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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2015年農機購置補貼投訴舉報處理辦法(暫行)的通知
關于印發《農機購置補貼投訴舉報處理辦法(暫行)》的通知
黔農辦發〔2014〕397號
各市(州)農委(農機中心)、貴安新區農水局,仁懷市農牧局、威寧縣農機局:
根據農業部關于做好農機購置補貼落實延伸績效管理工作的要求,我委研究制定了《農機購置補貼投訴舉報處理辦法(暫行)》,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貴州省農業委員會辦公室
2014年12月22日
附件:農機購置補貼投訴舉報處理辦法(暫行)
第一條為維護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公平公正公開、規范廉潔高效實施,根據農業部、財政部《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農業機械質量投訴監督管理辦法》和《農業機械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質監總局第126號令)等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對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過程監督,投訴舉報人包括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個體工商戶及個人,投訴舉報內容包括違反補貼政策、違法行政和行政不作為等行為,投訴對象包括實施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的農機化主管部門及個人、農機補貼產品生產企業及其經銷商。
第三條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應將農機購置補貼投訴處理工作落實到人,設立并公布投訴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通信地址,受理投訴舉報,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接受理正常的投訴舉報。
第四條投訴舉報人可以通過信函、電話、電子郵件、傳真、電子郵箱、當面報告等形式進行舉報投訴,須實名舉報投訴,并提供聯系方式。
第五條投訴處理必須遵循有據可依、客觀公正、當事人回避和保密的原則。有據可依指受理、調查、處理投訴舉報必須有法律、政策等依據,在本單位職權范圍內開展工作;客觀公正指調查、處理投訴必須遵循客觀事實,調查當事雙方及證人,驗證物證;當事人回避指投訴舉報對象是農機部門具體人員時,被投訴舉報者及其直系親屬不能參與該次投訴舉報調查、處理,以保障公正性;保密指投訴舉報對象為農機化主管部門及其具體人員時,若投訴舉報人不愿公開自身信息的,農機化主管部門不得泄露投訴舉報人的個人信息。
第六條投訴舉報受理實行首問負責制,即首先接到投訴舉報信息的單位或工作人員為該次投訴舉報的首問負責人,無論是否屬本單位職權或本人職責范圍內的事,都由其跟蹤投訴處理進展、告知投訴舉報人處理結果、建立投訴處理檔案。
第七條投訴舉報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并及時告知:
(一)投訴舉報內容不屬于農機化主管部門職責管轄范圍的;
(二)沒有明確的訴求和被投訴方的;
(三)法院、仲裁機構、有關行政部門、地方消費者協會或其他農業機械質量投訴機構已經受理或處理的;
(四)爭議雙方曾達成調解協議并已履行,且無新情況、新理由、新證據的。
(五)投訴舉報者不提供本人任何有效聯系方式的;
(六)其他不符合有關政策、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八條受理投訴舉報的農機化主管部門,屬本單位職權的,須立即開展調查核實,對當事雙方進行核實取證,調查證人、核實物證,不得僅憑片面信息作出處理決定。補貼機具質量投訴內容包括補貼機具產品質量、作業質量、維修質量和售后服務,農機化主管部門可根據補貼政策規定或《農業機械質量投訴監督管理辦法》、“三包”規定進行調查處理。本級農機化主管部門無權開展有效調查或處理的,要及時報上級農機化主管部門,上級農機化主管部門開展調查后,應將調查處理結果及時告知原報告投訴舉報信息的農機化主管部門,以便首問負責人完善投訴處理檔案、告知投訴舉報人。
第九條處理時限:一般的投訴舉報,應在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處理、反饋等工作;10個用戶以上的群體投訴,應在7個工作日完成調查、處理和反饋工作;需上級部門調查處理的,2個工作日內完成信息轉出;上級部門轉來的信訪投訴舉報,按上級部門指定的期限辦結;復雜的投訴舉報,按領導批示時間期限完成,并記錄說明情況。
第十條根據調查結果,處理決定有調離補貼崗位、移交司法機關、報送紀檢監察部門、限期整改、取消機具補貼資格、取消經銷商資格等。
第十一條保護投訴舉報人,嚴禁對投訴舉報人打擊報復。
第十二條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應建立投訴舉報信息登記檔案,詳細登記投訴舉報人的姓名、地址、聯系電話、投訴舉報對象姓名、投訴內容、受理日期、調查過程、處理結果,若涉及到農機質量投訴,還應登記購機名稱、機具型號、生產企業、經銷商、購機日期、購機價格等信息。
第十三條各市(州)、縣農機化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本辦法由貴州省農業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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