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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關于2017年農業(yè)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
青農財〔2017〕101號
各市、州農牧局(農發(fā)委)、財政局:
根據《農業(yè)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fā)〈2015-2017年農業(yè)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農辦財〔2015〕6號)要求,為體現補貼政策的普惠性、連續(xù)性和穩(wěn)定性的原則,結合我省實際,對補貼機具種類和補貼操作方式進行調整,并制定《青海省2017年農業(yè)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
一、實施范圍及規(guī)模
(一)實施范圍。2017年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在西寧、海東兩市和海南、海北、海西、黃南、玉樹、果洛六州所有縣(市、區(qū))實施。
(二)實施規(guī)模。綜合考慮各地耕地面積、農作物播種面積、牧草種植面積、主要農產品產量、購機需求意向、績效管理考核等因素,確定補貼資金規(guī)模。我省2017年農機購置補貼中央資金為7400萬元,省級資金為700萬元。
結轉資金可繼續(xù)在下年度使用,連續(xù)兩年未用完的結轉資金,收回縣級財政統(tǒng)籌使用。
二、補貼范圍及標準
(一)中央財政資金補貼機具種類范圍。根據我省農牧業(yè)生產實際,按照農業(yè)部“縮范圍、控定額、促敞開”的要求,在中央財政補貼機具種類中選擇了10大類24個小類69個品目為資金補貼范圍,較上年減少15個(《2017年青海省農機購置補貼機具分類名稱及補貼額一覽表》詳見青海省農牧廳信息網農機補貼信息公開專欄“www.qhagri.gov.cn”)。各地可對我省確定公布補貼范圍內的機具實行敞開補貼,應補盡補。
(二)補貼機具產品資質。補貼機具必須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的產品,并且已獲得部級或省級有效推廣鑒定證書的產品。補貼機具產品須在明顯位置固定標有生產企業(yè)、產品名稱和型號、出廠編號、生產日期、執(zhí)行標準等信息的永久性銘牌。
(三)補貼標準。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資金實行定額補貼,即同一種類、同一檔次農業(yè)機械原則上在省域內實行統(tǒng)一的補貼標準,不允許對省內外企業(yè)生產的同類產品實行差別對待。通用類機具**高補貼額執(zhí)行農業(yè)部相關規(guī)定。
玉米小麥兩用收割機按單獨的玉米收割割臺和小麥聯合收割機分別補貼。對深松機、免耕播種機、45馬力以上拖拉機、馬鈴薯種植收獲機、起壟機、鋪膜機、殘膜回收機、飼料作物收獲機械、飼料(草)加工機械設備、聯合收獲機、烘干機可用省級資金累加補貼。其中對深松機、飼料作物收獲機械、飼料(草)加工機械設備在中央資金補貼額的基礎上,可用省級資金按不超過中央補貼額的90%進行累加補貼,其它機具按不超過中央補貼額50%進行累加補貼。各縣(區(qū))不得對補貼額進行調整,只能選擇是否使用省級資金進行累加補貼,可根據本地實際從上述機具中確定累加補貼的機具。農機專業(yè)合作組織和農墾企業(yè)予以優(yōu)先安排。通過政策實施,促進農機裝備結構布局優(yōu)化,提高馬鈴薯、油菜、牧草全程機械化的薄弱環(huán)節(jié)和主要農產品生產農機化水平,全面提升農機化發(fā)展質量和效益。
三、補貼對象確定和經銷企業(yè)公布
補貼對象為直接從事農牧業(yè)生產的個人和農牧業(yè)生產經營組織。農牧業(yè)生產經營組織既包括農牧民合作社、家庭農牧場,也包括直接從事農牧業(yè)生產的農牧業(yè)企業(yè)等。
補貼產品經銷企業(yè)由農機生產企業(yè)自主確定并向社會公布。省農牧廳將及時公布已列入黑名單的經銷企業(yè)和個人名單,該類企業(yè)及個人不允許參與補貼活動,所銷售產品不能享受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農機生產企業(yè)應督促補貼產品經銷商守法誠信經營,嚴格規(guī)范操作,強化售后服務,并對其確定的補貼產品經銷企業(yè)的經銷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
補貼對象可自主選擇補貼產品經銷企業(yè)購機,也可通過企業(yè)直銷等方式購機。按照權責一致原則,補貼對象應對自主購機行為和購買機具的真實性負責,承擔相應風險。
四、補貼操作及資金兌付
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方式實行自主購機、定額補貼、縣級結算、直補到卡(戶)的兌付方式。
購機者和農機產銷企業(yè)分別對其提交的農機購置補貼相關資料和購買機具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按職責分工對農機購置補貼材料的合規(guī)性審核結果負責。
