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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2017年中央農機購置補貼新產品歸檔信息的通知
湖北省2017年中央農機購置補貼新產品歸檔信息的通知
鄂農機函〔2017〕68號
各有關農機生產企業,各有關農機管理部門:
根據《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開展2017年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工作的通知》和《省農業廳關于印發〈湖北省2017年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鄂農計發〔2017〕27號)精神,現就報送中央農機購置補貼新產品歸檔信息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報送產品范圍
(一)新產品范圍
新產品補貼試點范圍為農業用北斗終端、田間軌道運輸機和水稻側深施肥機等3類產品。
(二)新產品資質條件
1.報送的新產品應符合湖北省2017年中央農機購置補貼新產品種類范圍(附件1)。
2.新產品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生產企業在我國境內生產的產品。
3.新產品應擁有實用新型、整機發明專利文件或省級以上科技成果鑒定證明;取得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定型證明文件或安全檢查合格證明(包括基本配置、主要性能技術指標等);在我省3個及以上縣(市、區)開展了田間實地試驗和驗證;擁有產品標準的先進性評價情況。
4.被農業部或外省取消補貼資格的農機產品不得填報。
二、報送方式
企業填報既要進行網上填報,也要同時進行書面填報。
(一)網上填報。生產企業登錄湖北省農機購置補貼產品分類分檔管理信息系統(http://113.57.190.157:9000/njbt/),進行注冊,完善企業信息,按照網上操作要求進行歸檔信息填報。
(二)書面填報。企業應將書面申報材料(紙質材料)寄送至湖北省農機局。書面申報材料(格式見附件2)按順序裝訂成冊,每款產品裝訂一冊(膠裝),用A4紙復印或打印,每項證明材料加蓋企業公章。其中,企業承諾書(附件3)還須經企業法人代表簽字。
三、相關要求
(一)網上申報時間為2017年8月8日至8月14日17:00時,逾期不再接收網上申報或修改。書面申報材料收取時間截止8月20日。我局將適時對報送產品信息按規定進行匯總整理。
(二)補貼分檔的關鍵技術參數包含產品的結構參數和基本技術規格參數,填寫要與檢驗報告相一致,如果檢驗報告中沒有歸檔必需的參數,企業可提供由原檢驗機構出具的相應參數證明材料。
(三)企業對填報的產品信息真實性、準確性和合規性負全部責任。企業填報的產品信息和所提供的材料應真實有效,復印件材料應與原件一致,紙質材料與網上填報信息一致。當中央補貼額與實際銷售價格比例達到40%及以上時,須在銷售前向我局書面說明情況,我局將適時對補貼額度進行調整。因企業未提前說明,補貼額被調低的,所引起的糾紛和經濟損失由企業自行承擔。
(四)如企業違反以上要求,出現材料造假、參數填寫不實等行為,所造成的后果和法律責任自行承擔。
(五)申報歸檔工作期間,謝絕農機產銷企業來人來訪。
收件人:湖北省農機局質量管理處;郵編:430070;
地址:武漢市武珞路519號省農業事業大樓2306室;
聯系電話:027-87669961;電子郵箱:hbsnjj8@163.com;
歸檔系統使用中遇到的技術問題,請撥打咨詢電話:18672756799。
附件:點擊下載
湖北省農機局
2017年8月8日
湖北省2017年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
鄂農計發〔2017〕27號
各市、州、縣(區)農業(農機)局(委、辦):
根據《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開展2017年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工作的通知》(農辦財〔2017〕39號)精神,為發揮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的引導作用,加速農機新產品新裝備推廣應用,經商省財政廳,省農業廳研究制定了《湖北省2017年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實施方案》,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如有問題,請及時與省農機局聯系。
湖北省農業廳
2017年8月7日
湖北省2017年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實施方案
根據《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開展2017年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工作的通知》(農辦財〔2017〕39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新產品范圍及補貼標準
(一)新產品范圍。
新產品補貼試點范圍為農業用北斗終端、田間軌道運輸機和水稻側深施肥機等3類產品。
(二)新產品資質條件。
1.擁有實用新型、整機發明專利文件或省級以上科技成果鑒定證明。
2.取得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定型證明文件或安全檢查合格證明。
3.在我省3個及以上縣(市、區)田間實地試驗驗證情況,并提供相關縣(市、區)農機部門的推薦意見。
4.產品標準的先進性評價情況等。
5.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
上述五項條件須同時滿足。
(三)新產品補貼標準。
湖北省2017年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額一覽表詳見附件1。
二、試點區域及補貼對象
(一)試點區域。
新產品原則上可在所有產品適用縣(市、區)開展試點,農機購置補貼延伸績效考核不合格縣(市、區)不得開展試點工作。
1.農業用北斗終端在我省北斗現代農業示范項目縣和2017年農機深松整地作業補助試點縣(市、區)開展試點。
2.田間軌道運輸機在全省山區、丘陵縣(市、區)開展試點。
3.水稻側深施肥機在全省水稻主產區縣(市、區)開展試點。
(二)補貼對象。
