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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實施辦法》的通告
新農機字〔2017〕2號
根據農業部《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實施辦法》,結合我區農機化發展重點和鑒定工作實際,我局于2016年8月發布實施《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實施辦法(試行)》(新農機辦發〔2016〕8號)。
該試行辦法實施過程中,由于推廣鑒定受理環節規定需申請單位提供“產品定型證明文件”受諸多因素限制,制約了我區眾多農機生產企業推廣鑒定的申請。為此,我局組織相關部門認真分析研究,從推廣鑒定工作服務于我區農業生產需要為出發點,為鼓勵農機化科技創新發展,加快農機結構調整,減輕農機企業負擔,對該試行辦法進行以下修訂:
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實施辦法(試行)》中第九條“前款規定的產品定型證明文件由《企業承諾書》和以下材料之一組成”中:
1、在“(五)具有資質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或通過實驗室認可的企業實驗室出具的型式試驗報告;”后增加:“型式試驗報告,應符合企業執行標準的型式檢驗要求。在我區開展型式試驗的檢測數據一年內可做為推廣鑒定的檢測數據使用。”
2、增加一款:(六)經申請者申請,由自治區農機質監站先以委托檢驗的形式受理申請方的產品定型鑒定,并出具檢驗報告,作為申請我區省級農機推廣鑒定的定型證明文件;對定型鑒定通過的,即可辦理省級農機推廣鑒定申請,其中定型鑒定檢驗的檢測數據一年內可做為推廣鑒定的檢測數據使用。具體由自治區農機質監站制定實施細則。
現將修訂后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實施辦法》予以印發。
特此通告。
2017年3月13日
新聞來源地址: http://www.xjnj.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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