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資訊> 套購國家補貼農機低價出售牟利被判詐騙罪
套購國家補貼農機低價出售牟利被判詐騙罪
資料圖
兩男子套購出一批獲國家補貼的拖拉機然后低價出售,以此牟利,涉嫌詐騙罪。近日,成都市新都區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一審以詐騙罪分別判處兩男子10年和3年有期徒刑,各處罰金5000元和3000元。
合謀套購農機
2012年4月,孫某某通過其他途徑了解到國家為扶持農業,出臺了對購置農業專用機械的農民給予一定財政補貼的政策。為詳細咨詢該政策,孫某某與從事農機經銷的夏某某相識。了解政策后,孫某某與潘某某(在逃)共謀以務農為名,套購出一批拖拉機然后低價出售,以此牟利。為使詐騙順利進行,二人將詐騙計劃告知夏某某,希望得到其幫助。在得到給予好處的許諾后,夏某某同意提供幫助。
低價銷售分贓
2012年9月,潘某某出面與人合伙成立了“某農機作業專業合作社”,之后以合作社的名義向有關部門申領了12臺“東方紅LX804”型拖拉機。以每臺享受國家補貼5萬元的標準,所購的12臺拖拉機由國家財政補貼60萬元。
在夏某某的幫助下,孫某某、潘某某將拖拉機購得并完備手續,在當年11月由潘某某經手將拖拉機以低于市場價格全部出售給姜某某(在逃),三被告人共獲得贓款12萬元,除去開銷費用后,孫某某分得贓款38400元,夏某某分得贓款13000元。
法官說法: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孫某某、潘某某、夏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隱瞞事實真相,騙取國家財政補貼款,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
三人在詐騙過程中相互合作,屬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過程中孫某某積極參與了整個詐騙過程,是主犯,夏某某明知孫某某、潘某某的詐騙行為,但為了獲取二人許諾的好處而提供幫助,系從犯,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孫某某無前科,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夏某某無前科,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有悔罪表現,再綜合其在共同犯罪過程中屬從犯,依法對其減輕處罰。
**終,新都區法院判處孫某某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5000元;判處夏某某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3000元;孫某某、夏某某騙取的財物予以退賠。
- 游客發布于2015-07-12 14:22向這樣的在哪舉報啊 --來自農機通手機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