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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財兩部就2015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答記者問
——聚焦重點 改革創新 簡政放權 便民高效
農業部、財政部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中央農村工作會議、中央1號文件精神,針對當前農機購置補貼實施中遇到的突出問題,深入組織開展調研,廣泛征求了農民、企業、基層干部和各級農機、財政等部門意見。在總結近年經驗和農機購置補貼操作創新試點工作的基礎上,今年1月27日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聯合印發了《2015-2017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為詳細了解2015-2017年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有關情況,近日記者專題采訪了農業部、財政部有關負責人。
記者:與往年相比,今年的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有什么新變化,呈現什么新特點?
答:今年的農機購置補貼政策進一步加大了改革創新力度,更加體現了尊重農民的自主權、順應市場化需求的原則,體現了公共財政政策的普惠與產業發展政策的重點導向,在政策實施格局上堅持簡政放權,在政策操作層面上的堅持刪繁就簡,著力推進政策實施的針對性、穩定性、普惠性、安全性,切實保障資金安全和干部安全,確保補貼政策高效安全實施。主要體現在4個方面:
一是注重突出重點,加快推進糧棉油糖等主要農作物生產全程機械化,提高政策的指向性和精準性。《意見》規定,按照“谷物基本自給、口糧絕對安全”的目標要求,中央財政資金重點補貼糧棉油糖等主要農作物生產關鍵環節所需機具,兼顧畜牧業、漁業、設施農業、林果業及農產品初加工發展所需機具,力爭用3年左右時間著力提升糧棉油糖等主要農作物生產全程機械化水平。
二是注重改革完善,優化制度設計,體現惠民公平和便民高效,突出政策的普惠性、穩定性。《意見》規定,各省要根據當地優勢主導產業發展需要和補貼資金規模,選擇部分關鍵環節機具實行敞開補貼;糧食主產省(區)要選擇糧食生產關鍵環節急需的部分機具品目敞開補貼;有條件的省份,圍繞主導產業,按照補貼資金規模與購機需求量匹配較一致的原則,選擇機具品目試行全部敞開補貼。同時,《意見》執行期為2015-2017年,補貼范圍、補貼標準、操作方式等3年保持不變,進一步穩定預期,保持政策連續性。
三是注重規范實施,加強過程監管,強化信息公開、績效考核和廉政風險防控,保障資金安全。《意見》規定,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方式實行自主購機、定額補貼、縣級結算、直補到卡(戶),推進規范實施,防控廉政風險。要求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密切溝通配合,建立工作責任制,深入開展績效管理,在信息公開、陽光操作、簡化程序、便民服務、加強監管、嚴懲違規等方面進一步細化和強化有關措施。
四是注重市場化原則,通過市場機制發揮補貼政策對農機化發展的引導作用,保障購機者選機購機自主權,促進農機產品科技進步。《意見》規定,在上年試點基礎上,繼續選擇個別省份開展補貼產品市場化改革試點;為引導和鼓勵農機生產企業加強研發創新,選擇若干省份開展農機新產品中央財政資金購置補貼試點;農民可自主選擇經銷商購機,經銷商由生產企業自主確定、自主發布,并逐步使補貼政策實施操作過程與農機產品經銷企業脫鉤,過渡期3年。
總之,要通過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充分調動和保護農民購買使用農機的積極性,促進農機裝備結構優化、農機化作業能力和水平提升,推進農業發展方式轉變,切實保障主要農產品有效供給。
記者:補貼對象有什么新變化?這種變化是基于怎樣的考慮?