我省購補工作采用由縣級農機管理部門填寫機具信息表(供貨表),即經銷企業(yè)不再參與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的過程,補貼機具信息由縣農機管理部門按照購機者提供的身份證或組織機構代碼證、發(fā)票、機具編號、人機合影照片等信息直接錄入。
由于我省農業(yè)機械購置補貼資金能夠滿足購機者的基本需要,2017年農業(yè)機械購置補貼工作流程采用先購后補的方式,即購機者可以先購置農機具,后辦理補貼手續(xù),采取購后公示的方式予以公示(縣級農機化管理部門通過網絡、張貼通告等形式公示購置者信息)。農牧民購機后,只需到農機部門提供機具購置發(fā)票等相關材料進行核實驗機,即可辦理直補到卡。
2016年12月1日以前已購置安裝國Ⅱ柴油機的農業(yè)機械,根據青海省農牧廳《關于明確安裝國Ⅱ柴油機的農業(yè)機械辦理農機購置補貼事項的通知》要求,補貼時間可延長至2017年1月31日,但由于2017年購置補貼中央資金下達的較晚,致使整個購置補貼工作滯后,考慮到農牧民群眾確實在國家有關要求的時限前已購置機具,根據實際情況將補貼兌付截止時間調整為2017年5月15日。
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按時限向財政部門提交相關資料,財政部門按時限組織補貼資金兌付工作,原則上結算時限為每月結算一次。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強領導,密切配合。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密切溝通配合,建立工作責任制,將任務和責任具體落實到每個工作崗位。要加強工作指導和監(jiān)督檢查,加大農機購置補貼績效管理工作力度,省農牧廳、財政廳將考核結果與補貼資金分配掛鉤。
市州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縣級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審核、補貼工作監(jiān)督檢查、補貼機具抽查核實、補貼投訴調查處理和督辦等工作。
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在本級政府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共同研究確定補貼資金使用和重點推廣機具種類等事宜,聯合對補貼政策實施進行監(jiān)管。同時,強化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內部約束機制,農機購置補貼重要工作事項須由集體研究確定。補貼資金在50萬元以上的縣(區(qū)),應當主動要求縣(區(qū))級審計部門進行專項審計。
各縣財政部門要增加購機資金的投入,保證必要的組織管理經費。
農機補貼查詢系統(tǒng).jpg
(二)規(guī)范操作,嚴格管理。嚴格執(zhí)行公示制度,充分尊重購機者自主選擇權。對補貼額較高和供需矛盾突出的機具要重點核實。鼓勵縣(區(qū))在購機集中地或當地政務大廳等開展核實登記“一站式”服務。
全面深入推進農機購置補貼管理網絡化,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全部使用全國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tǒng)。要配合相關部門嚴厲打擊竊取、倒賣、泄露補貼信息和電信詐騙等不法行為,保護農牧民合法權益。
對購置實行牌證照管理的機具,其所有人要向當地農機安全監(jiān)理機構申請辦理牌證照。要依法開展補貼機具的質量調查,督促企業(yè)及時做好售后服務等工作。
要加強對基層農機購置補貼工作人員培訓和警示教育,不斷提高業(yè)務素質和廉潔自律意識。
(三)公開信息,接受監(jiān)督。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網絡、宣傳冊、明白紙、掛圖、一次性告知等形式,積極宣傳補貼政策;要建立完善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確保專欄等信息公開載體有效運行。
省級和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重點公開實施方案、補貼額一覽表、操作程序、投訴咨詢方式、資金規(guī)模和使用進度、補貼受益對象、違規(guī)現象和問題等;省農機化主管部門要組織農機試驗鑒定機構按照“誰鑒定、誰公開”的原則,公開補貼機具的推廣鑒定證書、鑒定檢驗結果等信息。
年度補貼工作結束后,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以公告的形式將所有享受補貼的購機者信息及落實情況在當地政府網站或農牧(農機)部門網站(頁)上公布,同時要注意保護個人隱私。
(四)加強監(jiān)管,嚴懲違規(guī)。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全面履行監(jiān)管職責,以問題為導向,適時開展專項督導檢查,強化監(jiān)管,嚴懲違規(guī),對違規(guī)現象和問題主動向社會公布。要高度重視群眾舉報投訴受理查處工作。建立健全相關機制,通過電話、網絡、信函等有效形式受理投訴。對實名投訴舉報的問題和線索,要做到凡報必查。
