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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管理辦法(試行)通知
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新農機發〔2014〕6號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農機局、財政局、發展改革委,各地、州、市農機局、財政局、發展改革委:
為進一步做好自治區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管理工作,適應當前我區農機化事業發展的需要。根據農業部、財政部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的《國家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管理辦法》的精神,結合當前我區目錄管理工作的實際,我們對2008年印發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形成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管理辦法(試行)》,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管理辦法(試行)》
自治區農機局 自治區財政廳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2014年4月21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和深化改革創新,更好更充分的發揮市場調節作用,從而加快自治區農業現代化進程,促進先進適用農業機械的推廣使用,提高農機化裝備水平,引導農民購置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產品,保護農業機械生產者、使用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業機械管理條例》,參照《國家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自治區農牧業機械管理局(以下簡稱自治區農機局)會同自治區財政廳和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自治區發改委),按照促進農業結構調整、提高農業綜合效益、保護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推廣農業新技術和優化農機裝備結構的原則,結合自治區農牧業生產發展特點和《國家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確定、公布《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并定期進行調整。
第三條列入《目錄》的農機產品應當符合國家和自治區頒布制定的相關法規、標準和行業技術規范,通過省級以上農業機械試驗鑒定機構的試驗鑒定、取得鑒定證書。
第四條列入《目錄》的農機產品,可以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享受國家、自治區和地方人民政府促進農業機械化發展的財政補貼、金融和稅收扶持等優惠政策支持。
第五條《目錄》的制定、公布和調整,應當公開、公正、科學、高效,實行“自愿申報、日常受理、集中審定、定期公布、寬進嚴管”的動態管理方式,并接受社會的監督。
第二章目錄的范圍和內容
第六條自治區農機局結合自治區農牧業產業發展的重點,定期發布《目錄》申報指南,并在新疆農機網(或其他有效方式)公告負責受理申請的機構名稱、地址、郵編、聯系人、聯系電話等。
第七條列入《目錄》中的農業機械主要分為農用動力、耕耘和整地、種植和施肥、田間管理和植保、收獲、脫粒清選烘干和貯存、農產品初加工、排灌、畜牧、其他機械等類別。根據國家農業行業標準《農業機械分類》,在《目錄》申報指南中適時調整。
第八條列入《目錄》中的產品信息應包括產品名稱、牌號、型號,主要性能參數和技術指標、適用范圍須與農機試驗鑒定報告及試驗鑒定證書一致。
第三章目錄的形成
第九條《目錄》的形成分為企業隨時自愿申請階段、自治區農機局受理申請與材料初審階段、綜合審定階段。
第十條《目錄》申請采用網上申報與提交書面材料結合的方式進行,按照申報指南的具體要求,生產企業自愿向自治區農機局提出產品列入《目錄》的申請,在網上填報的基礎上提供以下書面資料原件和復印件:
(一)申報書;
(二)企業法人登記證;
(三)工商營業執照;
(四)省級以上農機管理部門或農業機械試驗鑒定機構出具的農業機械試驗鑒定報告、頒發的鑒定證書。
除申報書原件外,其它資料原件審查后退還申報企業。
第十一條自治區農機局對受理的申請材料是否符合要求進行形式審查。對欠缺的材料應當及時告知企業補足;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告知原因。
第十二條自治區農機局對通過形式審查的各企業上報的產品進行初審與匯總,特別是審核農業機械試驗鑒定報告及試驗鑒定證書是否真實有效;審議是否有集中的產品質量和售后服務等方面的投訴、產品推廣應用范圍是否適當等,并對企業申報的產品逐個提出是否推薦的建議。于每年5月和11月分別提出上半年和下半年《目錄》草案或調整建議稿。
第十三條自治區農機局會同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發改委及農口相關部門組成綜合審定委員會,聽取《目錄》初審情況匯報、審定《目錄》草案或調整建議稿,形成審定意見。
第十四條自治區農機局通過新疆農機網對《目錄》或調整建議公示稿進行公示,時間為7個工作日。
第十五條自治區農機局整理公示結果,對提出異議的企業或產品進行調查核實,對《目錄》或調整建議做必要的修改后,送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發改委會簽,分別于每年5月底、11月底完成《目錄》發布工作。
第十六條《目錄》或調整公告以文件形式公布,并在自治區農機局、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發改委網站上予以公開。
第四章目錄的調整
第十七條《目錄》的調整包括增補、變更和取消等情形。
第十八條增補。自治區農機局依企業申請按本辦法第三章規定辦理增補。
第十九條變更。列入《目錄》產品的商標、企業名稱、地址等產品相關信息發生改變的,其生產企業應當憑相關證明文件先向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證書發放單位申請變更,再申請《目錄》變更。自治區農機局按照本辦法第三章規定辦理變更。
第二十條取消。列入《目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區農機局調查核實后立即通告予以取消:
(一)在國家、自治區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或市場質量監督檢查中不合格的;
(二)在自治區級以上農機管理部門組織的質量調查中發現企業有生產條件改變和影響產品質量的,產品存在嚴重質量問題或質量隱患,不履行服務承諾等情形的;
(三)經地區(自治州)級以上消費者協會和農機產品質量投訴監督機構報告,有在使用中出現重大質量事故,以次充好,使用者集中投訴率高等情形的;
(四)生產企業及其授權的經銷企業違反國家和自治區強農惠農政策和農機購置補貼相關規定,導致農民和國家利益受損等情形的;
(五)因農機試驗鑒定證書有效期到期或證書被取消、企業未提供繼續有效證書等情形的;
(六)因質量問題出現人身傷亡事故,因產品性能和質量問題造成大面積減產減收等情形的;
(七)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
第二十一條列入《目錄》產品的年審。
(一)生產企業每隔三年需向自治區農機局報告已列入《目錄》產品的生產、銷售等情況,由農機部門進行審查確定是否保留其《目錄》資格。對于已不生產或違反相關規定的產品,將從《目錄》中取消。
(二)自治區農機局每年組織對《目錄》產品進行年度審查,對于企業或產品相關資質發生變化,達不到要求的,將按規定從《目錄》中取消。
第五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二條自治區農機局和各地州、縣(市)農機管理部門組織對列入《目錄》的產品實施監督和檢查,發現與《目錄》不符合情形的,應責令整改,屬于本辦法第二十條所列情形的,按規定取消列入《目錄》的資格。
第二十三條仿造假冒《目錄》產品的,由縣級以上農業機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其停止違反行為,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四條從事農機試驗鑒定、《目錄》審查及檢查監督等工作的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依法依規給予處罰。在《目錄》的生成、管理、使用等環節出現問題并給農業機械生產者、購買使用者造成損失的,責任人和責任企業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自治區農機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管理辦法(修訂)》(新農機計財〔2008〕4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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