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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2018年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有關市農機局(辦),有關省財政直接管理縣農機局:
為繼續做好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工作,經商省財政廳同意,省局制定了《2018年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農業機械管理局
2018年4月17日
2018年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工作實施方案
為貫徹綠色發展理念,加快淘汰老舊及高能耗農業機械,鼓勵引導農業機械報廢更新,切實優化農機裝備結構,保障農機安全生產,根據《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和《國務院關于促進農業機械化和農機工業又好又快發展的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要求,以及農業部、財政部、商務部《2012年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工作實施指導意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堅持“農民自愿、國家扶持、方便高效、促進更新”的原則,中央財政從農機購置補貼資金中安排部分資金,開展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工作,對農民自愿報廢淘汰老舊農機且購買新農機的給予農機報廢更新補貼,鼓勵和引導農業機械以舊換新和升級換代,加快節能、環保、安全農業機械的推廣應用。通過試點推動,不斷總結實施經驗,探索適合我省實際的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辦法,切實提高農業機械化和農機產業發展水平。
二、實施范圍
根據各市、縣(市、區)農業機械報廢更新需求情況,2018年我省選擇在利津縣、萊州市、萊陽市、蓬萊市、招遠市、諸城市、安丘市、臨朐縣、梁山縣、嘉祥縣、寧陽縣、陵城區、寧津縣、慶云縣、臨邑縣、齊河縣、平原縣、夏津縣、武城縣、樂陵市、禹城市、東昌府區、臨清市、冠縣、陽谷縣、東阿縣、茌平縣、高唐縣、牡丹區、定陶區、成武縣、單縣、鄄城縣等33個縣(市、區)開展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工作。
三、補貼對象
在試點縣(市、區)內依法報廢舊機并換購新機的從事農業生產的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可申請享受農機報廢更新補貼。
四、機具種類
根據《拖拉機禁用與報廢標準》(GB/T16877-2008)和《聯合收割機禁用和報廢技術條件》(NY/T1875-2010),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可申請辦理報廢手續:
1、小型拖拉機報廢年限為10年、大中型拖拉機報廢年限為15年、履帶拖拉機報廢年限為12年、自走式聯合收割機報廢年限為12年、懸掛式玉米聯合收割機報廢年限為10年;
2、由于各種原因造成嚴重損壞,無法修復的;
3、未達報廢年限,但技術狀況差且無配件來源的;
4、預計大修費用大于同類新產品價格50%的;
5、國家明令淘汰的。
五、補貼標準
農機報廢更新補貼額按報廢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機型和類別確定,具體補貼標準如下表:
(一)拖拉機
機型 | 類別 | 報廢年限(年) | 補貼額(元) |
手扶 拖拉機 | 皮帶傳動 | 10 | 500 |
直聯傳動 | 10 | 800 | |
輪式 拖拉機 | 20馬力以下 | 10 | 1000 |
20(含)-50馬力(含) | 15 | 2500 | |
50-80馬力(含) | 15 | 5000 | |
80-100馬力(含) | 15 | 8000 | |
100馬力以上 | 15 | 11000 | |
履帶拖拉機 | 12 | 10000 |
(二)聯合收割機
機型 | 類別 | 報廢年限(年) | 補貼額(元) |
自走式全喂入稻麥聯合收割機 | 喂入量0.5-1kg/s(含) | 12 | 3000 |
喂入量1-3kg/s(含) | 12 | 5000 | |
喂入量3-4kg/s(含) | 12 | 7000 | |
喂入量4kg/s以上 | 12 | 10000 | |
自走式半喂入稻麥聯合收割機 | 3行,35馬力(含)以上 | 12 | 6000 |
4行(含)以上,35馬力(含)以上 | 12 | 16000 | |
懸掛式玉米聯合收割機 | 1-2行 | 10 | 3000 |
3-4行 | 10 | 5000 | |
自走式玉米聯合收割機 | 2行 | 12 | 6000 |
3行 | 12 | 12000 | |
4行及以上 | 12 | 18000 |
六、操作程序
(一)申請報廢。申請報廢已登記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所有人(機主),持登記證書、農機牌證、身份證明等憑證向縣級農機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申請報廢無牌證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所有人(機主),持村委會證明和身份證明等憑證,到縣級農機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縣級農機管理部門根據機具報廢標準等規定和要求,在《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申請表》上簽注是否同意報廢的意見。
(二)機具回收。機主將同意報廢的機具交售當地縣(市、區)承擔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工作的農機回收單位。農機回收單位應當核對機主信息和報廢農業機械信息,向機主出具《山東省報廢農業機械回收證明》(由省局統一印發)。回收的農業機械由縣(市、區)農機管理部門監督農機回收單位進行解體或者銷毀。
(三)注銷登記。依照《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及其配套規章,機主持《回收證明》、登記證書、牌證等憑證,到當地縣級農機管理部門所屬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注銷農機牌證。同時,對同意報廢的無牌證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縣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予以備案登記。
(四)機具更新。結合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機具更新可在機具報廢之前或者同時進行操作。
(五)兌現補貼。機主攜帶《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申請表》、《回收證明》、全額購機發票及身份證等憑證,帶機到戶口所在地縣(市、區)農機管理部門辦理兌現報廢和更新補貼資金手續。購置新機后,應依法在當地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注冊登記。
七、工作要求
(一)做好工作銜接。各試點縣(市、區)要將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與農機購置補貼銜接起來同步實施。在7月底前集中優先開展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工作。7月底后,轉入常規補貼工作,試點縣在開展常規購機補貼的同時可繼續開展報廢更新補貼工作,在購置補貼規模內額度不限。
(二)規范回收拆解。新增的試點縣(市、區)以及尚未確定農機回收拆解單位的試點縣(市、區),要根據規定在轄區內至少確定一家農機回收單位在試點期間從事農機回收拆解業務。農機回收拆解單位應具備相應的拆解人員、拆解設備等條件,并向當地縣級農機管理部門備案。鼓勵二級以上農機維修點或有資質的農機合作社等單位從事農機回收拆解業務。確定的農機回收拆解單位,應經工商部門注冊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回收證明》由省局統一印制后逐級發至縣級農機管理部門。農機回收單位應到縣級農機管理部門領取《回收證明》,并對回收的農機建立檔案,及時拆解報廢農業機械,并對其發動機、方向機、變速器、前后橋、車架總成等主要零部件進行破壞性處理,禁止銷售報廢農業機械。
(三)嚴肅工作紀律。各試點縣(市、區)要把農機報廢更新工作作為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的重要內容,嚴格按規定程序操作,確保政策公正公開。加大監管力度,在拆解過程中,督促拆解企業留存好拆前、拆中、拆后照片等資料,加強對農機報廢回收拆解工作的監管,監督農機回收單位對回收的農機建立檔案,及時拆解報廢農機,探索遠程監控回收拆解的做法,全程監督。加強風險防控,對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資金實施情況進行督導檢查,嚴查偽造報廢證明、套取補貼資金等違規行為。農機回收單位要按規定回收、拆解、銷毀舊機,一旦發現農機回收單位違規出售報廢農機的,將取消其辦理《回收證明》和承擔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工作農機回收資格。
有試點任務的市級農機管理部門和33個試點縣(市、區)農機管理部門要在2018年7月底前、12月底前,分別將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工作開展情況半年和全年總結,以正式文件形式報送省農機局監督管理處。同時,電子文檔及《2018年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情況統計表》發送至sdnjgl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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