的,要移交有關部門依法嚴肅處理。
(三)關于部分農機合作社裝備管理方面的問題。
對管理制度落實不到位的農機合作社,要按照《黑龍江省現代農機合作社建設方案》要求,落實農機安全、機務、生產作業、場庫棚管理等制度,農機裝備依法登記上牌。縣級以上農機主管部門和農機合作社要建立農機裝備管理臺賬,切實加強對農機合作社農機裝備的管理。落實農機裝備保管制度,加強場庫棚等保管設施建設,做到機進庫、具入棚和有辦公場所。
對開展租賃農機裝備和跨區作業的農機合作社,要鼓勵支持其在完成本地作業后,以跨區作業和農機裝備租賃等形式,規范開展農機社會化服務,增加農機合作社收入。農機裝備跨區作業和租賃實行縣(市、區)備案制,所獲收入要全部入賬,農機裝備于每年3月15日和8月15日前返社,參加本地生產。在外地經營土地和境外從事農業開發的農機合作社,農機裝備離社和回社要在縣(市、區)備案。不按規定備案和返回的要嚴肅責令整改,涉嫌以在外作業、租賃等名義倒賣農機裝備的,移交有關部門依法嚴肅處理。
對倒賣、去向不明和抵押的農機裝備,要追回倒賣和去向不明農機裝備;對不能追回的,要移送有關部門依法嚴肅處理。對被抵債、扣壓扣留和涉及經濟糾紛的農機裝備,要協商解決或依法解決,保證農機合作社合法權益。
對閑置的農機裝備,要區別情況分類施策。對因種植結構調整導致閑置的,各級農機部門指導農機合作社充分利用省農機調度指揮平臺、農機化信息網等進行供需對接,提高農機裝備利用率;對因技術性能差導致閑置的,可以進行保值更新或置換;對達到報廢程度導致閑置的,可以進行報廢更新或報廢。保值更新、報廢更新、報廢和置換,要由農機合作社理事會決定,報縣級農機部門備案后實施。此前,農機合作社已進行保值更新,但未備案的農機裝備,要向縣級農機部門補報備案。更新的農機裝備要保持原值、技術性能符合農機合作社配備農機裝備要求。農機裝備報廢、置換管理辦法由省農委商有關部門制定。
對農機合作社采購但尚未供貨的農機裝備,市(地)農業(農機)、財政部門要查清情況,督促供貨方履行政府采購合同,供貨方不履行的,按合同約定依法解決。
(四)關于部分農機合作社制度落實方面的問題。
對民主管理制度不健全的農機合作社,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完善農機合作社章程,建立各項制度,依據章程規定加強農機合作社管理。允許懂經營、善管理的非農民成員通過選舉擔任理事長,提高農機合作社經營管理水平。法律法規和政策不允許參與農機合作社的人員要依法退出,擔任理事長的要依法更換。
對未按規定進行盈余分配的農機合作社,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農機合作社章程規定,尊重農民意愿,在保證農民利益的前提下,完善分配制度。
對財務制度執行不到位的農機合作社,要嚴格落實財務制度,聘用專兼職會計,采取統一記賬、使用電子賬等方式規范財務管理。要充分發揮監事會和廣大成員的監督作用,確保財務賬目公開透明、管理規范。
對未按規定登記的農機合作社,要嚴格履行登記手續,辦理營業執照,取得合法市場經營主體地位。農機合作社章程等法定登記事項變更的,要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管)部門申請變更登記。農機合作社要與原種植業合作社兩社合并,不能一社多照。
(五)關于部分農機合作社貸款償還的問題。
各縣(市、區)政府要針對不同情況,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農機合作社拖欠省、縣財政代償的銀行貸款資金。對有能力償還的,要做好思想工作,制定還款計劃,履行還款義務,按期還款。對故意拖欠貸款的,依法追償。對經營不善、資不抵債、瀕臨倒閉的,可以進行轉移、合并、重組或拆分,也可以依法申請破產。
不能按上述要求整改的農機合作社,要根據當年農機合作社的建設標準,結合當前的整改要求進行分類施策。可在農機裝備補助資金中,扣除全部農機裝備30%的補貼資金后,將其余補助資金退回縣級財政部門,農機合作社轉為農機大戶、家庭農場、農機服務企業等社會化農機服務組織,農機裝備歸其所有;經司法機關處理結案的農機合作社,要按照本方案要求進行整改。在整改過程中,農機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要對所提供的資料真實性負責。各項問題整改達標后不再追溯。
