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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未來三年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確定
日前,青海省農牧廳根據農業農村部、財政部印發的《2018—2020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的要求,組織起草了《青海省2018—2020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該《方案》緊緊圍繞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以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農業機械化全程全面高質高效發展為基本要求,為構建現代高原特色農業和生態畜牧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經營體系提供物質裝備支撐,堅持質量興農、綠色生態導向,大力推廣節能環保、精準高效農業機械化技術,促進農牧業綠色發展;推動科技創新,加快技術先進農機產品推廣,提升農機作業質量;突出政策便民惠民原則,推進補貼范圍內機具敞開補貼,應補盡補,鼓勵發展農機社會化服務組織,提升農機作業專業化水平;優化制度設計,加強資金管理,強化信息公開、績效考核和廉政風險防控,嚴懲失信違規行為,確保政策規范廉潔高效實施。
《方案》要求,青海省各級財政部門要會同農機化主管部門加強資金監管,定期調度和發布資金使用進度,強化區域內資金余缺動態調劑,避免出現資金大量結轉。上年結轉資金可繼續在下年使用,連續兩年未用完的,按有關規定處理。按照財政部印發的《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等規定,農機購置補貼為對農牧民的直接補貼政策,屬于約束性任務,實行專款專用。各級財政部門要增加資金投入,保證補貼工作實施必要的組織管理經費。
青海省根據農業生產實際需要和補貼資金規模,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從全國2018—2020年中央財政資金補貼機具種類范圍中選取確定該省的補貼機具品目,共15大類34個小類108個品目,實行補貼范圍內機具敞開補貼,應補盡補。《方案》指出,確實因當年資金規模不夠、辦理手續時間緊張等難以在當年兌付補貼的,應在下一個年度優先予以補貼。各地要優先保證糧食等主要農產品生產所需機具和深松整地、免耕播種、牧草生產加工、高效植保、節水灌溉、高效施肥、秸稈還田離田、殘膜回收、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等支持農業綠色發展機具的補貼需要,各市(州)、縣(區)應逐步將區域內保有量明顯過多、技術相對落后、需求量小的機具品目剔除出補貼范圍。
在補貼機具資質規定方面,《方案》明確規定補貼機具必須是補貼范圍內的產品并具備以下資質之一:一是獲得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證書(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二是獲得農機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三是列入農機自愿性認證采信試點范圍,獲得農機自愿性產品認證證書。
《方案》在保持補貼對象總體穩定的基礎上,在三方面做了進一步明確。一是針對基層反映直接從事農業生產認定依據不足、相關部門理解不一致等問題,刪除“直接”的表述,將補貼對象明確為從事農業生產的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二是為便于基層全面準確地界定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根據《農業法》相關表述,將其進一步細化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三是考慮到補貼對象跨地區承包經營的實際,明確購機者自主向當地農機化主管部門提出補貼資金申領事項。“當地”既可以是購機者戶籍所在地、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注冊登記地,也可以是上述區域之外的穩定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所在地,只要有合法證明即可。
《方案》繼續強調要加強組織領導、推進績效管理、嚴懲違規行為等,并細化和新增了若干要求。一是增強組織紀律性。強調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對實施過程中出現的重大問題要及時報告上級機關。強調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對重大事項須提交縣級農機購置補貼領導小組集體決策。二是強化內部控制。要求全面建立補貼工作內部控制規程,規范業務流程,強化監督制約,確保重大決策科學規范。三是規范補貼機具核驗流程。完善補貼機具核驗流程,重點加強對大中型機具的核驗和單人多臺套、短期內大批量等異常申請補貼情形的監管,實行購機真實性承諾、受益信息實時公開和事后抽查核驗相結合的補貼機具監管方式。對補貼額1萬元以上的機具,必須進行入戶調查核實,做到見機、見人、見發票,并填寫“青海省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核實表”,確保購機補貼真實有效。四是加強違規查處制度建設。要求全面貫徹落實《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農辦財〔2017〕26號)精神,進一步推進省際間聯動聯查,推動形成違規農機企業“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氛圍。
《方案》統一了補貼操作主要流程,對信息公開工作提出更高標準,要求實時公布補貼資金申請登記進度和享受補貼購機者信息,及時公開鑒定證書、鑒定結果和產品主要技術規格參數信息,方便農民選機購機。及時將補貼資金兌付給購機者。明確要求補貼機具投檔頻次每年不少于兩次,并及時公布,加快網上投檔步伐,進一步便利企業自主投檔。
《方案》明確了購機者和補貼機具產銷企業規范參與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的權益和責任義務。購機者和補貼機具產銷企業自愿參與補貼政策實施,享有合法權益,承擔相應的責任義務。在補貼機具選購方面,購機者自主選機購機,對購機行為和購買機具的真實性負責。鼓勵采用非現金方式支付購機款,資金往來全程留痕。在補貼資金申領方面,購機者按規定提交申請資料,其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購機者和補貼機具產銷企業負責。實行牌證管理的機具,要先行辦理牌照。嚴禁以任何方式授權補貼機具產銷企業進入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辦理補貼申請,嚴禁補貼機具產銷企業代替購機者到主管部門辦理補貼申請手續。在補貼機具使用方面,購機者對其購置的補貼機具擁有所有權,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規處置。
在省級累加補貼資金使用范圍及補貼比例方面,《方案》要求對深松聯合整地機、免耕播種機、45馬力以上拖拉機、馬鈴薯種植收獲機、起壟機、鋪膜機、殘膜回收機、飼料作物收獲機械、飼料(草)加工機械設備、聯合收獲機可用省級資金累加補貼。其中對深松聯合整地機、免耕播種機、飼料作物收獲機械、飼料(草)加工機械設備在中央資金補貼額的基礎上,可用省級資金按不超過中央補貼額的90%進行累加補貼,其他機具按不超過中央補貼額50%進行累加補貼。各縣(區)不得對補貼額進行調整,只能選擇是否使用省級資金進行累加補貼,可根據本地實際從上述機具中確定累加補貼的機具。
據悉,青海省在今年將開展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加快淘汰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舊農機具。同時,《方案》中新增了對安裝類、設施類或安全風險較高類補貼機具,可在生產應用一段時間后兌付補貼資金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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