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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再修訂:取消同類限制 規范組織行為
27日在北京閉幕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在隨后舉行的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新聞發布會上,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法案室主任張福貴介紹說,此次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主要在三個方面作了修改和完善。
張福貴稱,據農業部的統計,截至2017年11月底,在工商部門登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達到了199.9萬家,是2007年底的76倍,目前實有入社的農戶超過1億戶,約占全國農戶總數的46.8%。
他指出,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自2007年實行以來,為中國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規范和發展提供法律保障,一些規定已經不適應實踐發展的需要,一些專業合作社由單一的生產經營向從事多種經營和服務的綜合化發展方向,經營范圍不斷擴大,服務領域不斷拓寬,需要對專業合作社的基本內涵予以重新界定,并作出相應規范。
據張福貴介紹,這次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主要在三個方面作了修改和完善。
一是取消同類限制,擴大法律調整的范圍。新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取消了有關“同類”農產品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中的“同類”的限制,擴大了法律的調整范圍,同時以列舉的方式明確農民專業合作社經營和服務的業務范圍。
第二,進一步規范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組織和行為。這次法律修改在規范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組織和行為方面做了一些補充和完善,如明確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連續兩年未從事經營活動的,吊銷其營業執照,專業合作社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登記機關報送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另外,對法律責任等有關內容也做了補充和完善。
第三,增加了一章“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對聯合社的成員資格、注冊登記、組織機構、治理結構等作了規定,規定三個以上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在自愿的基礎上可以出資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依法登記后取得法人資格,登記類型為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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