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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區域承包土地經營的購機者如何申領補貼?
4月20日,四川省農業廳、省財政廳聯合制定了《四川省2018-2020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川農業[2018]35號)(以下簡稱《意見》),現解讀如下:
一、政策制定依據是什么?
根據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2018-2020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農辦財[2018]13號)和農業部、財政部《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辦法(試行)》(農辦財[2017]26號)等文件的規定。
二、政策補貼機具范圍是什么?
2018-2020年期間,農業部補貼機具范圍為15大類42個小類137個品目,我省補貼機具范圍確定為15大類38個小類104個品目。既沒有突破農業部的補貼機具范圍,也充分考慮到了四川省農業生產實際;既優先保證糧食等主要農產品生產所需機具和免耕播種、高效植保、節水灌溉、高效施肥、秸稈還田離田、殘膜回收、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等支持農業綠色發展機具的補貼需要,又高度重視各區域特色農業發展機具的補貼需要;同時還提倡地方特色農業發展所需和小區域適用性強的機具,列入地方本級財政安排資金的補貼范圍。
三、補貼機具資質較上年發生的變化?
《意見》明確規定,補貼機具必須是補貼范圍內的產品并具備以下資質之一:一是獲得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證書(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二是獲得農機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三是列入農機自愿性認證采信試點范圍,獲得農機自愿性產品認證證書。《意見》與時俱進,在補貼機具資質條件上進行了改革拓展,明確將獲得農機產品認證證書的產品列入了補貼機具資質采信范圍,包括農機強制性產品認證和農機自愿性產品認證。同時取消了農機產品屬地限制。
《意見》要求補貼機具須在明顯位置固定標有生產企業、產品名稱和型號、出廠編號、生產日期、執行標準等信息的永久性銘牌。下一步還將推出使用更加先進的產品標記,比如二維碼等。
四、補貼對象較往年有哪些變化?
《意見》明確規定,補貼對象為從事農業生產的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較之以前刪除了“直接”二字,使補貼對象的外延拓寬了。根據《農業法》的相關表述,將農業生產經營組織進一步細化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意見》還鼓勵各地在保障農民購機權益的前提下,因地制宜發展農機社會化服務組織,宜大則大、宜小則小,農機服務組織的購機標準具體確定為多少比較適宜由各地自己把握,一切有利于提升農機作業專業化社會化服務水平為標準。
五、補貼操作流程是怎樣的?
四川省農機購置補貼政策仍然實行“自主購機、定額補貼、先購后補、縣(鄉)結算、直補到卡(戶)”的操作模式。
《意見》要求市、縣級農業部門、財政部門結合本地實際制訂印發本地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或方案,細化流程。
六、怎樣理解購機者自主購機?
關于購機者自主購機,是指購機者可以在本地、也可以在外地、還可以直接從生產企業購機,可以在實體店購機、也可以在網上購機,可以現金支付、也可以非現金支付,總之對購機者的購機形式沒有任何限制,只要是進入補貼目錄的、沒有出現違規問題被封閉暫?;蛉∠a貼資格的產品,都可以申請補貼。鼓勵購機者使用非現金方式支付購機款,便于購機行為及資金往來全程留痕,購機者對其所購置的補貼機具擁有所有權,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規處理。
七、對于跨區域承包土地經營的購機者申領補貼是如何規定的?
考慮到購機者跨地區的實際,明確購機者自主向當地農機化主管部門提出補貼資金申領事項。“當地”既可以是購機者戶籍所在地、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注冊登記地,也可以是上述區域之外的穩定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所在地,只要有合法證明即可申請補貼。關于申請補貼,今年特別強調只能是購機者,不允許經銷商以任何形式參與或協助申請補貼。
八、對于實施牌證照管理的機具如何申領補貼?
《意見》要求實行牌證管理的機具,要先行辦理證照。這既是對購機者的要求、也是對購機者的提醒。
九、部門職責是如何劃分的?
縣級農業部門是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的實施主體、責任主體和操作主體,縣級財政部門是補貼資金兌付和監管的責任主體。市級對所轄縣(市、區)負有直接的指導和監督責任。
十、如何保障購機補貼政策的順利實施?
《意見》繼續強調要加強組織領導、推進績效管理、嚴懲違規行為等,并細化和新增了若干要求。一是增強組織紀律性。強調各級農業、財政部門對實施過程中出現的重大問題要及時報告上級機關。強調縣級農業、財政部門對重大事項須提交縣級農機購置補貼領導小組集體決策。二是強化內部控制。要求全面建立補貼工作內部控制規程,規范業務流程,強化監督制約,確保重大決策科學規范。三是規范補貼機具核驗流程。要求規范核驗流程,特別要加強對大中型機具和單人多臺套、短期內大批量等異常申請補貼情形的核驗監管。四是加強違規查處制度建設。要求全面貫徹落實《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農辦財〔2017〕26號)和《四川省農業廳四川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四川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省農業函〔2017〕1083號)精神,加大違規行為查處力度,進一步推進省際間和省內聯動聯查,嚴懲失信違規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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