市(地)、縣(市、區)農機部門要認真管理和運用本級農機調度指揮中心,并對轄區內農機合作社農機裝備GPCS終端設備監管,上傳、審核農機合作社建設和農機裝備管理信息,監控核實轄區內農機深松等作業面積和質量。省農委負責指導、監督。
二、方法步驟
各地要周密部署、精心組織、精準施策,認真抓好整改,總體分三個步驟。
(一)整改部署階段(6月5日至15日)。各市(地)、縣(市、區)政府(行署)要按照本方案總體要求,對農機合作社存在的問題進行全面調查摸底,制定下發整改實施方案,部署農機合作社整改工作。縣(市、區)政府整改實施方案報市(地)備案,市(地)政府(行署)整改實施方案報省農委備案。
(二)組織實施階段(6月16日至8月31日)。各地要按照整改方案要求,組織力量深入合作社,逐社梳理核實問題,提出整改措施,明確整改時間節點,每個農機合作社都要建立問題整改臺賬,縣級要建立整改工作檔案。按照整改臺賬所列問題,嚴格督導合作社逐條整改,確保按時完成整改任務。6月20日前,各市(地)政府(行署)要向省農委上報階段性整改報告。9月底前完成各項整改工作。
(三)檢查驗收階段(9月1日至12月31日)。9月底前,縣(市、區)政府組織涉及的農墾、畜牧、森工、監獄系統等有關單位參加的整改驗收組,驗收轄區內農機合作社整改工作,向市(地)上報整改報告。10月底前,各市(地)對縣(市、區)整改工作進行復查驗收,達不到標準的要限期整改。全部復查驗收合格后,向省聯席會議辦公室上報整改報告。11月底前,省里組織抽查,全省整改完成后,向省委、省政府報告全省整改工作。
三、保障措施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把今年作為“現代農機合作社整改完善年”,高度重視,強化措施,落實責任,確保年底前完成整改任務。
(一)加強領導,壓實責任。建立省領導為總召集人,省農委、財政廳、工商局、畜牧獸醫局、農墾總局、森工總局、監獄管理局等部門參加的農機合作社整改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辦公室設在省農委。各市(地)、縣(市、區)和省直有關部門也要建立主要領導負責的相應工作機制,統籌推進農機合作社整改工作。省級負責統籌協調、完善制度、工作部署、監督落實、績效考評等工作。各市(地)政府(行署)負責組織縣(市、區)整改、制度落實和督促檢查。省畜牧獸醫局、森工總局、監獄管理局負責本系統農機合作社整改工作,其整改工作納入屬地管理,按照農機合作社所屬市(地)、縣(市、區)整改要求實施,并報送工作情況。省農墾總局要督促場縣共建農機合作社按屬地要求整改,并報送情況。縣(市、區)政府是農機合作社建設管理主體,對農機合作社整改工作負全責。
(二)強化監督,狠抓落實。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把整改工作擺上重要工作日程,認真組織整改,強化監督指導。建立整改臺賬,對整改達標的銷號,不達標的不銷號。省里組成督導組,深入各地檢查指導、督促落實,對市(地)整改目標績效考核。對整改組織領導力度不大、工作進展遲緩、上報情況拖延、效果不明顯的要通報批評、約談、問責。市(地)要監督縣(市、區)整改,對整改不達標的要嚴肅問責。各地和畜牧獸醫、森工、監獄管理等部門要研究解決整改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反饋情況,推動農機合作社整改工作。各有關部門要依法打擊倒賣農機裝備、供應商不履行合同供貨、非法扣壓扣留農機裝備、農機合作社故意拖欠貸款等違法行為。
(三)整章建制,規范發展。根據農機合作社發展實際,全面完善有關管理制度。各市(地)、縣(市、區)要結合實際出臺支持農機合作社發展的政策,推進農民入社、土地規模經營,建立市、縣級農機合作社規范社名錄。理順各職能部門管理服務職責,配齊配強農機、經管等職能部門人員。農機合作社要建立健全以章程為重點的各項管理制度,推動農機合作社向運行機制規范化、生產作業標準化、機務管理經常化、基礎設施配套化、經營全面市場化方向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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