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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印發農業機械推廣鑒定管理工作程序的通知
市農機辦關于印發天津市農業機械推廣鑒定管理工作程序的通知
津農機技〔2016〕22號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實施新修訂的《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和《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實施辦法》,市農機辦制定了《天津市農業機械推廣鑒定管理工作程序》,現印發給你們,自印發之日起實行。
市農機辦
2016年2月29日
天津市農業機械推廣鑒定管理工作程序
1、目的
保障我市農業機械推廣鑒定管理工作按照《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進行。
2、范圍
全市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工作的監督管理和市級農機試驗鑒定機構的能力認定適用本程序。
3、職責
市農機辦技術服務處具體負責本市農機推廣鑒定工作的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3.1 加強對市農機試驗鑒定站農業機械鑒定工作的監督管理;
3.2 制定并定期調整、發布市級農機鑒定產品種類指南,審批和公布鑒定大綱目錄;
3.3 根據農機產品質量投訴和舉報情況,對通過農機推廣鑒定的產品進行調查,并及時公布調查及處罰結果;
3.4 組織專家組對市農機試驗鑒定站進行資格驗證和鑒定能力考核,及時公告市農機試驗鑒定站鑒定能力情況,并可依法取消相應能力認定;
3.5 對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標志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發現有違法行為的,依法進行處理。
4、工作內容
4.1推廣鑒定工作管理
4.1.1 市農機試驗鑒定站向申請企業出具推廣鑒定報告的同時,應將《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工作情況反饋表》(附表1)隨報告一同送達申請企業,并告知企業在收到農機推廣鑒定證書后7個工作日內,把《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工作情況反饋表》寄送市農機辦。
4.1.2 農機推廣鑒定證書發放后7個工作日內,市農機試驗鑒定站應將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復印件(1份)提交市農機辦存檔。
4.1.3 市農機辦每年至少兩次按照市農機試驗鑒定站提供的《市級推廣鑒定檔案存檔材料明細單》對推廣鑒定存檔材料進行抽查,并填寫檢查記錄表(附表2)存檔。
4.1.4 市農機試驗鑒定站應當于每年季末向市農機辦報送市農機推廣鑒定項目完成情況匯總表(附表3),每年年底報送本年度鑒定工作總結。
4.2 制定并定期調整、發布市級農機鑒定產品種類指南
市農機辦于每年3月20日前在天津農機信息網上發布市級農機鑒定產品種類指南。
4.3 審批和公布市級農機推廣鑒定大綱
4.3.1 市農機試驗鑒定站經調研提出市級農機推廣鑒定大綱制定和修訂申請,填寫《天津市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大綱制定修訂申請表》一式兩份(附表4),于每年上半年一次性報送市農機辦,市農機辦在收到申請后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
4.3.2 市農機試驗鑒定站根據審批意見開展大綱制修訂工作,于每年6月30日前完成所承擔市級大綱送審稿,報送市農機辦。
4.3.3 市農機辦組織3名專家進行大綱審定工作,會前將會議通知和市級大綱送審稿發給參加會議的專家。會后市農機試驗鑒定站根據專家組提出的意見進行修改,7日內形成市級大綱報批稿提交市農機辦。
4.3.4 市農機辦收到報批材料并審核后,于10個工作日內在天津農機信息網上公布市級農機推廣鑒定大綱目錄。
4.4 市級鑒定能力認定
4.4.1 市農機試驗鑒定站應當在有效期滿6個月前重新申請市級鑒定能力認定;
4.4.2 市農機辦組織專家組依據《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實施辦法》對申請鑒定能力認定的機構進行資格驗證和鑒定能力考核。
4.4.3 市農機辦可依據《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實施辦法》取消市農機試驗鑒定站相應能力認定,被取消鑒定能力認定后,3年后方可申請重新認定。
4.4.4市農機辦應當及時在天津農機信息網上公告市農機試驗鑒定站鑒定能力情況。
4.5農機推廣鑒定產品的監督檢查
4.5.1 市農機試驗鑒定站于每年3月20日前提出年度監督檢查工作計劃建議,報市農機辦;
4.5.2 市農機辦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下達關于天津市農機企業推廣鑒定監督檢查工作計劃的通知;
4.5.3 市農機試驗鑒定站根據通知要求開展檢查工作,完成所承擔監督檢查工作的資料整理及歸檔工作,并于檢查完成后10日內向市農機辦提交監督檢查總結。
4.6 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和標志的使用情況監督檢查
市農機辦每年組織執法人員對農機推廣鑒定證書和標志的使用情況有計劃進行監督檢查。有違法行為的,依據《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進行處罰。
4.7 對其他情況的監督
區(縣)級以上農機中心強制或者變相強制農業機械生產者、銷售者對其生產、銷售的農業機械產品進行鑒定的,市農機試驗鑒定站不按規定進行鑒定、偽造鑒定結果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從事農機鑒定、審查工作的人員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依據《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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