答:《意見》對補貼對象進行了適當修改,即由上年的“補貼對象為納入實施范圍并符合補貼條件的農牧漁民、農場(林場)職工、農民合作社和從事農機作業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改為“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的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其中,個人既包括農牧漁民、農場(林場)職工,也包括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的其他居民;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界定可與農業法銜接,既包括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也包括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業企業等。
補貼對象范圍作適當調整,主要是考慮到隨著城鎮化快速推進、農村勞動力轉移步伐加快,目前從事農業生產的主體不僅僅是農牧漁民,越來越多的農業生產任務為合作社、農業企業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承擔;另外,戶籍制度改革后,農民只是一種職業劃分,很難再從居住地和戶籍上區分。
各省應根據實際,自主決定是否將補貼對象擴大到農業生產企業等。要進行深入調查研究,對農業企業納入補貼對象后可能引發的風險進行預判,科學決策,作出進一步細化界定,并在本省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或指導意見中具體明確。
記者:中央財政資金補貼機具種類范圍有沒有變化,確定的依據是什么?
答:按照中央、地方事權劃分原則,中央財政資金優先、重點補貼能滿足公共需求和體現國家戰略目標的機具品目,2015-2017年中央財政資金補貼機具范圍由2014年175個品目壓縮到137個品目;取消自選品目,一些地方特色農業發展所需和小區域適用性強的機械設備,可由地方各級財政安排資金補貼。
農業部、財政部在確定補貼機具范圍時,主要遵循了3條原則:一是突出重點,按照“谷物基本供給、口糧絕對安全”的目標要求,重點補貼糧棉油糖等主要農作物生產關鍵環節所需機具,兼顧畜牧業、漁業、設施農業、林果業及農產品初加工發展所需機具,力爭用3年左右時間著力提升糧棉油糖等主要農作物生產全程機械化水平;二是主要補貼農民購買有困難的、價值較高的農業機械;三是便于監管,補貼種類范圍盡量限制在主要用于農業生產的機械。
各省應根據本省農業生產實際,在137個品目中,選擇部分品目作為本省中央財政資金補貼范圍。
記者:補貼產品資質與往年有什么不同,如何積極穩妥地開展補貼產品市場化改革試點?
答:從2015年開始,補貼產品資質不再與國家和省級支持推廣的農機產品目錄掛鉤。但補貼產品應具備兩個資質條件:一是補貼機具必須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的產品;二是除新產品補貼試點外,補貼機具應是已獲得部級或省級有效推廣鑒定證書的產品。同時,明確取消補貼資格的或不符合生產許可證管理、強制性認證管理的農機產品不得享受補貼。
今年還將繼續選擇個別有積極性、有相對成熟思路和較強組織能力的省份,開展補貼產品市場化改革試點,即在補貼機具種類范圍內,除被明確取消補貼資格的或不符合生產許可證管理、強制性認證管理的農機產品外,符合條件的購機者購置的農機產品,均可申請補貼。
記者:為什么要大力推行重點品目敞開補貼?
答:從2011年開始,農業部、財政部就提倡對農機化生產關鍵、薄弱環節機具實行應補盡補,滿足所有申購農民需要。2014年,全國有21個省份圍繞農業生產急需的農業機械確定補貼范圍,實行了部分品目或全部品目敞開補貼。其中江蘇省對補貼范圍內的50個品目全部敞開補貼,補貼資金由省財政兜底;吉林以省政府名義印發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將補貼范圍壓縮到35個品目,重點補貼糧食生產全程機械化所需機具。
從實踐看,實行重點品目敞開補貼、普惠制,一方面能集中資金補重點,提升主要農作物生產全程機械化,提升我國主要農產品的生產能力,確保供給安全。另一方面,能簡化手續,減少確定補貼對象等審批環節,防范權力尋租,也便于監管和防控廉政風險。
2015年,重點要求糧食主產省(區)選擇糧食生產關鍵環節急需的部分或全部機具品目敞開補貼,主要包括深松機、免耕播種機、水稻插秧機、機動噴霧噴粉機、動力(噴桿式、風送式)噴霧機、自走履帶式谷物聯合收割機(全喂入)、半喂入聯合收割機、玉米收獲機、薯類收獲機、秸稈粉碎還田機、糧食烘干機、大中型輪式拖拉機等。棉花、油料、糖料作物主產省(區)要對棉花收獲機、甘蔗種植機、甘蔗收獲機、油菜籽收獲機、花生收獲機等機具品目敞開補貼。
另外,鼓勵有條件的省份,圍繞主導產業,按照補貼資金規模與購機需求量匹配較一致的原則,選擇機具品目試行全部敞開補貼,力爭集中資金、聚焦重點,有計劃、分階段地協調推進機械化加快發展。
記者:補貼標準有什么新變化?
