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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關于開展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監測工作的通知
農經發【2015】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農牧、農村經濟)廳(委、辦、局):
為貫徹落實2015年中央1號文件關于“深入推進示范社創建行動”的要求,根據《國家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評定及監測暫行辦法》(農經發〔2013〕10號,以下簡稱《評定辦法》)要求,全國農民合作社發展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全國聯席會議”)決定,開展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簡稱“示范社”)監測工作。現將有關監測事項通知如下。
一、監測對象和標準
(一)監測對象
2011年底由農業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水利部、稅務總局、銀監會等12個部門和單位聯合評定的6663家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
(二)監測標準
1.符合《評定辦法》第五條規定的依法登記設立、實行民主管理、財務管理規范、經濟實力較強、服務成效明顯、產品(服務)質量安全、社會聲譽良好等國家示范社標準;
2.按照國家工商總局《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公示暫行辦法》規定,在2015年6月30日前依法進行年報公示,不存在經營異常情況。
二、監測工作程序
示范社監測工作嚴格按照《評定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
(一)示范社填寫發展情況監測表(見附件4,登陸www. jgs.moa.gov.cn/cfc下載),于2015年7月10日前將紙質版和電子版同時報所在縣級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
(二)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改、財政、水利、稅務、工商、林業、供銷社等部門和單位,對所轄區域示范社填報材料進行核查無誤后,經市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匯總,報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三)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改、財政、水利、稅務、工商、林業、銀行業監管、供銷社等部門和單位,組織專家對本地區內示范社監測材料進行審核,提出合格與不合格監測意見并報全國聯席會議辦公室。淘汰的示范社數量,本次監測不再遞補,在下一次評定中等額追加。
各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將本通知及時送發改、財政、水利、稅務、工商、林業、銀行業監管、供銷社等部門和單位,切實做好監測工作。
三、監測工作時間及材料
各省(區、市)將以下材料紙質版(1份)及電子版,于2015年8月10日前報送至全國聯席會議辦公室(農業部經管司)。
(一)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合格與不合格監測意見正式文件,《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監測合格名單匯總表》(見附件1),《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監測不合格名單匯總表》(見附件2),《**省(區、市)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監測總體情況說明》(見附件3);
(二)征求當地有關部門意見的相關證明材料(會議紀要、會簽文件等);
(三)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發展情況監測表(見附件4)。
四、有關要求
(一)示范社要如實提供有關材料,材料填寫完整、按照規定時間上報。填報材料不完整不準確、無正當理由不按時上報的,視為監測不合格。填報材料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取消其示范社資格。
(二)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示范社監測工作,切實負起責任,依照監測標準,對示范社填報的基礎材料認真審核、嚴格把關,確保不出現漏項缺項。要積極主動加強溝通協調,建立會商機制,征求并聽取發改、財政、水利、稅務、工商、林業、銀行業監管、供銷社等部門和單位意見,以形成共識。
(三)嚴格工作程序,堅持公開公平公正,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黨的紀律,認真執行監測工作紀律。
郵寄地址:北京市朝陽區農展南里11號農業部經管司
郵政編碼:100125
聯系人及電話:賀瀟(010—59193170)
傳真:010—59193119
示范社評定監測專用電子信箱:sfspdjc@agri.gov.cn
農業部
201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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