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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集體土地流轉每畝年補500元
為更好地保護濕地,天津將建濕地生態補償制度,生態補償范圍包括國家級和地方級濕地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緩沖區實施退耕還濕、退漁還濕工程流轉集體土地,實施生態移民,以及對濕地自然保護區實施生態補水的補償。
天津市政府辦公廳本月印發了《天津市濕地生態補償辦法(試行)》,共15條,自2018年1月1日起試行,有效期3年。
《辦法》規定,對補償范圍內的集體土地流轉,每年每畝補償500元,列入市財政年度預算,超出部分由屬地區政府籌措解決。用于流轉集體土地的補償資金,以現金方式發放到集體土地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
用于集體土地流轉的補償資金嚴禁用于發放行政管理人員的工資、津貼、獎金及福利;不得用于出國(境)、考察、接待及購置交通工具等行政管理支出;不得用于樓堂館所、辦公用房建設等支出;不得用于對個人的非生態環境保護性的補貼、補助、獎勵等。
《辦法》明確要求獲得濕地生態補償的單位和個人承擔相應的保護責任,不得在已經流轉的土地上從事農業生產活動或養殖活動;對騙取補償資金或者不按照規定使用補償資金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新聞來源地址: http://epaper.jwb.com.cn/bh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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