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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關于柴油機“國二”升“國三”農業機械購置補貼辦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閩農機管[2017]9號
各市、縣(區)農機管理局(站、中心),福州市農業局,平潭綜合實驗區農村發展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環境保護部關于實施國家第三階段非道路移動機械用柴油機排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公告》(公告2016年第5號)、《農業部辦公廳關于做好當前農業機械推廣鑒定有關工作的通知》(農辦機[2016]6號)和《福建省農業廳辦公室關于安裝“國二”柴油機的農業機械購置補貼辦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為做好2016年農機購置補貼收尾工作,現就做好我省柴油機“國二”升“國三”農業機械的購置補貼辦理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在2016年12月1日以后,因農用柴油機排放標準由“國二”升“國三”而引起的補貼產品信息變化,企業可在部、省級推廣鑒定相關規定允許變化范圍內自主變更,無需申報變更和備案。
二、在補貼辦理時,農機產銷企業應嚴格執行環保部門有關規定,規范自身的生產和經營行為,確保其提供的產品符合相關政策規定。因弄虛作假、不按相關規定執行而產生的損失,由企業自行承擔。
各級農機部門要認真領會上級有關精神,加快補貼辦理進度;要加大宣傳力度,及時將本通知精神告知購機者和經銷企業。
福建省農業廳農業機械化管理處
2017年3月29日
新聞來源地址: http://www.fjam.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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