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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的函
關于征求《云南省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云南省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工作,明確推廣鑒定的內容、程序和要求,完善推廣鑒定制度,提高推廣鑒定工作質量,依據《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和《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實施辦法》,結合云南省實際,制定了《云南省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請你單位提出修改意見,于2014年9月11日前反饋省農業廳農機處,聯系電話:0871-65749549,E-mail:ynsnjc@163.com。
附件:云南省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附表1:云南省農業機械推廣鑒定申請表附表2:推廣鑒定工作情況反饋表
云南省農業廳農機處
2014年9月5日
附件:云南省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實施細則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云南省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工作,明確推廣鑒定的內容、程序和要求,完善推廣鑒定制度,提高推廣鑒定工作質量,依據《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和《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實施辦法》,結合云南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第二條實施細則所稱的農業機械推廣鑒定(以下簡稱推廣鑒定),是指云南省農業機械鑒定站(以下簡稱農機鑒定站),通過科學試驗、檢測和考核,對農業機械的適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等進行全面考核,做出技術評價,評定是否適于推廣的活動。推廣鑒定為省級推廣鑒定。
第三條推廣鑒定工作堅持科學、公正、高效、統一的原則,促進農業機械產品質量的提高和先進適用、技術成熟、安全可靠、節能環保農業機械的推廣應用。
第四條云南省農業廳主管云南省的推廣鑒定工作,按照農業部發布的全國農機推廣鑒定產品種類指南和鑒定大綱,結合云南省實際,制定并定期調整、發布云南省農機推廣鑒定產品種類指南,公布省級鑒定大綱。具體工作由農機鑒定站實施。
第五條推廣鑒定的產品范圍由云南省農業廳公布的推廣鑒定產品種類指南確定。
第二章 申請
第六條推廣鑒定的申請者應當是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農業機械生產者,具備穩定生產合格產品的條件和相應的售后服務能力,生產、經營活動正常。
第七條申請推廣鑒定的產品應當是定型產品,批量生產1年以上,主要在云南省銷售。累計銷售量滿足如下要求:(一)小型農業機械產品不少于30臺;(二)中型農業機械產品不少于10臺;(三)大型農業機械產品(或成套設備)不少于5臺(套)。
第八條推廣鑒定的申請者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請材料應當加蓋法人公章,具體內容包括:
(一)推廣鑒定申請表(參考格式見附表1)一份;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
(三)產品定型證明文件(需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復印件一份;
(四)產品執行標準文本及其登記注冊證明或備案材料復印件一份;
(五)產品使用說明書一份;
(六)國家實施生產許可和強制性認證等管理的產品,應當提供相應證書及附件的復印件一份;
(七)產品檢驗報告原件一份(首次推廣鑒定還需提供可靠性試驗報告原件一份);
(八)推廣鑒定大綱規定的其他文件及證明材料。
推廣鑒定申請表應當按照一個獨立的申請產品填寫,符合推廣鑒定大綱涵蓋機型規定的,可與主機型合并申報。被涵蓋機型的生產和銷售情況應當分別滿足本實施細則第七條的要求,同時分別提供本條第(五)、(六)項要求的材料。
推廣鑒定證書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保持資格的,原證書申請者應當提前按照本條規定重新提出推廣鑒定申請,但無需提供本條第**款第(三)項要求的材料。
產品定型證明文件(云南省)可以是所申請產品的省級以上相關鑒定證書,也可以是省級以上農業機械定型鑒定證書、產品質量認證證書、生產許可證及其附件。
第三章 審查與受理
第九條推廣鑒定由云南省農業廳委托農機鑒定站受理。
第十條農機鑒定站負責對企業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者。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未列入**新公布的推廣鑒定產品種類指南的產品;
(二)銷售量不滿足要求;
(三)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內容不符合要求;
(五)應當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農機鑒定站根據公正、公平、合理、高效的原則安排推廣鑒定任務,明確完成鑒定任務的時間。并于每年12月底前向云南省農業廳報告鑒定工作情況。
第十三條為支持云南省農機化發展,體現云南省農機鑒定工作的公益性,農機鑒定站在受理和鑒定過程中不收取費用。
第四章 鑒定與公告
第十四條承擔推廣鑒定任務的農機鑒定站應當通過云南省農業廳組織的省級鑒定能力認定,并在認定范圍內實施鑒定工作。
第十五條推廣鑒定依據農業部和云南省農業廳發布的推廣鑒定通則和相關產品推廣鑒定大綱進行。有部級推廣鑒定通則和大綱的,應當按照部級推廣鑒定通則和大綱鑒定。鑒定內容包括:
(一)技術要求與性能試驗;
(二)安全檢查;
(三)可靠性試驗;
(四)適用性評價;
(五)使用說明書審查;
(六)三包憑證審查;
(七)生產條件審查;
