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資訊> 農業部發布關于延長農機推廣鑒定證書有效期的公告
農業部發布關于延長農機推廣鑒定證書有效期的公告
8月3日,農業部公布第2282號公告,明確規定:對2015年7月15日以后仍有效的由省級以上農機化主管部門頒發的農機推廣鑒定證書,繼續有效,無需重新換證,證書有效期統一延至簽發之日起第5年的12月31日。
7月15日,農業部頒布農業部2015年第2號令,公布了《農業部關于修訂<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對《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進行修訂,規定農機推廣鑒定證書的審核發主體,由原來的省級以上農機化主管理部門改為農機鑒定機構,有效期由原來的4年延至簽發之日起第5年的12月31日。此舉的目的是更好的落實《決定》精神,減輕企業負擔,節省社會成本,同時也與當前的農機購置補貼制度相銜接。該《決定》自7月15日起施行。
農業部第2282號公告針對2015年7月15日以前由省級以上農機化主管部門頒發的有效農機推廣鑒定證書是否需要重新申請換發新證,有效期是否按上述《決定》規定順延等企業關心的問題做了一一明確。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第2282號
為適應改革發展新形勢,進一步簡政放權,簡化程序,強化鑒定機構主體責任,鼓勵企業技術進步和科技創新,7月15日,我部頒布了農業部2015年第2號令,公布了《農業部關于修訂<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對《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進行修訂,并從公布之日起施行。此次修訂的主要內容涉及調整農機鑒定審核發證主體、延長農機推廣鑒定證書有效期等內容。
由于《決定》實施前,農機推廣鑒定證書均由省級以上農機化主管部門頒發,且有效期四年。為切實貫徹《決定》,方便企業,并使農機推廣鑒定證書的有效期與相關制度相銜接,我部特作如下決定:2015年7月15日后仍有效的由省級以上農機化主管部門頒發的農機推廣鑒定證書有效期,自簽發之日起延至第5年的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農業部
2015年8月3日
- 暫無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