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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關于明確“國二”柴油機農機補貼執行時限的公告
甘農機計發〔2016〕66號
各市、州、縣(區)農機(農牧、農業)局(委)、相關農機補貼生產企業:
根據《環境保護部關于實施國家第三階段非道路移動機械用柴油機排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公告》(2016年第5號)的有關要求,為做好安裝“國二”柴油機的農業機械購機補貼辦理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各有關農機補貼產銷企業務必確保自2016年12月1日起,所有制造、進口和銷售的農用機械均安裝“國三”柴油機,購機者在2016年12月1日及以后購置安裝“國二”柴油機的農業機械,一律不得辦理農機購置補貼。購機時間的認定以發票開具時間為準。
2.對于2016年12月1日之前購置的安裝“國二”柴油機的農業機械,補貼辦理及資金結算時間截止到2017年3月31日。
3.我省將于盡快啟動啟用2017年購機補貼輔助管理系統,請相關配備發動機的補貼機具生產企業留意后續補貼系統啟用通知,按要求及時完善企業和補貼產品信息。
各地農機部門要加大本通知精神的宣傳力度,廣泛告知已購機者和轄區內的補貼經銷企業。對于相關動力機械的補貼申請,各地須重點核實發票開具時間和機具到位情況,確保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規范有序實施。
甘肅省農業機械管理局
2016年11月11日
新聞來源地址: http://www.gsnjh.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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