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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2016年農牧業機械推廣鑒定申請受理工作
關于做好2016年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業機械推廣鑒定申請受理工作的通知
內農機鑒發〔2016〕9號
各有關農牧機生產企業:
為做好2016年推廣鑒定工作,根據《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實施辦法》(農業部第2331號公告)和《農業部辦公廳關于做好當前農業機械推廣鑒定有關工作的通知》(農辦機[2016]6號)相關規定要求,現將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機產品推廣鑒定申請受理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申請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業機械鑒定的產品須通過內蒙古農牧業機械化信息網上的《鑒定檢驗申報系統》進行網上申報(網址:www.nmgnj.gov.cn)
二、產品種類
申請推廣鑒定的產品應在《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業機械推廣鑒定產品種類指南》(以下簡稱《指南》)中。
三、產品資質
申請推廣鑒定的產品應是定型產品,其銷售量應滿足:中小型農牧業機械不少于100臺,大型(或成套設備)不少于25臺(套);抽樣基數應不少于現行有效部、省級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大綱的規定。
四、企業資質
申請省級推廣鑒定的企業應是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農業機械生產者。企業經營范圍應包含申請鑒定產品的生產、制作或組裝,營業執照應在有效期內。
如果制造商名稱與生產廠名稱不一致的,申請時應同時提供生產廠的營業執照和兩者隸屬關系的證明。對于制造商與生產廠無隸屬關系的,應由生產廠直接申請省級推廣鑒定。
五、申請企業在確定前四條都滿足要求后,按《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業機械推廣鑒定申請材料要求》見(附件)及省級推廣鑒定申請材料清單準備申請材料,注意按各項材料的要求認真準備,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則不受理。
六、證書有效期滿續展申請受理要求
省級推廣鑒定證書有效期滿申請續展的,應在證書有效期滿6個月前提出續展申請,按照推廣鑒定證書有效期管理規定,2012年頒發的省級推廣鑒定證書將于2016年12月31日到期,各持證企業如需繼續保持獲證產品證書資格的,應當于2016年6月30日前向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業機械試驗鑒定站提出續展申請(以收到書面材料時間為準)。未按規定期限提出續展申請的,不予受理。
證書續展的申請不需要提供產品定型證明文件,但應提供原省級推廣鑒定證書及報告復印件,其它材料與初次鑒定提供的材料一致。
七、證書有效期內變更受理要求
《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農機推廣鑒定證書有效期內證書信息發生改變的,證書持有者應當在變更后30日內向原農機推廣鑒定受理機構提出證書變更的書面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企業名稱和注冊地址變更的,應于獲得變更后的營業執照的30個工作日內提出變更申請(以新的營業執照日期為準);未按規定期限提出變更申請的,不予受理,并按照《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第二十七條(二)規定給予撤證處理。
八、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受理
1、未在《鑒定檢驗申報系統》上申報或申報審核未通過的;
2、申請推廣鑒定的產品不在自治區推廣鑒定指南范圍內的;
3、申請推廣鑒定的產品沒有定型文件或定型文件不符合要求的;
4、報送的紙制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或有虛假信息的;
5、不符合本通知的其他情形。
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終止項目
1、經現場核實,有虛假信息的;
2、試驗條件不滿足要求的;
3、可終止項目的其他情形。
十、其他事項
1、通過網上審核后,應將材料按順序裝訂(請勿膠裝),郵寄至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業機械試驗鑒定站科技項目管理科,郵寄時注明省級推廣鑒定申請材料。
2、科技項目管理科組織進行受理審查。申請材料如通過審查,企業接到受理通知書后,按通知書聯系方式與項目承擔科室聯系開展省級推廣鑒定。
3、不受理的申請材料不寄回申請企業。如申請企業滿足要求再次申請時,應重新提供申請材料。
十一、聯系方式
郵寄單位: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業機械試驗鑒定站科技項目管理科
郵寄地址:呼和浩特市鄂爾多斯東街60號
郵編:010010
聯系電話:0471-4314387
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業機械試驗鑒定站
2016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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