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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關于規范農機購置補貼產品標志標識的通知
海南省農業廳關于規范農機購置補貼產品標志標識的通知
瓊農字〔2015〕60號
各市、縣、自治縣農機管理部門、省農墾總局、各有關農機企業:
標志標識是固定在產品上向用戶提供商標識別、品牌區分、產品參數等信息,證明產品****性,確保產品可追溯的有效手段。為規范我省農機購置補貼產品標志標識,強化補貼產品監管,保障購機農戶利益和財政資金安全,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銘牌的規范
(一)銘牌內容。結合國家標準GB/T 13306-2011《標牌》等規定,在海南省內銷售的農機購置補貼產品銘牌標注的內容至少包括:商標或品牌、產品名稱和型號(必須與補貼系統里型號一致)、發動機標定功率(沒有動力的不需標注)、出廠編號及制造年月、制造廠名稱及地址、產品執行標準等信息。
(二)銘牌印制。銘牌內容可以采用打碼機打印,也可以采用其它方式印制,字跡要求清晰和排列整齊、經久耐用不易去除、不易褪色,不允許采用手寫方式標注銘牌內容,不允許文字、符號之間有斷缺和模糊不清。容易銹蝕、塑料部件較多的機具可以采用鐳射等方式雕刻在塑料等表面平整、不易損壞部件上。
(三)銘牌材質。銘牌一般采用金屬材質,如非特殊情況不允許采用不干膠標簽或塑料等非金屬材質制作機具銘牌。
(四)銘牌固定。銘牌必須鉚接在機具固定位置上,要求固定可靠,不易脫落或更換,除塑料部件較多的小型機具外,一般不允許采用粘貼方式固定。
二、關于合格證的規范
(一)農機購置補貼產品必須有合格證,其式樣由各生產企業自行確定。
(二)合格證上標注的內容至少有:產品型號、出廠編號、發動機型號(沒有動力的不需標注)、發動機編號(沒有動力的不需標注)、檢驗員、檢驗日期和檢驗章(或公章)等信息。
(三)合格證上所有內容均為打印字體,不允許采用手工填寫。
三、關于出廠編號等的打印規范
(一)農機補貼產品的出廠編號、產品型號必須打印在機體易見、易拓印、不易銹蝕和損壞的固定位置上(打印位置應在產品說明書中注明),打印深度不得少于0.2mm,以保證拓印清晰,其中,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還必須按GB16151-2008《農業機械運行安全技術條件》中的相關規定,打印發動機型號和發動機出廠編號。
(二)農機補貼產品的機具編號必須噴印在補貼機具機身主件醒目部位,不可機號分離,要求做到字跡清楚,不易擦除,方便核查。
四、關于推廣鑒定證章的規范
(一)農機補貼產品必須有推廣鑒定證章。
(二)證章鉚接或粘貼在獲證產品本體的顯著位置上,要求固定可靠,不易脫落或更換,不允許出折痕、皺紋、自卷撕裂等現象。
五、有關要求
(一)全省各級農機部門要嚴格按照上述要求抓好農機購置補貼工作,凡標志標識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農機補貼產品,農機部門要督促農機生產企業和經銷企業抓好整改,在整改沒有到位之前,不得辦理補貼。
(二)各農機生產企業要嚴格執行上述要求,規范標志標識,確保標注的信息準確、完整,并對標注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凡標志標識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農機補貼產品,請各企業盡快抓好整改。因標志標識不符合上述要求,造成購機者無法申請補貼,所引起的糾紛和經濟損失由農機生產企業或經銷企業自行承擔。
(三)經銷商完成供貨后,將打印在機體上的出廠編號和產品型號拓印并粘貼在供貨核實表上,并負責將補貼機具編號按照規范要求噴印在機具身上,供市縣農機管理部門查驗。
六、過渡期管理
自文件簽發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止為我省購機補貼產品標志標識規范管理過渡期,此期間供應海南市場的各種購機補貼產品應按照國家和我省農機購置補貼產品資質要求,做好機具銘牌管理,不合格產品停辦整改,整改不合格者不予辦理補貼。自2015年10月1日起,各有關單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補貼機具產品標志標識規范管理,不合格產品停辦整改,整改不合格者不予辦理補貼。
海南省農業廳
2015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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