省、市(州)、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對投訴集中、“三包”服務不到位、售后服務不及時、采取不正當競爭、出廠編號及銘牌不規(guī)范、未按規(guī)定使用輔助管理系統(tǒng)、虛假宣傳、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騙補套補等線索具體的投訴進行重點調查核實。對于違反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相關規(guī)定的生產和經銷企業(yè),市(州)、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視調查情況可對違規(guī)企業(yè)采取約談告誡、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將有關情況和進一步處理建議報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根據查情況及市(州)、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建議,可采取約談告誡、限期整改、暫停補貼、取消補貼資格及列入黑名單等措施,將處理情況及時向社會公布,并視情況抄送工商、質量監(jiān)督、公安等部門。同時,將暫?;蛉∠a貼資格的處理情況報農業(yè)部。
農機生產和經銷企業(yè)產品補貼資格或經銷補貼產品的資格被暫停、取消,所引起的糾紛和經濟損失由違規(guī)農機生產或經銷企業(yè)自行承擔。
六、方案與總結報送
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根據本方案,結合實際制定本地補貼實施方案,印發(fā)執(zhí)行并抄報省農牧廳、省財政廳。
12月20日前,要將全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情況總結報告報送省農牧廳、財政廳。
附件:青海省農機購置補貼機具種類范圍
青海省農牧廳
青海省財政廳
2017年4月14日
青海省農機購置補貼機具種類范圍
(10大類24個小類69個品目)
1.耕整地機械
1.1耕地機械
1.1.1翻轉犁
1.1.2旋耕機
1.1.3耕整機(水田、旱田)
1.1.4微耕機
1.1.5深松機
1.1.6聯合整地機
1.2整地機械
1.2.1圓盤耙
1.2.2起壟機
1.2.3滅茬機
1.2.4平地機(含激光平地機)
2.種植施肥機械
2.1播種機械
2.1.1條播機
2.1.2穴播機
2.1.3小粒種子播種機
2.1.4根莖類種子播種機
2.1.5免耕播種機
2.1.6旋耕播種機
2.2施肥機械
2.2.1撒肥機(廄肥)
2.2.2中耕追肥機
2.3地膜機械
2.3.1地膜覆蓋機
2.3.2殘膜回收機
3.田間管理機械
3.1中耕機械
3.1.1中耕機
3.2植保機械
3.2.1噴桿式噴霧機(含牽引式、自走式、懸掛式噴桿噴霧機)
3.2.2風送式噴霧機(含自走式、牽引式風送噴霧機)
4.收獲機械
4.1谷物收獲機械
4.1.1自走輪式谷物聯合收割機(全喂入)
4.1.2自走履帶式谷物聯合收割機(全喂入)
4.1.3割曬機
4.2籽粒作物收獲機械
4.2.1油菜籽收獲機
4.3根莖作物收獲機械
4.3.1薯類收獲機
4.4飼料作物收獲機械
4.4.1青飼料收獲機
4.4.2牧草收獲機
4.4.3割草機
4.4.4摟草機
4.4.5撿拾壓捆機
4.4.6壓捆機
4.4.7飼草裹包機
4.4.8抓草機
4.5莖稈收集處理機械
4.5.1秸稈粉碎還田機
4.5.2高桿作物割曬機
5.收獲后處理機械
5.1脫粒機械
5.1.1稻麥脫粒機
5.1.2玉米脫粒機
5.2清選機械
5.2.1糧食清選機
5.2.2種子清選機
5.3干燥機械
5.3.1果蔬烘干機
5.4倉儲機械
5.4.1簡易保鮮儲藏設備
6.農產品初加工機械
6.1磨粉(漿)機械
6.1.1磨粉機
6.1.2磨漿機
7.畜牧水產養(yǎng)殖機械
7.1飼料(草)加工機械設備
7.1.1青貯切碎機
7.1.2鍘草機
7.1.3揉絲機
7.1.4壓塊機
7.1.5飼料粉碎機
7.1.6飼料混合機
7.1.7飼料攪拌機
7.1.8顆粒飼料壓制機
7.2畜產品采集加工機械設備
7.2.1擠奶機
7.2.2剪羊毛機
7.2.3貯奶罐
7.2.4冷藏罐
7.3水產養(yǎng)殖機械
7.3.1增氧機
7.3.2網箱養(yǎng)殖設備
7.3.3水體凈化處理設備
8.動力機械
8.1拖拉機
8.1.1輪式拖拉機(不含皮帶傳動輪式拖拉機)
8.1.2手扶拖拉機
8.1.3履帶式拖拉機
9.設施農業(yè)設備
9.1日光溫室設施設備
9.1.1卷簾機
9.2連棟溫室設施設備
9.2.1加溫系統(tǒng)(含燃油熱風爐、熱水加溫系統(tǒng))
9.2.2灌溉首部(含灌溉水增壓設備、過濾設備、水質軟化設備、灌溉施肥一體化設備以及營養(yǎng)液消毒設備等)
10.其他機械
10.1廢棄物處理設備
10.1.1固液分離機
10.1.2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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