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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關于明確安裝國Ⅱ柴油機的農機購置補貼辦理事項的通知
青農機財字〔2016〕18號
各區、市農機主管部門、各農機補貼產品產銷企業:
根據《環境保護部關于實施國家第三階段非道路移動機械用柴油機排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公告》(公告2016年第5號)的有關要求,為做好安裝國Ⅱ柴油機的農業機械購機補貼辦理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各有關農機補貼產品產銷企業務必確保自2016年12月1日起,所有制造、進口和銷售的農用機械均安裝國Ⅲ柴油機,購機者在2016年12月1日及以后購置安裝國Ⅱ柴油機的農業機械,一律不得辦理農機購置補貼。購機時間的認定以發票開具時間為準。
2.對于2016年12月1日之前購置的安裝國Ⅱ柴油機的農業機械,補貼辦理時間延長至2016年12月31日,結算時間截止到2017年1月31日。
3.我市將于2017年1月1日起關閉2016年補貼系統申請錄入功能,2017年購機補貼輔助管理系統的啟用時間請各農機補貼產品生產企業留意后續啟用通知,并按要求及時完善企業和補貼產品信息。
各區、市農機主管部門要認真領會通知精神,加快補貼辦理進度;要加大宣傳力度,及時將本通知精神告知購機者和轄區內的補貼產品產銷企業。對于延長期內辦理的相關補貼申請,須重點核實發票開具時間以及是否真實購機等問題,確保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規范有序實施。
青島市農業機械管理局
2016年11月14日
新聞來源地址: http://qdnj.qingdao.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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