新產品補貼試點補貼對象與購機補貼對象保持一致,均為試點區域內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的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組織。
三、試點實施截止時間和補貼額度控制
試點實施截止時間為2017年12月31日。
全省新產品試點補貼資金總量為2000萬元,各試點縣(市、區)在本地2017年購機補貼資金額度中安排使用,嚴格控制補貼資金使用規模。
四、試點產品補貼程序
新產品補貼試點參照農機購置補貼政策,采取“自主購機、定額補貼、縣級結算、直補到卡(戶)”方式操作。按照“先申請,后購機,再補貼”的流程,具體補貼操作程序如下:
(一)補貼申請。申請人憑身份證明材料(包括身份證及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組織等證明)向試點縣市農業(農機)部門提出申請,農業(農機)部門對申請者資質進行審核,按照申請先后順序審核確定補貼對象。由農業(農機)部門將信息錄入補貼系統,向申請人發放《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指標確認通知書》(補貼系統中打印)。
(二)自主購機。申請人到符合條件的供貨單位(試點產品生產企業或其確定的經銷商)自主購機,供貨單位必須與購機者本人簽訂《農機購置補貼承諾書》,并開具全額機打增值稅發票。申請人應按照《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指標確認通知書》規定的時間(10天內)盡快購機,如逾期未購機,視同放棄購機,試點縣市農業(農機)部門將收回補貼指標。
(三)申辦補貼。購機者須盡快攜帶身份證明材料、農機購置補貼承諾書、指標確認通知書、購機發票、銀行卡等補貼資金申請資料原件和所購機具,到農業(農機)部門指定地點接受資料審核和機具核實。核實無誤后,農業(農機)部門在補貼系統中錄入相關信息,向購機者出具《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資金申請表》(補貼系統中打印),并做好編號建檔、噴涂標識、人機合影等工作。
(四)補貼公示。試點縣市農業(農機)部門定期將已核實的新產品補貼受益對象和機具信息,通過網站、新聞媒體或購機者所在村委會公告欄等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對公示中反映有異議的問題要及時調查核實處理。
(五)機具核驗。試點縣市農業(農機)部門在購機者購機后對新產品補貼機具逐臺入戶核驗,確認機具是否真實購買。農業用北斗終端產品應以接入湖北農機作業精細化管理平臺、實現定位計畝等功能作為確認標準;田間軌道運輸機應按照補貼驗收報告(附件2)有關要求開展驗收工作;水稻側深施肥機應確認是否配置強制施肥裝置、漏施報警裝置、插秧與施肥同步控制裝置、施肥量調節裝置和化肥深施裝置等。
(六)資金兌付。公示及核驗無異議后,由試點縣市農業(農機)部門對新產品補貼資金發放情況進行匯總,并對匯總表進行政策及真實性審核,審核無誤后報送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根據農機部門提供的匯總表將補貼資金撥付至受益對象的銀行卡中。補貼給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資金,須撥付至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銀行賬戶,不得撥付給個人。
購機者和農機產銷企業分別對其提交的新產品購置補貼相關申請資料和購買機具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試點縣市農業(農機)對新產品購置補貼材料的合規性審核結果負責,財政部門對補貼資金兌付的及時性負責。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統籌推進。各試點縣市農業(農機)、財政部門要高度重視試點工作,加強組織領導,密切溝通配合,認真履行職責。要將新產品試點與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緊密結合,統籌推進實施。市、州級農業(農機)部門要加強對縣級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工作的監督檢查、補貼機具抽查核實、試點產品投訴調查處理和督辦等工作。
(二)加強宣傳,公開信息。各試點縣市農業(農機)部門要多形式,多途徑宣傳新產品補貼政策,讓購機者知曉新產品補貼范圍、補貼標準、補貼程序及相關補貼要求和新產品性能用途。要結合農業生產需求,開展新產品宣傳推廣和示范演示工作,積極引導購機者購置新產品。要在湖北省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網上公告享受新產品補貼的購機者信息,試點工作結束后,要及時公告新產品補貼試點情況報告。
(三)強化監管,嚴懲違規。各試點縣市農業(農機)、財政部門要以問題為導向,重點加強對試點產品的價格和質量監管,一旦發現產品質量不穩定、售后服務不到位、補貼額畸高、用戶投訴較多等方面的問題,要按照《湖北省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營違規行為處理規定》(鄂農規〔2017〕1號)進行處置,應立即暫停補貼辦理并及時向省市級農機部門報告。試點產品產銷企業應嚴格遵守相關承諾,切實規范生產和經營行為,對產品質量和服務承擔主體責任,試點產品補貼資格或經銷資格被暫停、取消所引起的糾紛和經濟損失,由違規產銷企業自行承擔。
(四)認真總結,強化績效。試點工作結束后,各試點縣市要認真開展績效考核,總結新產品補貼情況、政策實施效益、主要做法措施、存在問題及政策完善建議等,形成試點工作總結報告。各試點縣市應于2017年12月底前將試點總結報告報送省農業廳(省農機局)和省財政廳。
其他相關事項請依據《湖北省2015-2017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鄂農計發〔2015〕12號)、《省農業廳辦公室關于做好我省2016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工作的通知》(鄂農辦發〔2016〕7號)和《省農業廳辦公室關于做好2017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工作的通知》(鄂農辦發﹝2017﹞14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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