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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啟用2017年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去經銷商版)的通知
閩農機函〔2017〕1002號
各市、縣(區)農業局、農機局(站、中心),平潭綜合實驗區農村發展局,農機生產企業,農機經銷企業,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農業部財政部關于做好2017年中央財政農業生產發展等項目實施工作的通知》(農財發〔2017〕11號)、《農業部辦公廳關于加快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促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通知》(農辦機〔2017〕9號)等有關文件要求,確保農機購置補貼工作順利開展,決定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正式啟用“福建省2017年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去經銷商版)”(以下簡稱“新版系統”,網址http://120.35.30.163:2021)。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補貼操作程序變更
新版系統由縣級農機部門負責錄入“農機購置補貼申請表”中相關信息,農機經銷商不再錄入。購機者向當地農機管理部門提出補貼申請時,不需再持經銷企業提供的“農機購置補貼申請表”,其它操作程序不變。
二、系統版本轉換相關事項
2017舊版系統中的信息數據已遷移到新版系統,各級農機部門、各生產企業無需再重新注冊,新版系統賬號和密碼與舊版系統一致。新版系統去經銷商化申報流程操作步驟詳見附件。
三、關于生產企業操作
生產企業登錄新版系統后,應在“我的補貼產品”中,對本企業所有產品的型號逐個進行編輯,重新完善產品信息,如實選擇“是否配備動力機械”和“是否配備柴油發動機”。生產企業在添加供貨信息(出廠編號)時,對配備動力機械的產品應填寫功率、發動機型號,并上傳發動機銘牌照片,配備柴油發動機產品還應填寫排放標準。
各生產企業應根據產品實際情況及時、準確地完善產品信息。對于虛假填寫產品信息的生產企業,我省將按照《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農辦財〔2017〕26號)相關規定進行處理,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由生產企業自行承擔。
四、關于市縣級農機部門操作
市、縣級管理賬號登錄系統后,應對系統參數進行重新核對,并根據本市、縣(區)的實際情況作相應的調整。縣級管理賬號應及時添加“縣錄入”賬號,確保補貼申請錄入工作正常開展。
五、其它要求
(一)各級農機部門要高度重視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去經銷商版)使用和管理工作,盡快落實補貼系統管理、操作、錄入人員以及相關硬件的配備,確保去經銷商工作順利開展,補貼申請受理工作平穩過渡、有效銜接。
(二)農機部門、生產企業的網絡操作說明可在登陸系統后通過點擊幫助按鈕獲得,在操作使用過程中有疑義的,請聯系山西萬鴻科技有限公司,聯系電話0351-7631342,聯系qq群:144598941、158244618、460289323。
福建省農業廳辦公室
2017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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