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資訊> 廣東省2017年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工作實施方案
廣東省2017年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工作實施方案
粵農〔2017〕189號
各地級以上市農業局、財政局:
根據《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15-2017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農辦財〔2015〕6號)和《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商務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12年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工作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農辦財〔2012〕133號)以及農業部農業機械化管理司《關于做好2017年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工作的通知》(農機安〔2017〕14號)要求,我省決定今年開展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工作。現將《廣東省2017年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工作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廣東省2017年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工作實施方案點擊下載
廣東省農業廳
廣東省財政廳
2017年9月15日
廣東省2017年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工作實施方案
為促進農業機械更新換代,優化農業機械裝備結構,提高農業機械技術水平和作業效率,降低作業能耗,減少環境污染,保障安全生產,促進我省農業機械化可持續發展,根據《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15-2017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農辦財〔2015〕6號)、《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商務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12年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工作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農辦財〔2012〕133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以及農業部農業機械化管理司《關于做好2017年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工作的通知》(農機安〔2017〕14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訂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堅持“農民自愿、國家扶持、方便高效、促進更新”的原則,鼓勵和引導農機及時報廢更新和升級換代,加快節能、環保、安全農機的推廣應用。對機主自愿報廢淘汰老舊農機且購買新農機的給予適當補貼,補貼資金從中央農機購置補貼資金中安排。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與農機購置補貼相銜接,擴大財政補貼政策效應,提升全省農機化水平。
二、實施范圍
在全省農機購置補貼實施縣(市、區)。
根據農業部下達給我省2017年農機報廢指標,結合農機存量情況,各市報廢指標分配如下:
珠海市:10臺汕頭市:10臺佛山市:10臺韶關市:20臺
河源市:20臺梅州市:20臺惠州市:20臺汕尾市:20臺
江門市:30臺陽江市:20臺湛江市:30臺茂名市:30臺
肇慶市:20臺清遠市:20臺揭陽市:10臺云浮市:10臺
指標數為各市年底前必須完成的下限,各市可根據實際情況,加大農機報廢力度,增加報廢更新數。
三、補貼對象
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的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符合本方案要求報廢舊機并購置新機的,可申請享受農機報廢更新補貼。
四、報廢條件
已在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注冊登記,達到《拖拉機禁用與報廢標準》(GB/T 16877-2008)和《聯合收割機禁用和報廢技術條件》(NY/T 1875-2010)規定的報廢標準或超過報廢年限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
超過以下規定使用年限的可申請報廢:小型拖拉機10年、大中型拖拉機15年、履帶拖拉機12年、自走式聯合收割機12年。
申請報廢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必須基本完整,發動機、方向機(輪式機械)、車架總成、變速箱、前后橋(或車橋)等主要零部件(手扶拖拉機為發動機及支架、變速箱、扶手把)齊全。嚴重殘缺,改裝、拼裝或來歷不明機具不予受理。
五、確定農機回收單位
每縣(市、區)確定1-2家農機回收單位承擔農機報廢回收的單位(以下簡稱農機回收單位),由縣級農機主管部門以公開、擇優的方式確定,在當地主流媒體和農機主管部門門戶網站公示7天無異議后,向上級農機主管部門報備、掛牌(附件1),并向社會公布其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相關信息。
農機回收單位資質:二級或以上農機維修點;商務部門認定的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
六、補貼標準
