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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機鑒定總站關于印發《部級農業機械試驗鑒定大綱審定規則》的通知
農機鑒[2016]8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機試驗鑒定站(農機質量監督管理站),農業部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總站各專業站,黑龍江農墾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站,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機鑒定站,有關單位:
根據《農業部農業機械試驗鑒定大綱管理辦法》(農辦機[2011]61號)有關規定,我站研究制定了《部級農業機械試驗鑒定大綱審定規則》,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部級農業機械試驗鑒定大綱審定規則
農業部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總站
2016年6月15日
部級農業機械試驗鑒定大綱審定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農業部農業機械試驗鑒定大綱(以下簡稱大綱)審定工作,根據《農業部農業機械試驗鑒定大綱管理辦法》(農辦機〔2011〕61號)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農業部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總站受農業部農業機械化管理司委托負責組織開展大綱審定工作。
第三條大綱審定采取會議審查方式。農業部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總站負責形式審查和會務工作。
第四條審定會議由專家組組長、副組長主持,實行專家分工審查與集體討論決定相結合的機制。審定專家應全程參加會議。
第二章審查原則
第五條大綱內容應符合《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實施辦法》等規章的規定。
第六條大綱的編寫應滿足TZ 1《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大綱編寫規則》的要求。
第七條大綱原則上應與現行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協調一致。
第八條審定結論分為“通過審定”和“未通過審定”。
第九條大綱主要起草人應具有工程師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參加人應有該產品試驗鑒定工作經驗。大綱起草人的數量一般不超過7人。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十條會前專家按分工對主審大綱進行預審,將審查意見提交審定會討論。
第十一條審定程序如下:
--起草人簡要介紹大綱編制情況,時間掌握在5分鐘左右;
--主審專家介紹預審情況;
--起草人對專家提出的問題進行說明;
--主持人組織對大綱送審稿進行審查。
第十二條起草人協助主審專家記錄專家提出的全部審查意見,填寫《農業部農業機械試驗鑒定大綱審定意見表》(附表),并由主審專家和專家組組長簽字確認。
第十三條起草人按專家組提出的意見對大綱送審稿進行修改,形成大綱報批稿。
第十四條大綱報批稿應經過專家組復核。復核達成一致的,結論為“通過審定”。如存在重大分歧意見,應進行專家組全體表決,有四分之三及以上專家同意時,結論為“通過審定”;否則,結論為“未通過審定”。
第十五條根據審定會議情況形成會議紀要,并經專家組討論通過。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規則由農業部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總站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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