(八)用戶調查。
第十六條承擔生產條件審查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推廣鑒定審查員資格。承擔產品檢測等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推廣鑒定檢驗員資格。
第十七條檢驗員或審查員在推廣鑒定實施過程中,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規定的產品技術規格進行確認。
第十八條農機鑒定站完成推廣鑒定任務后應當出具推廣鑒定報告,并對推廣鑒定報告負責。
檢驗報告由農機化主管部門向社會招標,委托有資質的檢驗機構出具檢驗報告。
第十九條推廣鑒定項目不符合鑒定要求的,短期內可以整改的內容允許企業整改一次,但整改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推廣鑒定結論為不通過。
第二十條農機鑒定站于鑒定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申請者出具推廣鑒定報告。經申請者確認無異議,推廣鑒定結論為通過的,按規定上報云南省農業廳審批頒發推廣鑒定證書。
申請者對鑒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推廣鑒定報告之日起15日內向出具報告的農機鑒定站申請復驗一次。
第二十一條云南省農業廳以公告的形式在云南農業信息網上公布經批準通過推廣鑒定的產品和企業,推廣鑒定公告原則上每季度發布1次。申請者于公告后10日內向農機處領取推廣鑒定證書,并到省鑒定站定購專用標志。
第五章 變更與撤銷
第二十二條推廣鑒定證書有效期內,證書信息、產品結構型式、生產條件等發生變化,證書持有者應當在1個月內農機鑒定站提出書面報告及相關證明材料。
農機鑒定站根據報告情況提出處理意見。符合證書變更條件的,應當通知企業申請證書變更。產品結構型式和生產條件發生較大變化的,應當通知企業重新申請推廣鑒定。
企業申請證書變更或重新申請推廣鑒定時,應當同時交回原證書。
第二十三條農機鑒定站對證書變更申請進行審查核實后,上報云南省農業廳審批換證。根據相關書面材料,確定申請變更的信息不涉及產品結構型式和生產條件變化的,可以直接報送證書變更;不能確定的,應當進行產品一致性確認和生產條件審查。經確認和審查,產品結構型式沒有改變,生產條件發生變化但滿足要求的,可以報送證書變更;產品結構型式發生較大變化,或生產條件發生變化且不滿足要求的,不予變更證書。
第二十四條對經批準變更推廣鑒定證書的產品和企業,按照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的有關規定予以公告。變更后的證書應當同時注明變更前的相關內容及換證日期,原證書編號及有效期不變。
第二十五條已獲得推廣鑒定證書的產品和企業,在證書有效期內經查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對其證書予以撤銷,并予公告:
(一)產品發生重大質量問題或集中質量投訴,生產者在規定期限內未予解決的;
(二)證書有關內容發生改變未申請證書變更的;
(三)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不予變更證書的;
(四)在國家和云南省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或市場質量監督檢查中有嚴重質量問題的;
(五)產品列入國家明令淘汰或禁止生產的產品目錄的;
(六)弄虛作假,采取欺詐、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取鑒定結果或證書的;
(七)出租、出借、涂改、冒用、轉讓推廣鑒定證書的,未按規定或超范圍使用推廣鑒定專用標志的;
(八)產品發生知識產權糾紛,人民法院判決證書持有者侵權且判決已生效的;
(九)監督檢查結果表明工廠生產條件存在嚴重缺陷,或產品一致性存在嚴重問題的;
(十)拒絕接受或配合監督檢查,情節嚴重的;
(十一)應當撤銷證書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六條云南省農業廳應當組織對通過推廣鑒定的企業和產品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內容包括:
(一)生產條件檢查;
(二)企業名稱、地址及產品一致性檢查;
(三)證書和標志使用情況檢查。
第二十七條云南省農業廳應當加強對推廣鑒定工作的監督,建立推廣鑒定工作質量反饋制度。推廣鑒定工作結束后7日內,由申請企業填寫《推廣鑒定工作情況反饋表》(見附表2),報云南省農業廳農機處。
第二十八條農機鑒定站應當加強對本單位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監督,同時接受企業和社會的監督。推廣鑒定檢驗員和審查員被舉報投訴的,其所在農機鑒定站應當于3個月內對其被舉報的違規行為進行調查核實,經查證屬實且情節嚴重的,應當取消其推廣鑒定檢驗員和審查員資格,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九條推廣鑒定檢驗員由所在的農機鑒定站對其進行相關法規、技術規范、試驗方法和儀器操作方法的培訓。由農機行政業務部門組織考試,成績合格者方可從事推廣鑒定工作。推廣鑒定檢驗員原則上是所屬單位的在崗人員,取得資格的推廣鑒定檢驗員經農機處審核后,方可進行相關推廣鑒定工作。
第三十條承擔推廣鑒定工作的審查員由農機鑒定站負責培訓,廳農機處負責組織相關人員進行考核,成績合格者方可從事推廣鑒定生產條件審查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推廣鑒定審查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二)熟悉相關農業機械產品生產工藝、產品標準和質量管理體系標準;
(三)從事相關工作4年以上。
第三十二條農機鑒定站應當建立規范的檔案管理制度,完整保存推廣鑒定工作記錄和相關材料,檔案保存期至少為5年。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細則所稱日,是指工作日。
第三十四條云南省農業廳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修改完善附件內容和格式。
第三十五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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