按照《2012年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工作實施指導意見》規定,農機報廢更新補貼額按報廢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機型和類別確定,具體補貼標準如下:
(一)拖拉機
(二)聯合收割機
農機回收單位應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可享受報廢更新補貼農機產品的機型、類別及補貼標準等相關內容。
七、操作程序
農機報廢更新補貼操作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幾個環節:
(一)報廢
1.申請。機主到所在地縣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提出報廢申請,履行登記確認手續。
2.登記確認。縣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對申請報廢的拖拉機或聯合收割機進行信息審核確認。對符合報廢條件的,發放《報廢農機回收證明》(附件2),詳細登記機主身份、農機種類、型號、牌證號、發動機和車架號碼等信息,并按規定辦理牌證注銷手續。
3.回收確認。機主持《報廢農機回收證明》和身份證明(身份證),將已經審核登記的待報廢拖拉機或聯合收割機,交售給農機回收單位。農機回收單位對機主信息和報廢農機信息核實無誤后,在《報廢農機回收證明》上簽字、蓋章。
4.集中解體或銷毀。在對回收的農機主要零部件進行解體或銷毀前,須在當地縣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監督下,對回收農機主要零部件進行解體或銷毀,填寫《報廢農機銷毀記錄》(附件3),并由農機回收單位蓋章、農機安全監理機構監銷人簽字確認。農機回收單位應對回收的報廢農機集中存放并建立臺賬或檔案,做到賬實相符。沒有農機回收單位的地區,可采取農機主管部門集中監銷的辦法,對報廢農機的主要零部件進行破壞性處理,填寫《報廢農機銷毀記錄》。回收報廢機具應造冊登記,建檔備案。
(二)申辦補貼
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與農機購置補貼同步申請、同步辦理,補貼程序按當年度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規定執行,所需資金從已下達的農機購置補貼中統籌安排。
機具報廢后,機主在當年農機購置補貼品目范圍內,自主選購拖拉機或聯合收割機。申請補貼時,同時申請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和農機購置補貼,除按當年度的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規定提交相關購機補貼申請材料外,還需提交《報廢農機回收證明》、《農機報廢更新補貼申請表》(附件4)。
當年核定的農機報廢更新補貼額,原則上當年使用,如所在地當年中央農機購置補貼資金不足時,在可在有效期內第二年繼續使用。兌現的農機報廢更新補貼額,不得高于機主實際購機款(指機主僅享受中央購機補貼資金時應自付的款項)。
購置新機后,應依法在當地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注冊登記。
八、有關要求
加強組織領導。各級農機主管部門要與財政等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分工協作,切實加強對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工作的組織領導,并結合本地實際,抓緊制定本地區農機報廢更新的配套工作制度,建立健全責任機制,確保農機報廢更新工作公平、公正、公開。
加大宣傳力度。各市農機主管部門要加大對農機報廢更新工作的宣傳力度和咨詢工作,讓農機主實實在在體會到農機報廢更新所帶來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讓農機購置補貼資金進一步惠及廣大農機主。同時要切實加強對所屬縣(市、區)農機報廢試點工作的監督指導,加快工作進度,按時保質完成本年度的農機報廢更新工作。
(三)規范回收拆解。農機回收單位應擁有拆解人員、拆解設備等條件,并在當地縣級或以上農機或商務主管部門備案。農機、商務主管部門對向其備案的農機回收單位發放《報廢農機回收證明》。回收的廢舊農機在縣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監督下拆解銷毀,特別是要對發動機、方向機、變速器、前后橋、車架總成等主要零部件進行破壞性處理,防止已報廢的機具再次進入市場。
(四)推行政務公開。要依法實行政務公開,及時公開有關農機報廢更新補貼政策和規章制度,做好《報廢農機回收證明》、《報廢農機銷毀記錄》、《農機報廢更新補貼申請表》等資料管理,建立報廢更新補貼信息檔案。對農機報廢更新補貼情況和農機購置補貼同時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五)加強清理核實。為針對性地開展農機報廢更新工作,請各地對登記在冊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檔案做好清理,特別是對滅失、長期脫檢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進行專項清理、造冊登記。清理工作程序要到位,要落實到村級組織、逐臺核實,核查信息要求真實準確。報廢注銷程序要逐項落實、通知到機主本人。如公告、書面通知、電話通知、登報、公示等。
(六)做好核實注銷。各地農業(農機)主管部門要依據報廢農機的數量,相應核減本年度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和農機總動力等年報數據,確保年報數據的準確性。
(七)強化管理服務。各級農機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工作的監督管理,及時總結經驗,推廣好的做法,并做好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與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的相互銜接,優化補貼程序,完善工作制度,提高補貼資金結算和兌付效率;要加強對農機報廢更新補貼情況的督導檢查,嚴查偽造報廢證明、套取補貼資金等違規行為。特別要加強對農機回收單位的監管,對違法違紀行為及時查處并追責。
(八)做好總結上報。各地12月1日將年度總結材料和統計表(附表6)報送省農業廳農機化辦。聯系人:胡兵文;電話:02037288702;郵箱:gdnjhb@126.com。
附件:點擊下載
- 暫無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