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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農業不能“東施效顰”
2015年中央一號文件連續第12年聚焦“三農”問題,聚焦農業現代化這一主題。文件認為,必須始終堅持把解決好“三農”問題作為重中之重,加快推進中國特色農業現代化。由于人口眾多,農業資源相對緊缺,糧食消費量大,農業供養人口能力不足等中國農業國情的突出特點,中國農業必須走中國特色的現代化之路。
中國農業現代化道路效仿蘇聯行不通,效仿美國也行不通
我國上世紀五六十年代效仿蘇聯集體農莊,大搞人民公社,用大一統的政治思維處理需要市場分散決策的經濟問題,**后走入衣不遮體、食不果腹的困境。今天當年效法蘇聯的余悸尚在,一些人又在大力鼓吹美國的大規模經營。美國的家庭農場平均3500畝,我國每戶不足十畝,美國3億多人,我國比美國多10億人,但是美國的耕地差不多比我國多10億畝。世界上有兩種類型的農業:人多地少型和人少地多型,我國顯然是人多地少型的,在人口稠密的廣大農村走美國式的大型農場規模化之路顯然是不可行的。況且,土地規模化經營超過一定程度,效益就會下降。以1970年的日本和美國為例,美國農民1人1臺拖拉機,日本45人一臺,美國勞均生產糧食是日本的10倍,而單位土地產量僅為日本的1/10。
美國農業追求的邏輯目標是單位勞動力產出**大化,中國農業追求的邏輯目標是單位土地產出**大化。美國拼的是土地優勢,中國和日本一樣,沒有土地優勢,只有勞動力優勢。中國農業必須考慮到現實國情,中國的工業化還處于中級階段,吸納就業的能力還很有限,因此,轉移農民需要把握速度。土地過度規模化經營,100個人的地給1個人種,其余99個人到哪里去,去干什么?這是一個**直接的現實問題。
中國農業現代化,不能違背經濟規律,不能違背農民意愿,不能違背中國現實
因此,我國不能盲目效法美國,不能違背農民意愿,不能違背經濟規律,更不能違背中國的現實。必須走有中國特色的土地適度規模化的農業現代化道路。一是適應現代農業的規模要求,在產業布局、產業鏈條、組織、服務和適合工廠化生產的種養業五個方面著力推進規模化。土地規模化必須嚴把適度關,農業部專家錢克明估算適度規模南方以30畝—60畝為宜,北方以60畝—120畝為宜。二是建立農地經營的準入和退出制度。農業是專業性很強的行業,不熟悉情況,不掌握技術,很容易失敗。我國現在誰都可以去搞農業經營,很多企業到農村圈地因不具備經營能力和條件,不僅導致損失慘重,也浪費了珍貴的土地資源。農業土地規模經營必須建立準入和退出制度。三是把經營方式選擇權還給農民。中國所有改革都是農民的創造,革命年代,中國革命是農民的革命,中國農民是革命的農民;改革年代,中國改革是農民的改革,中國農民是改革的農民。沒有誰比農民更了解自己,沒有誰比農民更清楚自己該走什么路,也沒有誰比農民更對自己負責。農業的經營方式只能靠農民自己選擇,是出租,是入股,是合作還是轉包,由農民自己決定。
中國農村的土地流轉應分三個層面
誠然,土地需要流轉,中國農村的土地流轉應分三個層面:第一個層面,需要靠行政力量推動的,我們稱之為“行政流”。即把一戶不足十畝的承包地分為七八塊,合成一塊。這是一家一戶辦不了、也辦不好的事情,必須依靠集體組織統一行動,當年靠行政力量細分,今天還應靠行政力量整合,在此基礎上完成確權登記頒證。第二個層面,需要市場推動的,我們稱之為“市場流”。在完成“一塊田”行政整合、做好確權登記頒證的背景下,是合作、是入股、還是出租,由農民按市場規律自由選擇。政府只應做好服務,不可強行干預。第三個層面,需要法律推動的,我們稱之為“法律流”。如抵押、擔保、買賣是現行法律不允許的,必須在國家修改憲法、土地管理法、物權法、擔保法等相關法律的前提下,才能依法流轉。當前各地政府應充分理解中央土地流轉的初衷,充分尊重農民的選擇。首先應做的是抓好“行政流”,做實“一塊田”,不應只緊盯著“大規模”的企業規模化,而不屑于“小規模”的家庭規模化,過分熱情地插手“市場流”和“法律流”,使該做的沒做好,不該做的做過了頭。
以人少地多的美國模式移植想象,解決中國人多地少的現實問題,帶來的只能是亦如效法蘇聯的折騰后果。因此,中國農業應該,也必須跳出“東施效顰”的怪圈,因國制宜,用“歷史的耐心”走好自己腳下已經生成的道路。
(作者為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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