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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關于完善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運行維護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關于完善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運行維護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農機產〔2015〕14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農機(農業、農牧)局(廳、委、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局,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廣東省農墾總局:
為提升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管理信息化水平,從2010年開始,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以下簡稱輔助管理系統)在各地陸續啟動試運行。5年來,輔助管理系統運行總體平穩,功能日趨完善,對掌握實施總體進度、強化監督抽查、加大信息公開、減輕基層工作量和提升管理效率等起到了有效輔助作用。隨著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改革創新深入推進,本著簡政放權、責權一致和就近就地管理原則,現就完善輔助管理系統運行維護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完善和強化輔助管理系統屬地管理主體責任
為保證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方式相對統一,協調推進補貼政策改革創新,我司先后組織開發了“先購買后補貼”、“購前公示”和“購后公示”等輔助管理系統標準版,今年年底前還將組織開發“先購后補去經銷商”輔助管理系統標準版,供各省參考使用。同時,部分省還立足省情,結合實際對標準版進行了個性化開發。在各方努力下,輔助管理系統功能日趨穩定,運行維護和管理服務模式等基本成熟,具備了各省獨立開發升級和管理維護的基礎條件。
為尊重各省個性化管理需求,充分體現地方自主管理權限,積極發揮就近就地管理優勢,決定從2016年起,輔助管理系統的技術開發、功能完善、系統升級和運行維護等全部由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各省可結合實際,自主決策對在用標準版軟件進行改版優化或功能升級,軟件的改版調整等事宜不需再報我司。根據事權與支出責任相一致的原則,輔助管理系統的開發、維護等所需費用由各省統籌考慮,自行解決,各省根據需要可自行與山西萬鴻或其它軟件公司協商購買技術服務相關事宜。《全國農機購置補貼管理軟件系統管理規程(試行)》(農機產〔2014〕56號)同時廢止。
二、繼續做好輔助管理系統數據維護和報送工作
作為過渡期,2015年,繼續按現行方式運行輔助管理系統。但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輔助管理系統各省數據庫服務器不需上傳詳細的、全口徑電子數據。為掌握全國補貼實施情況,我司正組織山西萬鴻公司開發實施結算進度等關鍵匯總數據上報模塊,各省要及時加裝此模塊,按規定上傳實施和結算進度、績效考核所需數據等。
輔助管理系統的數據是否完整準確取決于基層填報。為提高數據準確程度,各省要統籌考慮系統開發建設和使用管理,明確輔助管理系統各操作主體和人員的責任,加強系統數據管理和監測檢查,對存在問題的數據及時督促整改,不斷提高數據質量。對因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產銷企業提供不實數據導致系統數據有誤的,各省要在調查基礎上對有關企業進行處理,可采取約談告誡、限期整改、暫停補貼、取消補貼資格及列入黑名單等措施,并將處理情況及時向社會公布,暫停或取消補貼資格、列入黑名單等處理情況應及時抄報我司。
根據國家審計署有關要求,我司需每半年收集各省農機購置補貼電子數據,并按時(7月10日前報送當年上半年數據,下年1月20日前報送當年全年數據)提供給審計部門,以便其進行審計監督。為確保報送數據真實性和完整性,請各省負責將上半年輔助管理系統數據庫格式的數據(起止時間:1月1日—6月30日)于7月10前、全年輔助管理系統數據庫格式的數據(起止時間:1月1日—12月31日)于下年1月20日前,以光盤形式報送我司產業發展處,同時將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簽字蓋章后的承諾函一并報送。承諾函參考格式(見附件)由國家審計署統一制定,各省可對具體內容適當修改。
農業部農業機械化管理司
201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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