答: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繼續實行定額補貼,即同一種類、同一檔次農業機械原則上在省域內實行統一的補貼標準,不允許對省內外企業生產的同類產品實行差別對待。
為切實解決一些重點環節的機械化,適當提高了部分機具的單機補貼限額,如大型甘蔗收獲機由25萬元提高到40萬元、大型采棉機由40萬元提高到60萬元。在此基礎上,積極探索開展大型農機金融租賃試點。但這是**高補貼額,具體補多少,由各省農機化主管部門結合本地農機產品市場售價情況,原則上按不超過該檔產品上年平均銷售價格的30%測算,并考慮**高補貼額、政策的普惠性和資金使用效益等因素基礎上,負責確定本省農機產品的補貼額。
為防止地區間補貼額差距過大,取消了重點血防區和地震受災嚴重地區補貼額測算比例不超過50%的規定(國務院另有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記者:對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生產和經銷企業的管理上有何新變化?
答:在對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產銷企業的管理上充分體現了“簡政放權、放管結合”的原則,主要有3個方面的新舉措:
一是為避免造成行政部門對補貼經銷商進行審核認可的錯覺,除繼續實行補貼產品經銷企業由農機生產企業自主確定外,還規定補貼產品經銷企業由農機生產企業向社會公布,但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及時公布已列入黑名單的經銷企業和個人名單。
二是為了進一步強化公平競爭和政策規范實施,補貼對象可以自主選擇補貼產品經銷商購機(不再規定省域內),也可通過企業直銷等方式購機;原則上,補貼對象應到當地政府確定的主管部門辦理所有補貼手續,要逐步使補貼政策實施操作過程與農機產品經銷企業脫鉤,過渡期為3年。
三是進一步明確了相關責任和義務。購機者和農機產銷企業分別對其提交的農機購置補貼相關申請資料和購買機具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農機生產和經銷企業產品補貼資格或經銷補貼產品的資格被暫停、取消,所引起的糾紛和經濟損失由違規農機生產或經銷企業自行承擔。
記者:補貼信息公開方面有哪些要求和措施?
答:《意見》要求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網絡、宣傳冊、明白紙、掛圖等形式,積極宣傳補貼政策;要建立完善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確保專欄等信息公開載體有效運行。
省級和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重點公開實施方案、補貼額一覽表、操作程序、投訴咨詢方式、資金規模和使用進度、補貼受益對象、違規現象和問題等;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組織農機試驗鑒定機構按照“誰鑒定、誰公開”的原則,公開補貼機具的推廣鑒定證書、鑒定檢驗結果等信息。
在年度補貼工作結束后,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以公告的形式將所有享受補貼的購機者信息及落實情況在當地政府網站或農業(農機)部門網站(頁)上公布,同時要注意保護個人隱私。
記者: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作為一項新的試點,在具體操作上有什么要求?
答:為鼓勵農機生產企業加強研發創新,農業部、財政部擬選擇若干省份開展農機新產品中央財政資金購置補貼試點。對試點省份的選擇,按照自愿的原則,由各省提出。具體實施辦法,由試點省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共同研究制定。
新產品補貼是一項新的工作,沒有成熟的經驗,需要試點省在實踐中摸索。需要明確的是,新產品應具有質量相對可靠、技術先進成熟、有推廣價值等特點,我們通過補貼,加快農機新產品的運用推廣和農機化新技術的升級換代,這是政策目標。決不能把一些質量不可靠、風險很高的產品讓農民買去搞“試驗”,不僅耽誤農時,可能還會有一定的安全隱患。在新產品種類選擇上,要求突出糧棉油糖等主要產業發展和農機化新技術推廣的需要,對于是否屬于農業機械都有爭議的新產品,可暫不補貼;在具體產品的確定上,要求深入調研、廣泛論證、集體研究、審慎決策,并**好以有關管理部門出臺的相關文件作為選擇認定新產品的依據,確保技術先進和風險可控。在具體操作方式上,也可借鑒試驗項目管理等方式,先小范圍試驗,再適當擴大試點范圍。
記者:如何進一步加強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監管?
答:《意見》要求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在做好常規監督檢查工作的基礎上,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參與補貼政策實施監督管理,彌補僅靠自身管理力量存在的一些不足,將監管重點放在群眾舉報投訴的查處上。
一是省、地、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對投訴集中、“三包”服務不到位、采取不正當競爭、出廠編號及銘牌不規范、未按規定使用輔助管理系統、虛假宣傳、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騙補套補等線索具體的投訴進行重點調查核實。
二是地、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對于違反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相關規定的生產和經銷企業,要視調查情況可對違規企業采取約談告誡、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將有關情況和進一步處理建議報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
三是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視調查情況及地、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建議,可采取約談告誡、限期整改、暫停補貼、取消補貼資格及列入黑名單等措施,要將處理情況及時向社會公布,并視情況抄送工商、質量監督、公安等部門。同時,要及時將暫停或取消補貼資格的處理情況報農業部。
記者:如何在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中做到便民利民?
答:《意見》要求各地在保證資金安全的前提下,進一步簡化手續,減少農民申領奔波的次數。提倡補貼對象先購機再申請補貼,鼓勵縣鄉在購機集中地或當地政務大廳等開展受理申請、核實登記“一站式”服務。
同時,要進一步加快資金結算進度,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按時限向財政部門提交相關資料,財政部門按時限組織補貼資金兌付工作,具體時限由各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2015年,農業部、財政部將繼續在新疆、廣西等地開展大型采棉機、甘蔗收獲機金融租賃試點。各地也要進一步加大與金融部門的協調力度,積極探索農機金融租賃、農機抵押貸款等農村金融服務,多渠道、多形式支持農民購機用機。
記者:對于2015年的深松整地作業補助是如何安排的?
答:為加快推進深松整地作業,今年,允許納入《全國農機深松整地作業實施規劃》的省份結合實際,在農機購置補貼資金中安排補助資金(不超過本省補貼資金總量的15%)用于在適宜地區實行農機深松整地作業補助。具體操作辦法參照《農業部辦公廳關于開展農機深松整地作業補助試點工作的通知》(農辦機〔2013〕98號)執行。鼓勵有條件的農機大戶、農機合作社等農機服務組織承擔作業補助任務,開展跨區深松整地作業等社會化服務。
今年的深松整地任務很重,各地要高度重視,采取有效措施,在作業面積上有所突破。特別是今年首次將開展深松整地作業補助的省份,要提前謀劃,借鑒有關省份的經驗和做法,扎實推進補助試點工作。
記者:已經開展兩年多的農機報廢更新試點工作有什么調整?
答: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工作開展兩年多來,在優化農機裝備結構,促進節能減排,推動安全生產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2015-2017年將繼續開展試點,并且對農機報廢更新試點范圍進行了適當調整,試點數量從11個調整擴大到17個。主要包括河北、山西、黑龍江、江蘇、浙江、安徽、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西、陜西、甘肅、新疆、寧波、青島等,具體操作辦法繼續參照《2012年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工作實施指導意見》(農辦財〔2012〕133號)執行。
今后,農業部將會同財政部對試點省份實施工作開展檢查評價,視情況按年度對試點省份進行動態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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